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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顺平县交通运输局与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36民初880号

  原告(反诉被告):顺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新占,顺平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坤,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纪登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斌,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顺平县交通运输局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平县交通运输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坤、被告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平县交通运输局本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顺平县“十三五”第一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顺平县胜利隧道加固改造工程招投标备案资料,即移交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各一正三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招标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负责顺平县“十三五”第一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顺平县胜利隧道加固改造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定标工作,该项目的招标工作已经于2019年1月底完成,根据规定被告应当将备案资料移交原告,原告多次通知被告移交,被告均未移交。2019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于2019年7月29日将该项目备案资料移交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全部移交。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将招标项目的备案资料移交原告而不移交,侵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本诉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签订招标委托代理协议书属实,但该招标工作已经于2019年1月底完成,原告至今未将52000元代理费给付被告,招标代理协议未约定,也无法律规定被告有交付资料的义务,故被告并未违约。

  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反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代理服务费52000元;二、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2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招标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反诉人负责顺平县“十三五”第一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顺平县胜利隧道加固改造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工作,该项目已经于2019年1月底完成。经反诉人多次向被反诉人催要52000元代理服务费,被反诉人拒不支付,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顺平县交通运输局反诉辩称,招标代理活动包括前期和后期的履行活动,2019年1月完成的只是评标活动,后期的资料整理并移交工作未完成,投标文件的所有权应属于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有移交投标文件的义务,但至今未全部移交,未履行完合同义务,且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在招标活动结束,受托人开具发票60日内委托人支付费用,反诉原告至今未开具发票给反诉被告,故反诉被告不应支付其代理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2日,原告顺平县交通运输局与被告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招标委托代理协议书,内容如下:委托人顺平县交通运输局;受托人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顺平县“十三五”第一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顺平县胜利隧道加固改造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的委托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总则1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条例和法规。2双方应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努力做好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3本合同协议适用但不局限于以下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二、工程概况及委托范围1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顺平县“十三五”第一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顺平县胜利隧道加固改造工程项目地点:顺平县神南镇北神南村至胜利村公路上项目规模:隧道为单洞隧道,全长约210米项目总投资:825.4万元2委托范围受托人负责按委托人要求并结合现行有关规定,完成本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业务,委托时限自双方签订代理协议开始至招标代理业务完成为止,在此期间,协议始终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三、职责分工1委托人的职责(1)负责向受托人提供招标所需的商务及技术资料。(2)协助受托人答复或澄清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在需要时进行相应修改,并将修改文件交由受托人发送投标人。(3)审定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4)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2受托人的职责(1)在委托的招标范围内,进行项目的招标工作,为委托人做好服务工作,全面维护委托人利益;(2)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前期资料办理招标前期手续;(3)编制招标过程所需各种公告、公示、文件、资料、报告并报委托人和相关监督单位审核、备案后对外发售、发布、提交;(4)与委托人会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答疑、补遗、澄清内容及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对外发布;(5)收取文件费及投标保证担保(如有);(6)组织评标会等会议及处理会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事宜;(7)在需要时,负责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8)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并协助委托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9)负责以上工作产生的所有费用;四、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代理服务费总计伍万贰仟元。招标工作结束,受托人开具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后60日内,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五、违约责任六、其他本协议一式六份,委托人、受托人各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上有顺平县交通运输局、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截止到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2月20日上午9:00(北京时间),共8家投标人递交了8份投标文件,分别为: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路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主持了开标会议,顺平县交通运输局、顺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整个开标过程进行了监督。招标人、监督人员等有关人员均在开标记录表上进行了签字确认。评标会于2018年12月20日上午9:30分,在顺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其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报标价7,282,904.87元;第二中标候选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标价7,306,700.95元;第三中标候选人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标价7,325,724.93元。2018年12月28日制作中标通知书,通知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2019年1月17日顺平县交通运输局与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了书面合同。2019年7月25日顺平县交通运输局向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送达关于限期移交顺平县“十三五”第一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顺平县胜利隧道加固改造工程招投标备案资料的函,2019年8月1日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顺平县交通运输局移交了第一次招标的以下文件:招标文件(2018年10月)2本;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1正2副;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1正2副;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1正3副;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报价文件)1正3副;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1正3副;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1正3副;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1正3副;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1正3副;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1正3副;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1正3副;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报价文件)1正3副;河北路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1正3副;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1正3副;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报价文件)1正3副;2019年8月1日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顺平县交通运输局还移交了第二次招标的以下文件:招标文件(2018年11月)2本;汇编资料(2018年12月)2本;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1正3副;河北路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上下册各1正3副;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1正3副;河南泉隆路桥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1正3副;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2副。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及技术文件、工程报价文件)未移交,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庭审中认可曾收到过这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但现在是否在被告处不清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商务及技术文件包括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投标保证金4、施工组织设计5、项目管理机构6、拟分包项目情况7、信誉、资质等资格审查表8、合同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格式、项目经理委任书、保证金)9、工程量清单10、图纸11、技术规范12、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报价文件包括1、投标函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被告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原告开具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就以上事实原告顺平县交通运输局提交了顺平县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招标委托代理协议书,投标文件递交签到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限期移交顺平县“十三五”第一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顺平县胜利隧道加固改造工程招投标备案资料的函和送达回证,胜利隧道招投标资料接收单等证据证实,被告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以上证据无异议。对以上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顺平县交通运输局要求被告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移交未移交的三家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被告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并反诉要求原告给付代理服务费52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招标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严格履行。本案立案案由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作出承诺或再经磋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经审理查明本案系招投标事宜委托他人办理,因招标投标委托代理合同发生争议,并非招标人同投标人之间因招标投标买卖合同产生的争议,故本案只能以委托合同确定结案案由。被告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原告顺平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行为,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组建了评标委员会,组织了开标和评标,编制了评标报告,最终确定了中标单位,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了中标合同,但在原告顺平县交通运输局催要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只移交了五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其他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至今未移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招标投标行为属于合同订立过程,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故投标文件属于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要约文件,应被送达到受要约人处,理应由受要约人持有。根据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物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委托人,本案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虽签收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但投标文件系其作为代理机构处理委托事物时代委托人取得的,理应转交委托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就本案而言,采购人顺平县交通运输局、采购代理机构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包括投标文件在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均负有妥善保存的法律义务,不得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顺平县交通运输局现并未持有三家投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妥善保存的法律义务将无从履行,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相悖。就顺平县交通运输局的本诉,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本案虽被告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履行了委托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并未履行移交投标文件的附随义务,故对顺平县交通运输局要求被告向原告移交三家投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认为该招标工作已经于2019年1月底完成,且招标代理协议未约定,法律也未规定被告有交付资料的义务,被告并未违约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就被告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代理服务费52000元,本院认为,虽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主要招标代理事宜,但在投标文件尚未移交完毕的情况下,并未全面履行完自己的义务,不能视为完成了委托事物,且至今未开具代理服务费发票,此时要求被反诉人支付代理服务费,本院不应予以支持。就顺平县交通运输局反诉中提出,招标代理活动包括前期和后期的履行活动,2019年1月完成的只是评标活动,后期的资料整理移交事物被告未完成,其未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且根据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在招标活动结束,受托人开具发票60日内委托人支付费用,被告至今未开具发票给原告,故原告现在不应支付其代理费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诉中被告应向原告移交顺平县“十三五”第一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顺平县胜利隧道加固改造工程招标投标中未移交的三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对反诉人在受托人尚未完全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被反诉人支付服务代理费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四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顺平县交通运输局移交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及技术文件、工程报价文件)各1正3副;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合计5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润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桂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