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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天津: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与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以“定方向、搭框架、广吸纳”为原则,对专家库组建单位的职责分工、专家监督及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专家抽取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要求、专家监督及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要求、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及“一标一评”、专家信息保密、专家库信息化建设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入选市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和市专家库专家端的使用,满足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日常管理等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低于70周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本行业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范围、对应条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市专家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被开除公职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市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暂行办法》明确,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每任聘期五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聘期内年龄达到70周岁时,自动解聘。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续聘申请应当在聘期届满前1个月(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入库标准组织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为入库评标专家颁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电子证书》,实行全市统一编号管理。

评标专家一届聘期内存在1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市专家库通过系统进行提示;评标专家一届聘期内存在2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市专家库暂停抽取该专家六个月;评标专家一届聘期内存在3次一般不良行为或1次严重不良行为的,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不得再次聘任,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立即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并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不得再次聘任,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推动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惩处结果等信息的依法公开和应用。

作为评审专家因不良行为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被暂停抽取或解聘的,其作为评标专家同步暂停抽取或解聘。作为评标专家被暂停抽取或解聘的,其作为评审专家同步暂停抽取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