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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炳雄陆双勇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3997号

  原告:江炳雄,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陆双勇,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士伟,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倩,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城开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汉峪金谷产业金融大厦A4-4-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90HJ0R。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于文超,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娇,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炳雄、陆双勇与被告中城开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开公司)、于文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炳雄、陆双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士伟、孙晓倩,被告中城开公司、于文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炳雄、陆双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城开公司、于文超立即返还江炳雄、陆双勇入围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返还入围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中城开公司、于文超立即向江炳雄、陆双勇支付工程结算款1010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利息以1010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中城开公司、于文超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期间,江炳雄、陆双勇通过朋友认识中城开公司、于文超,其自称是中城开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副总裁及山东分公司负责人。2017年12月份,中城开公司、于文超联系江炳雄、陆双勇称其公司与临沂市罗庄区政府合作××庄××平方公里的产业新城开发建设,承包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包的罗庄区沂册路提升改造和西延建设工程,该项目分六个标段,需要六支带有市政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但每个标段必须交纳贰佰万元的保证金,才能优先考虑入围,让江炳雄、陆双勇方等候入围通知。2018年1月2日,中城开公司、于文超通知我方已入围,为了达到中城开公司、于文超单位入围要求,江炳雄、陆双勇以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报名,中城开公司、于文超告知江炳雄、陆双勇因建设指挥部暂时没开设公户,入围保证金贰佰万元直接转到其个人账户代收。按照中城开公司、于文超指示,江炳雄、陆双勇于2018年1月2日从招商银行济南市历下浆水泉支行(6214××××1556江炳雄账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130万元工程保证金转入于文超个人账户临商银行罗庄支行,账号:6230××××2914。陆双勇于2017年12月29日,从其妻陆卫的招商银行南通市支行海门分行(6214××××1888陆卫账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70万元工程保证金转入于文超个人账户临商银行罗庄支行,账号:6230××××2914。江炳雄、陆双勇汇款到中城开公司、于文超账户后,中城开公司、于文超将签字按手印的入围通知书、入围协议书、收款收据等材料给予我方。入围协议书第三条: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需支付给甲方贰佰万元作为入围保证金,本保证金在乙方进入临沂市罗庄区××项目工程指定工地正式开工一个月后返还。第四条:由于甲、乙双方合作条款不合适,乙方退出,甲方无条件退款;乙方交款六个月内项目不能启动,甲方无条件退款。中城开公司、于文超在入围通知书、收款收据、入围协议书甲方:临沂市罗庄区项目指挥部负责人处签字按手印。入围保证金汇款后,中城开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项目指挥部和于文超自2018年1月10日以来要求江炳雄、陆双勇江炳雄组织施工机械进场配合政府举行开工仪式,在这期间,江炳雄、陆双勇组建的临沂罗庄项目部第五工区,先后完成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组建、分工、培训,第五工区的办公用房、施工人员临时设施的的租赁、办公物品的购置,施工机械的购置、租赁,对施工区域测量定位、放线及项目区域内的拆迁垃圾覆盖,江炳雄、陆双勇的管理人员积极参与配合中城开公司、于文超项目区域的拆迁前期协调及中城开公司、于文超组织的工程进度例会等具体工作,江炳雄、陆双勇积极为该项目区域工程施工需要的人员、机械设备、办公场所和工具作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然而,中城开公司、于文超却没有如约按期启动该工程施工,中城开公司、于文超以罗庄区政府及多方面原因不能开工等理由拖延。后江炳雄、陆双勇经多方打听了解罗庄区沂册路提升改造和西延建设工程即案涉施工区域已由案外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江炳雄、陆双勇方万般无奈之下于2018年9月18日自行撤出临沂罗庄区沂侧路工程第五标段施工现场。因案涉施工项目未能实际履行,江炳雄、陆双勇曾多次向中城开公司、于文超索讨入围保证金及前期工程费用,中城开公司、于文超却找各种借口推托,中城开公司、于文超于2019年7月17日对沂侧路项目工程第五标段工程量结算,签字确认工程量款1010900元,并承诺于2019年10月底结清所有工程款;中城开公司、于文超于2019年7月17日承诺入围保证金200万元在2019年8月份一次性退还江炳雄、陆双勇。时至起诉之日,中城开公司、于文超未兑现付款承诺,构成违约。综上,江炳雄、陆双勇认为,江炳雄、陆双勇、中城开公司、于文超之间对沂侧路项目工程第五标段施工协议没有实际履行,中城开公司、于文超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及应付的前期工程准备费用,应当予以返还和支付,理由正当,合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判如诉请,以维护江炳雄、陆双勇的合法权益。

  中城开公司辩称,1、案涉项目主体并非中城开公司,中城开公司仅向政府进行结算,就工程实际施工量项下进行结算。案涉项目即临沂市罗庄区沂册路工程由罗庄区人民政府与中国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该项目真实存在,项目主体为中国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公司为香港企业,项目开始时该公司未设立境内账户且未设立境内公司,因此使用私人账户收取保证金并由代表人签署入围协议书。后中城开公司对案涉项目前期工程施工完成后,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工程结算,最终结算经工程造价审核确认,项目工程款为227315.36元。2、虽然中城开公司同意就工程实际施工量对江炳雄、陆双勇进行结算,但江炳雄、陆双勇提交的工程第五标段工程量结算确认仅有签署入围协议书的代表人的签字,并无中城开公司或中国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盖章,上述两公司均未授权于文超对外签署工程量结算的材料,江炳雄、陆双勇对此是明知的,且案涉工程量多个标段相加才达到227315.36元。江炳雄、陆双勇所称100余万的工程款是不符合实际的,中城开公司愿意在对工程款进行符合实际的鉴定或评估等程序后,就认可的工程款对江炳雄、陆双勇进行结算。

  于文超辩称,1、于文超不应承担案涉款项的连带责任,不应当作为被告,与江炳雄、陆双勇达成入围协议的主体系中国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为香港企业,未设立境内账户及境内公司,因此使用于文超私人账户收取保证金并由于文超作为授权代表签署入围协议书,而协议书中并未约定于文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及对外作出结算等权利。而针对案涉保证金于文超也未向江炳雄、陆双勇作出任何承诺,也未将涉案款项用于个人,与江炳雄、陆双勇的全部法律关系均是基于公司的正常交易形成,依法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上述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江炳雄、陆双勇将于文超列为被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于文超仅作为保证金的款项收取人,江炳雄、陆双勇明知于文超无权对外作出结算的意思表示,仍要求于文超对其报价文件进行签字,实际上在案涉未由第三方进行审定时即进行结算是无效的。于文超签署的该结算确认仅确认对报价无异议,而非对最终结算价格无异议,因此不能按照于文超签署的该结算确认,认定工程款项。综上,应当按照符合实际的工程款项进行审定后由中城开公司进行确认再由中城开公司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于文超不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对江炳雄、陆双勇施工的工程进行鉴定确定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对江炳雄、陆双勇提交的中城开临沂罗庄区沂册路项目工程第五标段所涉及费用和工程量确认清单及临沂罗庄区沂册路工程第五标段结算清单系其单方制作,中城开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27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甲方)、中国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城开集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为:……经协商,初步达成如下合作框架协议:……三、合作方式,根据罗庄区实际,在区政府特许经营的基础上,钱“PPP+基金+产城融合”模式,投融资、合资经营、PPP、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商业化投资进行开发建设。……五、合作项目,1、沂册路改扩建项目,以PPP模式实施该项目。(1)政府负责落实本项目建设所需的立项、环评、可研、规划设计等手续;(2)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委托咨询公司完成PPP方案;完成物有所值论证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审批通过方案并纳入财政部PPP库进行网站公示;(3)政府授权机构实施PPP项目采购,乙方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竞标;(4)政府确定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并进行合同谈判;(5)政府与投资方双方签署PPP合同;(6)投资方牵头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运作该项目;2、产业新城开发建设(绿色材料小镇、陶瓷小镇、铝基小镇等)(1)资金募集,由乙方牵头融资不低于100亿元。①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与中国城开联合体成立罗庄区产业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此为平台致力于临沂市罗庄区产业新城的建设与发展。平台主要为该区域各类PPP项目及产业园区发展提供规划设计、建设资金募集、工程建设、招商引资、后期运营等全方位的服务。②由罗庄区产业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联合地方国企及施工类央企发起成立临沂罗庄产业新城发展集金,用于项目投资。③临沂罗区产业新城发展基金与合作约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PPP项目、与政府联合组成SPV公司投资建设具体项目,同时基金可以以缎东催款的方式解决地方政府SPV公司资本金的需求,地方政府以项目公司股权向基金公司提供质押拟保,同时可以通过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为政府配套解决前期的资金缺口。……本协议签订一周内,甲方成立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区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指挥部,协助乙方做好规划设计,地质勘探、招商引入、政务服务、征地拆迁、项目立项及入库,招标、结算审计、款项划拨等工作。乙方成立由公司总裁或董事长牵头,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指挥部,负贵具体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融资、项目建设、运营等工作。于文超在乙方代表处签字。

  2018年1月2日,中国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项目指挥部(甲方)(以下简称:罗庄指挥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乙方)(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共同签订《入围协议书》,载明: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的规定,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甲方作为总承包人同意乙方在临沂市罗庄区××项目工程中入围。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的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职责和权利。第三条: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需支付给甲方贰佰万元作为入围保证金,本保证金在乙方进入临沂市罗庄区××项目工程指定主地正式开工一个月后返还。第四条:由于甲、乙双方合作条款不合适,乙方退出,甲方无条件退款;乙方交款六个月内项目不能启动,甲方无条件退款。于文超在甲方负责人处签名捺印。

  同日,罗庄指挥部向南通六建出具《入围通知书》载明,按照中国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你公司取得了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项目工程建设的入围资格。根据中国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今年所有入围的公司需要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除外)、银行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所有目前参与项目的个人需提供二代身份证(正反面)、职称证书和概预算证(如有的话);人员若有变动,需及时提供新增人员资料,以上材料要求电子档(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后扫描),能面交的请提供U盘。注:有资质证书的公司请与接收通知书一周内提供上述资料,无资质证书的无法入围。于文超下方负责人处签名。

  同日,江炳雄向于文超转账130万元,并备注南通六建陆双勇工程保证金,陆双勇通过案外人陆卫向于文超转账70万元,并备注陆双勇工程保证金。同日,于文超出具收据载明,交款单位:南通六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收款事由:入围保证金。

  2018年7月2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罗庄区沂册路(县道江风口-傅庄提升改造及西延)建设工程PPP项目预中标公告》载明,预中标单位: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得分汇总表排名第一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六建未中标。

  2019年4月15日,山东同泰建设项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沂册路提升改造工程结算造价的审核报告》(鲁同泰建审【2019】第1136号)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沂册路提升改造工程,2.工程概况:沂册路提升改造,3、工程地点:沂册路,4.建设单位: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施工单位:中城开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二、审核依据,本次审核的依据是贵单位提供的结算书、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等和现场收方及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材料价格。三、审核程序,1、本工程审核是在计算工程量、核对工程结算书、现场签证资料并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并经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核对,遵守公正、公平审核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2、经现场审核,沂册路提升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内容中前4项工程量符合现场,第5项清理地表的工程量为22080.00平方米。四、审核结果,本工程申报价237061.76元,经审核,审减额为9746.40元,审定值为227315.36元(详细资料见附页)。

  2019年7月17日,于文超出具《入围保证金承诺》载明,2017年底,江炳雄、陆双勇交纳贰佰万元人民币入围保证金后取得中国城开建设集团罗庄区沂册路第五标段工程施工资格,并进场。因罗庄区政府及多方面原因,施工未能顺利进行。因当时指挥部还没有公户,贰佰万元直接转到我个人账户代收,现我协调各方面积极返还贰佰万元保证金,保证时间在2019年8月份一次性退还江炳雄、陆双勇贰百万元施工入围保证金。特此承诺。于文超在下方承诺人处签字捺印。

  同日,于文超出具《沂册路项目工程第五标段工程量结算确认》载明,2017年底,中国城开建设集团与罗庄区政府签订了南部新城60平方公里产业新城合作协议,并按政府要求修建罗庄区沂册路工程项目。江炳雄、陆双勇代表南通六建取得了第五标段工程,先后进场准备施工,因政府多方面原因,工程停滞未能正常施工。集团承诺所有标段产生的施工相关费用由集团和政府审计后一次性结清工程量款,现在集团在积极对接政府审计。集团要求第五标段及时递交工程量清单及所产生的费用清单及相对应的凭证,以配合政府审计工作。现因江炳雄需资金周转,经双方协商:现我本人对工程量1010900元(江炳雄递交清单价1010900元)报价无异议,由我本人先行垫付20万元于8月份付给对方,剩余部分10月份底前全部付清,以致所有的工程款结清。等集团与罗庄区政府审计完成后结算的工程款再直接付给我本人,完成垫付置换。不再与江炳雄、陆双勇结算。特此证明。于文超在下方中国城开建设集团罗庄项目负责人处签名。

  2022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鲁正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公证事项:保全证据。……公证员赵某使用本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上述整个保全行为过程于当日下午十六时四十分结束。公证人员刘某将桌面上的“2022-1-6网页保全”文档内截取的共计二十张屏幕图像进行打印并打印一式三份。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屏幕图像打印件共计二十页,均为本公证员赵某在上述保全过程中截取屏幕图像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附:屏幕图像打印件一份(共二十页)。附件第13页载明,网站网址×××.com/display.asp?id=274,中城开集团领导赴临沂市罗庄区政府就产业新城项目深入对接,2018年2月7日上午,我集团由陈喜慧事长率高管团队前往临沂市罗庄区政府,就产业新城项目与政府相关领导进行深入对接、汇报工作。会议内容主要为产业新城推进工作汇报与2018年产业新城实施工作计划。罗庄区区委书记高永胜、政协主席孙建中,区人大副主任顾彬,区政协副主席陈一伟,罗庄区财政局、发改局等相关领导;中城开城投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喜、副总裁于文超、副总裁吴昌恒、PPP运营中心总经理吴昊等诸位领导参加此次会议。该网站左上方载明“中国城开”。另2017年11月9日该网站发布《我集团董事长陈喜赴中国城开集团临沂市罗庄区项目指挥部考察指导工作》的新闻,载明:2017年11月5日,我集团董事长陈喜率集团PPP运营中心高管人员前往临沂市罗庄区,就中国城开集团罗庄区项目指挥部进行考察指导工作。集团副总裁、山东分公司总经理于文超,PPP运营中心区域副总经理冯国利、常务副总裁助理王嵩等人负责接待。…陈喜董事长对于文超副总裁所带领的团队工作效率表示认可,并表示中国城开集团罗庄区项目指挥部办公场所是由罗庄区政府所提供的,这表示罗庄区政府对该项目充分的重视,…董事长强调,中国城开集团全体成员要发扬“工匠精神”…。2017年11月25日该网站发布《中国城开集团与临沂市罗庄区政府举行产业新城工作推进现场办公会》的新闻,载明:2017年11月24日下午,我集团山东省临沂市项目指挥部会议室由我集团董事长陈喜带领集团高管人员与临沂罗庄区人民政府领导举行了产业新城工作推进现场办公会议。…中国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喜,中国城市运营网总裁唐柱雄,中国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于文超,中国城开建设集团联合体负责人李发现等高管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

  庭审中,双方均同意200万元入围保证金由中城开公司退还给江炳雄、陆双勇。

  另针对庭审中法院提出的中城开公司与城开集团的关系,中城开公司主张系“同一体系下的公司”,经本院再次询问何为“同一体系下的公司”,中城开公司在庭后提交的书面补充说明中载明:中国城开国际版块先行在香港创立,后又在国内成立中城开系列公司,当时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城开公司并非负责全部城开集团在境内的结算,而是负责该项目在境内的结算。

  另针对庭审中法院提出的1.于文超代城开集团收取保证金是如何授权?为何授权?2.于文超何时进入中城开公司工作?3.于文超在中城开公司从事的工作的问题,中城开公司在庭后提交的书面补充说明中载明:1.城开集团属于香港公司,公司内部文件进行授权。公司安排于文超来项目进行招工、安排并收取保证金。2.由于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实际上中城开公司创立之初于文超即进入公司工作。3.作为公司副总裁及山东全省业务总负责人协调安排工作,但就项目的结算均根据相关项目的支付凭证、相关票据以及工程造价报告等作出结算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合同主体,江炳雄、陆双勇以个人名义将协议约定的入围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且未使用南通六建的资质,结合于文超出具的《入围保证金承诺》明确载明系江炳雄、陆双勇缴纳二百万元入围保证金后取得中国城开建设集团罗庄区第五标段工程施工资格并进场施工,并保证在2019年8月一次性退还江炳雄、陆双勇。故江炳雄、陆双勇诉至本院,主体适格。对于合同另一方主体,江炳雄、陆双勇主张案涉协议系其与中城开公司订立,中城开公司主张与江炳雄、陆双勇建立合同关系的系城开集团,其公司仅负责代为收取入围保证金及与罗庄区政府结算。根据罗庄区政府与城开集团的《会议纪要》及罗庄区政府与城开集团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并结合于文超出具的《入围协议书》、《临沂路项目工程第五标段工程量结算确认》,其均代表中国城开建设集团罗庄项目负责人签名捺印,故本院认为与江炳雄、陆双勇建立合同关系的主体应为城开集团。但是,根据中城开公司庭审中的陈述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可知,中城开公司认可其与城开集团系关联公司,且认可由其公司负责城开集团在该项目中的结算,同时同意由其退还入围保证金及支付鉴定确定的工程款。故江炳雄、陆双勇将中城开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其退还入围保证金及工程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入围保证金200万元,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由中城开公司退还该200万元入围保证金,故对于江炳雄、陆双勇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证金利息,根据于文超出具的《入围保证金承诺》载明,保证在2019年8月份一次性退还江炳雄、陆双勇200万元施工入围保证金。中城开公司未能依约及时返还保证金,给江炳雄、陆双勇造成了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应向江炳雄、陆双勇支付该损失。现江炳雄、陆双勇主张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于文超作为中城开公司的副总裁负责罗庄项目进行招工、安排并收取保证金,其作出的承诺的效力应及于城开集团及中城开公司。现江炳雄、陆双勇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及计算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及入围保证金承诺的退还时间,故对于其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结算款的支付。中城开公司同意支付,但是主张案涉工程量没有实际结算并申请对工程量进行鉴定。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罗庄区政府与城开集团的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于文超作为城开集团代表在该框架协议处签名。另根据《入围协议书》、《入围通知书》,于文超均作为中国城开集团临沂市罗庄项目负责人签名捺印,并结合中城开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于文超系山东省业务总负责人。故本院认为,上述行为均使得江炳雄、陆双勇有理由相信于文超的行为能够代表中城开公司及城开集团,因此于文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于文超出具的工程量结算确认系有效结算单据,故对于中城开公司主张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该结算确认单明确载明了工程价款为1010900元,中城开公司应当依据该确认单支付相应工程款。现江炳雄、陆双勇主张中城开公司支付1010900元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结算款利息,江炳雄、陆双勇主张以1010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对此本院认为,中城开公司未能依约及时支付工程结算款,给江炳雄、陆双勇造成了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应向江炳雄、陆双勇支付该损失。根据于文超出具的《沂册录项目工程第五标段工程量结算确认》,明确载明剩余部分10月份底前全部付清,故江炳雄、陆双勇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及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于文超是否承担责任问题,江炳雄、陆双勇主张于文超在《入围保证金承诺》、《沂册路项目工程第五标段工程量结算确认》上签字的行为系债务加入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债务加入系当事人作出加入原债务的意思表示,且原债务并不消灭。但根据结算确认载明的内容可知,于文超作出的系由其垫付款项后原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故该结算确认并非债务加入。于文超收取款项及出具单据的行为均系代表中城开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中城开公司承担,故对于江炳雄、陆双勇要求于文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保全保险保函费,江炳雄、陆双勇向本庭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及江苏法邦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全费发票,但其保单保函及保全费发票出具主体不一致,且未提交实际支出该笔费用的转账记录,故对于江炳雄、陆双勇的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城开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炳雄、陆双勇入围保证金200万元;

  二、被告中城开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炳雄、陆双勇工程款1010900元;

  三、被告中城开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炳雄、陆双勇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10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江炳雄、陆双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4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中城开城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毓月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