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23民初598号
原告:黑龙江省恒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传丽,职务:经理。
地址:哈尔滨市依兰县六街二委阳光财富城3号楼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超明,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恒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春雷,黑龙江誉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兰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储继军,职务:局长。
地质:依兰县三姓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1237346273208。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甜甜,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依兰县自然资源局科员,现住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英琰,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恒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与被告依兰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超明、苗春雷,被告自然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甜甜、谢英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测绘技术服务费3,632,478.07元,利息自2019年4月23日起(交付成果之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给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被告委托原告为依兰县(三道岗镇、宏克力镇、道台桥镇、江湾镇、愚公乡、团山子乡)“大棚房”占地专项清理调查测绘及提供技术服务。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先后从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5月20日对上述六个乡镇上报“大棚房”564个核查图斑、监理公司上报的“大棚房”5419个图斑、自然资源局上报遥感卫星图片图斑220个进行了测绘;总计面积为1,534.51平方公里。六个乡镇成果提交及数据建库及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共产生费用为3,632,478.07元。上述费用被告应当于测绘结束后给付,但被告直到现在也没有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上述拖欠的测绘技术服务费3,632,478.07元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然资源局辩称:1.关于本案事实被告委托原告为“大棚房”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测绘的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但双方并没有签订服务合同并没有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进行预约,因此该口头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依兰县人民政府项目采购目录规定,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2.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对服务费用双方也未予以明确,因此原告主张的服务费标准过高,应当由有资质的评估鉴定部门予以评估鉴定;3.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由于双方对于服务费的给付时间及金额没有明确约定且双方的口头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原告主张的利息违反律规定不应当予以支持,综上请法庭查清事实,予以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11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承揽依兰县(三道岗镇、宏克力镇、道台桥镇、江湾镇、愚公乡、团山子乡)“大棚房”占地专项清理核查测绘及提供技术服务。2018年11月16日,原告形成《依兰县“大棚房”占地专项清理项目工作报告》。原告自2018年11月15日起对上述六个乡镇的疑似图斑进行核查测绘,并将测绘成果陆续提交被告使用,;2019年5月,原告制作依兰县(三道岗镇、宏克力镇、道台桥镇、江湾镇、愚公乡、团山子乡)“大棚房”占地专项清理项目及“二〇一八年土地年度变更”项目工作经费预算书,预算金额为3,468,797.66元,并提交给被告。2020年4月16日,监理单位自然资源部第二地理信息制图院出具“大棚房及违法违规设施农用地问题专项清理核查工作质量评定报告”,确认原告上报成果基本符合上报要求,外业记录清晰,内业数据符合入库标准,纸质材料已移交至相关单位,建议原则通过质量评定,同日,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共同签订资料移交单,原告将全部测绘成果移交给被告,现测绘成果已被被告采用。原、被告双方就测绘费问题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自然资源局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对恒泰公司承揽的大棚房测绘项目测绘服务费进行评估鉴定,因没有能够承接此项鉴定业务的备选鉴定机构,本院组织原、被告推荐选择相应鉴定机构,经原、被告共同推荐选择,确定委托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进行评估鉴定。2020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出具“关于对依兰县大棚房测绘项目测绘服务费测算意见的函”,确认案涉项目测绘服务费3,632,478.07元。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恒泰公司同意按“测算意见”确认的测绘服务费3,632,478.07元的90%收取测绘服务费、放弃本案诉讼裁判前的逾期付款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恒泰公司、被告自然资源局的当庭陈述,原告举示法庭的依兰县大棚房占地专项清理项目工作报告原件一份、依兰县大棚房占地专项清理项目成果验收数量明细表一份、由监理公司出具的大棚房及违法违规设施农用地问题专项清理核查工作质量评定报告一份、大棚房及违法违规设施农用地问题专项清理核查工作测绘资料移交单一份、原告制作的依兰县大棚房阵地专项清理项目及2018年土地年度变更项目工作经费预算书,被告举示法庭的依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兰县2018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各一份,以及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出具的“关于对依兰县大棚房测绘项目测绘服务费测算意见的函”证实,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基本要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并非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而是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大棚房占地调查测绘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测绘专项工作、交付测绘工作成果、被告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的标的不是提供服务而是测绘成果的交付,双方因此产生的纠纷,应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
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的口头合同系经平等协商达成,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口头合同,完成了大棚房占地调查测绘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测绘专项工作,交付了测绘成果,被告接受并采用了测绘成果,被告理应支付测绘费。原告未举示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了测绘费的金额、计价方式、给付时间、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且其最终交付全部测绘成果的时间是2020年4月16日,其在双方未确定测绘费价款时即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诉辩中,被告主张案涉合同因没有通过招投标,违反政府采购法及依兰县人民政府项目采购目录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该项法律规定并未禁止其他采购形式,且被告未举证证明本案合同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主张本案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黑龙江省不动产调查与登记代理协会是基于被告对测绘费申请评估鉴定,原、被告双方共同推荐选定的测绘费测算机构,其依据国家及黑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针对案涉测绘项目测绘费出具的“测算意见”,内容详实,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不同意采纳该“测算意见”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恒泰公司同意按“测算意见”90%收取测绘服务费、放弃本案诉讼裁判前的逾期付款利息,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侵害被告方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依兰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恒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测绘费3,269,230.26元(3,632,478.07元×90%);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省恒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63.13元,由依兰县自然资源局负担16,476.92元,由黑龙江省恒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86.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冼昌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