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003民初671号

  原告: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阳光绿洲47号楼。

  负责人:戴益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梅,安徽中特(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

  负责人:区晓丹,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西999号新际商务中心C幢1409室。

  法定代表人:区晓丹,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福建省蓝城旭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假日城堡C栋2梯603室。

  法定代表人:吴旭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与被告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升吉庆分公司)、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升公司)、第三人福建省蓝城旭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城旭日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纠纷,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的负责人戴益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梅、胡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第三人蓝城旭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立即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3.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立即支付监理费183666.67元。事实与理由:龙升吉庆分公司系龙升公司分公司,蓝城旭日公司系负责黄山徽府项目的代建公司,负责黄山徽府项目的日常工作。2020年4月11日,龙升吉庆分公司就黄山徽府项目工程的监理工作发出招标公告,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积极参加,并于同年4月26日应招标文件要求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000元。经投标相关程序后,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中标,龙升吉庆分公司于同年6月8日向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龙升吉庆分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蓝城旭日公司要求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必须于2020年7月1日监理进场。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派2名监理工程师,1名总监理工程师进场工作,对黄山徽府一、二期修缮工程进行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监理工作。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与蓝城旭日公司按月核对监理考勤表,并制作监理费支付申请书,并经龙升吉庆分公司委托的工程负责人签字予以确认。直至2020年12月18日,接蓝城旭日公司口头通知,在12月底完成黄山徽府一期修缮工程相关资料签证等事宜后暂时退场,后期开工时间等待通知。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积极配合,并于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并退场。至今,未再通知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进场监理,而且没有支付给任何监理费用及返还保证金。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向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及蓝城旭日公司催讨,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龙升吉庆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法、有效,且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已按要求,对黄山徽府项目工程实施了监理义务,现因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理应按约定支付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的监理费,返还已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蓝城旭日公司未到庭亦未递交书面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蓝城旭日公司黄山徽府项目会议签到表、照片、会议纪要、投标保证金收据、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对其提交的工程审批单、付款申请书、监理费支付申请表、考勤表虽均为复印件,但和上述已经确认的证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对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龙升吉庆分公司系龙升公司分公司。蓝城旭日公司系案涉项目管理人。2020年4月,龙升吉庆分公司就黄山徽府项目工程的监理工作发出招标公告,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参与投标,并于同年4月26日向龙升吉庆分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000元,后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中标。2020年6月15日,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与龙升吉庆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黄山徽府项目二期工程,签约酬金1300000元,监理期限为自2020年6月30日始至2022年6月29日止,还约定支付监理费时,监理人提供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3%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p18)约定,总监月工资15000元,土建、安装监理工程师月工资10000元。该合同专用条款第十二条23项约定,在施工许可证开具之前或27个月止后委托人需要监理人派员参与现场管理提供监理服务按附加工作计算,附加工作酬金按监理人派员数量和职务按第18页监理酬金一览表中价格乘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附加工作酬金在当月月底支付。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按要求履行了监理责任。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3日、2020年9月2日、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2月1日、2021年1月5日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监理费支付申请表,并于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2日、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1月17日、2021年1月10日、2021年1月10日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3666.67元。工程部均审定同意。2020年12月9日,蓝城旭日公司在OA系统上提交用印申请,用印事由为“监理单位于2020年7月1日进场,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职责。按合同约定在施工许可证开具之日前提供监理服务的按附加工作计算,附加工作酬金按P18监理酬金一览表执行,7月1日-10月10日期间监理人员为1总监2专监,从10月11日起为1总监1专监,合计7月至10月份监理人员工资为133666.67元。妥否,请批示”。在该份用印申请表中,工程部监理或者总监、开发部预结算审核、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核处均有人签字。同时,黄山·徽府项目工程部提交了合同付款申请书,申请金额133666.67元,款项付至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该份申请表中,部门经理、财务审核、项目总经理处均有人签字。2021年1月10日,蓝城旭日公司在OA系统上提交用印申请,用印事由为“监理单位11月、12月设有1总监1专监在现场主要开展商业楼修缮工程监理工作,履行监理职责。按合同约定在施工许可证开具之日前提供监理服务的按附加工作计算,附加工作酬金按P18监理酬金一览表执行,合计11月、12月监理人员工资为50000元。请领导审批”。该份用印申请表中,工程部监理或者总监、预算部审核、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核处均有人签字。同时,黄山·徽府项目工程部提交了合同付款申请书,申请金额50000元,款项付至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该份申请表中,部门经理、财务审核、项目总经理处均有人签字。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与龙升吉庆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按约定履行了监理职责,龙升吉庆分公司应按约定支付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监理费。龙升吉庆分公司系龙升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对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主张龙升吉庆分公司立即支付监理费183666.67元(133666.67元+5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龙升公司对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投标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本案中,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与龙升吉庆分公司已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故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退还,龙升公司对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涉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至2022年6月29日止,现已期满,无需判令解除,经本院释明后,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当庭撤回了第一项诉请。龙升公司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元;

  二、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监理费183666.67元;

  三、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5元,减半收取2178元,由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 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