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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徽虎冰袋有限公司与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5民初58349号

  原告:昆山徽虎冰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丁家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彭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女,昆山徽虎冰袋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甸路185号101室A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杰。

  原告昆山徽虎冰袋有限公司诉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徽虎冰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山徽虎冰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给原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原告参加了被告举办的家乐福铝箔袋冰袋及泡沫箱招标项目,原告按照要求于2021年3月25日支付给被告投标保证金10,000元,原告参加投标后未能中标,按照规定被告应该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元,原告也于2021年6月1日按照被告要求提供了退款账号,但被告一直没有办理退款手续。故原告现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25日,被告工作人员黄雷向原告工作人员彭婷婷发送电子邮件,载明“各位,因本项目原材料市场价格浮动过大,经我司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内容变更,主要调整如下:冰袋报价单:增加对应区域;附件8:市场价格变更承诺:删除原第二第三条款,增加调价机制附件7:投标价格说明:因增加调价机制,故调整成本分析模板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见附件,因文件变动,本项目最终回标截止日期延长至4月1日中午12点。”。

  2021年3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10,000元,交易用途载明“投标保证金”。

  2021年4月1日,原告工作人员彭婷婷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黄雷发送了电子受理单,并告知该电子受理单已通过被告所使用的招投标系统上传。

  2022年5月11日,原告工作人员彭婷婷通过微信询问被告工作人员黄雷“保温袋冰袋的质保金10,000元怎么还没退呢?2021年3月25日弄的。”黄雷回复“你们发个邮件给XX@suning.com查下,没退的话他申请给你们退。”。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截图、电子受理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招标投标合同的当事人之权利、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应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告依照被告招标要求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后原告未就该项目中标。被告虽同意向原告退还保证金,但未履行该承诺,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昆山徽虎冰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裔 佼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云曹昊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5-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