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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飞腾天然气有限公司淮南市泥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终26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市飞腾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朱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42765999。

  法定代表人:杨永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泥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黄圩村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6003063760G。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超,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南市飞腾天然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泥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6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天然气安装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案涉工程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案涉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一审未予查清。同时,案涉合同如属无效合同,一审法院亦应向原告释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6民初3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南市飞腾天然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雪霞

审 判 员 王元元

审 判 员 李 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婷婷

书 记 员 朱 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