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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聊城市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冠县城乡环卫一体化保洁作业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1525000202302000072

二、项目名称:聊城市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冠县城乡环卫一体化保洁作业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开源路23号三层自编A318

2.被投诉人: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山东吉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聊城市冠县红旗路186号 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关帝庙街15号3层301

3.相关供应商:聊城市中通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北路9号中通汽车工业集团院内科研楼1楼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聊城市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冠县城乡环卫一体化保洁作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包号:SDGP371525000202302000072,包号:三,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补正后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以我司未提供‘近半年以来不少于三个月以上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为由认定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此评审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及程序不合规之处,且该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文件条款中的同一词语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与前后矛盾的解释,严重损害采购活动公正性,让投标人因理解偏差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给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投诉答复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按要求提供了书面的投诉答复材料。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开评标资料,被投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等相关材料,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结合本机关法律顾问意见,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8项投标人需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中载明的其中一项资格审查文件为“4、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提供本单位近半年以来不少于三个月以上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未没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四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为由予以废标。由此引申出该案的关注点是“不少于三个月以上”是否包含本数。本机关认为在没有事先澄清或者书面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包含三个月。具体理由如下: 一、“不少于”从字面意思看即为等于、大于,因此包含本身;“以上”从立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词语的解除来看,包含本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法工委发〔2009〕62号)第24条关于“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定义部分规定: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综上,无论从立法技术规范还是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上”均包含本数。 二、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虑,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如有该词语的使用,在没有对该词语进行书面释义或者澄清的情况下,应当以该词语的字面意义或者法律解释为准。因此,“不少于”“以上”应当是包含本身。综上所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对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废标行为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采购人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