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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道办事处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5民初2542号

  原告: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负责人:樊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昌,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云峰,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工,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东头。

  负责人:庞丹,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际建筑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零口街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国际建筑西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昌、赖云峰、被告零口街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国际建筑西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临潼区零口街道景观提升改造施工图设计》编制费85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被告委托原告为其编制《临潼区零口街道景观提升改造施工图设计》,并由原告签约代表刘艳秋和被告签约代表席谦签订《临潼区零口街道景观提升改造施工图设计协议书》。协议约定:编制费用855000元,该费用由中标的施工方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300000元,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555000元,施工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由甲方代施工方付款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编制了设计交付给被告委托的中标单位。施工过程中,原告方设计师与施工方及被告方代表多次就工程施工磋商、协助被告,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编制费用。

  被告零口街办辩称,1、原、被告于2018年8月25日签订了合同书,合同标的为285000元;2、双方未签订被告诉状所述的《临潼区零口街道景观提升改造施工图设计协议书》,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席谦情况说明一份、《临潼区零口街道景观提升改造施工图设计协议书》一份,原告自认协议书系起诉后由席谦补签,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不予采信;2、原告提交的施工图(光盘)、邮件发送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光盘),对于该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持异议,原告无其他证据佐证,对该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3、被告提交的组织部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2020年修订本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原告对证明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后,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故对该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5日,原告深圳国际建筑西安分公司(乙方)与被告零口街办(甲方)签订《临潼区零口街道景观提升改造设计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零口街道景观提升改造设计编制相关工作达成协议;规划费用285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甲方由原零口街办副主任席谦签字加盖公章,乙方由代表刘艳秋签字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依约履行了各自权利义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2020年5月18日,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双方签订的《临潼区零口街道景观提升改造施工图设计协议书》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协议书约定价款855000元。另查明,原告所提交《临潼区零口街道景观提升改造施工图设计协议书》上甲方签名席谦为席谦调任本区斜口街办工作后应原告要求补签,注明日期为2018年8月25日。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提交的《临潼区零口街道景观提升改造施工图设计协议书》效力如何。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原告依《临潼区零口街道景观提升改造施工图设计协议书》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价款义务,其所提供的协议书未经被告签字确认,后虽由时任分管领导签字,但该行为并未取得被告行政机关的授权或追认,被告亦对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书所约定内容实际已经履行,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为行政机关,对于政府采购服务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合同,现原告提供的协议书真实性、合法性无法认定,亦无履行合同之事实佐证,故本院认为该协议书无效,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50元,由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志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