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11民初3991号
原告:厦门锐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A区1502。
法定代表人:黄志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庆,临沂罗庄政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南环路江泉工业园内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国,男,汉族,1986年9月9日出生,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伟,男,汉族,1991年8月18日出生,系公司职工。
原告厦门锐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锐传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庆、被告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国、李守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锐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或调解被告返还250000元投标保证金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单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环保要求需要对钢铁事业部烧结车间1#、2#烧结机机尾电除尘设备进行改造项目。前期需要进行投标,厦门锐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支付一笔投标保证金贰拾伍万(250000)元,投标结束后,厦门锐传科技有限公司落标,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应全额返还投标保证金,厦门锐传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该笔投标保证金,但是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敷衍,拒绝支付该笔投标保证金,经多次催讨,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仍无退回之意,截止起诉之日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返还厦门锐传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50000元。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应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任何依据,双方并未就利息进行约定,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就钢铁事业部烧结机机尾除尘改造项目进行电话招标,向厦门锐传科技有限公司发送邀请书一份,载明:“投标时间:2019年8月13日上午10:00分;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金额为250000元,投标方在2019年8月12日下午17:00前以现汇公对公方式将投标保证金电汇至指定账户,届时如不交纳,按弃标处理。未中标单位,招标方不另行通知及作任何解释,未中标单位而符合退还保证金条件的单位,保证金待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无息返还”。
2019年8月12日,厦门锐传科技有限公司向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250000元。投标期满后,厦门锐传科技有限公司未中标,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为此成诉。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厦门锐传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厦门锐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原告向被告交纳25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事实。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招标邀请书中明确载明“未中标单位而符合退还保证金条件的单位,保证金待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无息返还”,原告厦门锐传科技有限公司未中标,亦不存在不符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应及时将保证金退还。招标邀请书虽载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无息返还保证金,但被告开标后,未在合理期间内退还保证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无法查实涉案招标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酌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系非因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案涉纠纷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故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锐传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申请费1770元,共计4295元,由被告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管清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建瑜
书 记 员 李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