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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丰运物流有限公司神华福能福建雁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6768号

  原告:漳州丰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大溪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315468978N。

  法定代表人:薛镇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雁,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燏,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能神福(龙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东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5064105M。

  法定代表人:张云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华,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增忠,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谢伟健,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第三人:刘静,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漳州丰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丰运物流公司)与被告国能神福(龙岩)发电有限公司(下称神福发电公司)以及第三人谢伟健、刘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0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19)闽0802民初79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神华福能(福建雁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丰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费5067768.65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宣判后,神华福能(福建雁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8月4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8民终79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9)闽0802民初798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丰运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雁和陈晓燏、被告神福发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华和谢增忠以及第三人谢伟健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刘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运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神福发电公司支付丰运物流公司运费5067768.65元以及该款自2019年1月21日至款清结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1日,丰运物流公司与神福发电公司签订一份《2018年6月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丰运物流公司为神福发电公司承运神化烟煤,同时前述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合同订立后,丰运物流公司按照约定为神福发电公司提供了运输服务。经核对,神福发电公司应支付丰运物流公司运费5067768.65元,但其却由于种种原因拒不支付。经催讨未果,丰运物流公司遂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神福发电公司辩称,丰运物流公司主张神福发电公司应支付运费5067768.65元缺乏依据,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所涉《2018年6月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系丰运物流公司与平和县弘运运输有限公司、漳州市平和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通过串通投标签订的合同及确定的单价,属于无效合同。丰运物流公司依据该无效合同主张运费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自2016年起,丰运物流公司与神福发电公司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2017年11月间,神福发电公司以“2018年度汽车运输公司入围短名单招标”的方式招标,招标期间发出的询价单是根据市场行情,经领导审核、提交会议讨论后确定最高限价,最终进入询价环节。丰运物流公司与平和县弘运运输有限公司、漳州市平和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中标。该入围短名单是确认将神福发电公司在厦门处的船煤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神福发电公司处的入围运输企业,今后入围运输企业均有资格参与每月及每船次的煤炭运输,每月就运输费用另行组织投标,按“最低价中标,共同运输,价低量多,价高量少”的原则,确定运费价格及各个运输企业承运量。在案涉的招投标活动中,谢伟健、刘静夫妻以挂靠丰运物流公司、平和县弘运运输有限公司以及漳州市平和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的方式,并与神福发电公司原工作人员陈志宏(陈志宏因收受谢伟健贿赂123.5万元,被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共同串通,以协商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中标价格等方式恶意串通投标并中标。该事实有(2019)闽0802刑初558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该案卷宗内的证据材料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该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丰运物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丰运物流公司的中标行为以及在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均归无效。

  其次,丰运物流公司诉请神福发电公司支付运费5067768.65元以及该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所涉2018年6月份运输合同属无效合同的情形下,该合同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丰运物流公司依据该合同约定的运费单价主张相应运费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任何人均不得从无效合同中受益系处理无效合同的原则之一,故丰运物流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本案中,丰运物流公司实际履行了运输义务,但其只能主张必要、合理的运输成本,该项费用的证明责任应由丰运物流公司承担,且该运输成本至少应扣除其与陈志宏商定的每吨按2元计算的贿赂款、谢伟健和刘静因挂靠向丰运物流公司缴纳的管理费以及丰运物流公司、谢伟健、刘静获取的利益等费用。丰运物流公司与谢伟健、刘静相互串通致使运输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丰运物流公司与谢伟健、刘静均负有赔偿责任。此外,《2018年6月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运费在“每发运结束一船煤炭,甲方出具该船中乙方承运部分结算单,乙方按结算单开具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付清”,神福发电公司至今没有收到相应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即使前述运输合同无效亦不影响神福发电公司在收到发票后才应履行付款义务。丰运物流公司主张的2018年6月份运输合同项下的运费,即“准兴7航次1803”号煤炭运输费用,该部分运费按照合同约定运费为2470827.43元。丰运物流公司诉请的运费包含了其于2018年7月承运的“金海富航次××××”号船煤的运输费用,该部分运费双方并未签订合同金额无法确定,丰运物流公司主张该部分运费2596941.22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谢伟健在诉讼中主张其在挂靠丰运物流公司营运期间未缴纳管理费,丰运物流公司亦称没有收取管理费。对此,神福发电公司认为,为查明该项事实,丰运物流公司应向人民法院提供2018年1月至5月的财务资料,以确定其是否有向谢伟健收取管理费用。事实上,谢伟健称其未向丰运物流公司缴纳管理费,有悖常理,管理费也应从运费中扣除。

  谢伟健述称,谢伟健与刘静是夫妻关系。谢伟健借用刘静的名义与具有运输资质的丰运物流公司建立了挂靠关系,但双方未就此签订书面的挂靠协议。由于谢伟健与丰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朋友关系,故无须向丰运物流公司缴纳管理费和手续费。神福发电公司将运费转账付至丰运物流公司账户后,丰运物流公司在扣除十个点的税费后将余款支付至谢伟健的银行账户。在2018年第二次短名单招投标过程中,谢伟健与陈志宏并未进行不正当操作,陈志宏事前通知谢伟健参加招投标。事实上,由于招投标公告是通过网络发布,故即便没有通知陈志宏,其也应当知晓招投标事宜。本案中,谢伟健为了让陈志宏协调船舶停靠的位置,以便及时完成运输业务,确有向陈志宏行贿100余万元。

  综上,谢伟健主张丰运物流公司的诉求有理,应当予以支持。

  刘静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丰运物流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5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的配送、仓储、包装、搬运以及相关的物流信息服务。神华福能(福建雁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30日,经营范畴为电力生产、销售;售电;蒸汽供应等。2021年6月7日,神华福能(福建雁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国能神福(龙岩)发电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神福发电公司。

  2017年10月31日,神福发电公司委托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其公司2018年度汽车运输公司入围短名单招标项目,约定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2018年汽车运输公司入围短名单的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经济导报网、神华招标网上发布,评标方法为合格制评标价法。神福发电公司2018年汽车运输公司入围短名单招标评标报告载明:截止2017年11月3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共有3家单位(丰运物流公司、漳州平和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平和县宏远运输有限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上述3家单位的资格评审结果为合格且均通过资格预审。案外人陈志宏、庄展、李季、刘秀珠、朱昌辉在评审专家一栏签名。

  2018年6月11日,神福发电公司发出港口煤汽车运输邀请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为神华港口煤汽车运输短名单邀请招标采购;运输范围为运输公司必须在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的汽车运输公司短名单内;运输数量为7.5万吨;厦门石湖山码头至雁石电厂汽车运输最高限价为83.24元/吨(含10%税),厦门海沧码头至雁石电厂汽车运输最高限价为72.4元/吨(含10%税);中标评审原则为“最低价中标,共同运输,价低量多,价高量少,快速运完该批次煤量”;成交结果3天后向成交单位发送成交通知书并签订合同。神福发电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丰运物流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经评审委员会评定,贵司在6月份港口煤汽车运输短名单邀请招标运输报价已成交,中标单价为石湖山捌拾叁元壹角,海沧柒拾贰元壹角(人民币大写)元/吨,承运煤炭总量40%。

  2018年6月21日,神福发电公司(甲方)与丰运物流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HT〔2018〕424号的《2018年6月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货物名称为神华烟煤(淮兴7),运输期限自2018年6月21日至“淮兴7航次1803”号煤炭全部转运到厂结算完成止,运输数量为运输期内发运总量的40%,以实际到厂为准,煤炭运输起始地点为从厦门市石湖山(海沧)码头至甲方指定煤场;从厦门海沧码头至雁石电厂汽车运费72.1元/吨(含10%增值税),从厦门石湖山码头至雁石电厂汽车运费83.1元/吨(含10%增值税);结算办法为按到厂过磅数量为准,按每船煤炭运结后结算运费(乙方提供10%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发运结束一船煤炭,甲方出具该船中乙方承运部分的结算单给乙方,乙方按该结算开具符合税务局要求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付清;乙方对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不承担赔偿责任,合理损耗上限为装货地点过磅数量的6.3‰,损耗超过6.3‰的部分(按800元/吨)考核,甲方在结算时从乙方运输费中直接扣除相应额度;乙方每天转运到厂煤量必须确保满足甲方机组发电需要且乙方需在25日内完成转运,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按未完成合同部分缴纳每吨15元的违约金,但由甲方生产等原因造成的除外;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淮兴7”号煤炭结算结束止。合同签订后,丰运物流公司即组织车队为神福发电公司运输煤炭。2018年6月,丰运物流公司为神福发电公司从厦门石湖山码头至神福发电公司指定煤场运输煤炭共计29735.3吨,其中亏损0.22吨。

  2018年7月3日,神福发电公司向丰运物流公司发出《询价函》,主要内容为:7月份,神福发电公司到港神华煤炭运输价格询价函发给丰运物流公司,要求丰运物流公司填写报价函并按要求报价,报价基本要求为从厦门石湖山码头至雁石电厂指定煤场本次最高报价限价为83.24元/吨(含10%税),从厦门海沧码头至雁石电厂指定煤场本次最高报价限价为72.34元/吨(含10%税)。2018年7月6日,丰运物流公司向神福发电公司发送《7月份港口煤汽车运输费用报价函》。2018年7月12日,神福发电公司向丰运物流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评审委员会评定,丰运物流公司在7月份港口煤汽车运输短名单邀请招标运输报价已成交,中标单位为石湖山捌拾叁元壹角,海沧柒拾贰元壹角(人民币大写)元/吨,承运煤炭总量60%,请近期与神福发电公司联系签订运输合同事宜。之后,由于神福发电公司原工作人员陈志宏涉嫌受贿罪,双方未签订书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2018年7月,丰运物流公司实际为神福发电公司从厦门海沧码头运输神华煤炭至神福发电公司指定煤场共计36080.96吨,其中亏损5.62吨。

  2019年6月20日,神福发电公司向丰运物流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其上载明:双方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编号:×××HT(2018)424号),因涉嫌串通招投标,且涉案经办人员正在接受龙岩市新罗区监委监察调查。受此影响,我公司暂缓支付相关合同价款,待案件处理结果明确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行决定应付款项。为此,现将2018年7月18日由贵公司开具的发票号为NO:04750932-04750954共计2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共计24708427.43元)退回贵公司。之后,丰运物流公司要求神福发电公司支付运费,但均无结果。为此,丰运物流公司具状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神福发电公司根据市场行情设定运输的最高报价后发出询价函,投标人根据询价函作出报价函,神福发电公司再进行运量分配。2018年下半年,龙岩市永定区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瑞金市瑞泰物流有限公司、豪威达物流(厦门)有限公司等进行投标。其中,2018年8月18日开标记录中投标报价为70.5元至75.8元,2018年9月9日开标记录中投标报价为71.5元至74.8元,2018年9月30日开标记录中投标报价为72元至75元,2018年11月17日开标记录中投标报价为74元至79.5元。

  再查明,谢伟健与刘静是夫妻关系。2017年11月14日,丰运物流公司授权刘静为公司代理人,处理与神福发电公司2018年度汽车运输公司入围短名单招标有关的事务。案外人陈志宏在担任神福发电公司燃料供应部经理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5万元,其中在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非法收受谢伟健所送财物共计123.5万元,同时陈志宏承认存在围标串标问题。2019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9)闽0802刑初55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陈志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已缴清);二、陈志宏所退赃款人民币134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诉讼中,本院根据丰运物流公司的申请,对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从厦门海沧码头运至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神福发电公司)以及从厦门石湖山码头运至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神福发电公司)的公路货物运输中每吨煤炭运费的成本进行鉴定。2021年5月29日,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鑫八闽价鉴[2021]399号价格评估意见书,结论意见为:(1)从厦门海沧码头运至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每吨煤炭的运输费用为68.8元/吨。(2)从厦门石湖山码头运至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每吨煤炭的运输费用为77.8元/吨。价格评估费22237元,已由丰运物流公司预先缴纳。

  以上事实有丰运物流公司提供的2018年6月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运输结算单、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下半年开标情况、开标记录、证明,神福发电公司提供的招标委托函、2018年度汽车运输公司入围短名单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标文件、2018年6月份汽车运输邀请招标文件、采购结果公布、中标通知书、询价函、报价函、调价函、中标通知书、(2019)闽0802刑初558号刑事判决书,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鑫八闽价鉴[2021]399号价格评估意见书、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本案运输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存在串通招投标、行贿情形,嗣后丰运物流公司与神福发电公司建立的公路货物运输关系是违反招投标竞争性缔约方式缔结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因此,丰运物流公司与神福发电公司就诉争煤炭建立的公路货物运输关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丰运物流公司业已完成诉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运输,不存在或者没有必要返还财产,根据合同法的前述规定,本案应解决的是关于折价补偿的问题。鉴于丰运物流公司与神福发电公司之间建立的诉争公路货物运输关系无效,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运输单价不再适用。诉讼中,本院根据丰运物流公司的申请对诉争煤炭的运输单价(成本价)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从厦门海沧码头和石湖山码头运至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每吨煤炭的运输费用分别为68.8元/吨、77.8元/吨。因此,神福发电公司应向丰运物流公司支付运费:(1)海沧码头:36080.96吨×68.8元/吨-亏损5.62吨×800元/吨=2477874元;(2)石湖山码头:29735.3吨×77.8元/吨-亏损0.22吨×800元/吨=2313230.34元,以上两项共计运费4791104.34元。同时,案涉公路货物运输关系的无效,是由于挂靠在丰运物流公司名下从事经营的谢伟健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向神福发电公司工作人员行贿所致,亦即诉争运输合同的无效是丰运物流公司的过错造成的,而陈志宏作为神福发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收取贿赂系个人行为并不代表神福发电公司的意志,神福发电公司对案涉运输合同无效并无过错。因此,本案价格评估费22237元应由丰运物流公司承担。如前所述,案涉运输关系是由于丰运物流公司的过错导致无效,在此情形下倘若支持其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求,无异于让丰运物流公司从无效民事行为中获益,不利于弘扬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也有违处理无效民事合同的法理。故,本院对丰运物流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

  诉讼中,神福发电公司主张本院责令丰运物流公司提供2018年1月至5月的财务资料,以查明谢伟健、刘静在挂靠丰运物流公司期间是否缴纳了管理费用,并认为诉争运费中应扣除前述管理费、按每吨2元支付的贿赂款以及必要的利润。对此本院认为,为明确诉争运费的成本价格,本院已委托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了评估,该评估结论所载明的运费已剥离了神福发电公司主张的各项应扣除费用,系鉴定机构根据价格评估目的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的规定,按照价格评估程序,经过市场调查并进行测算而得出的评估结果。因此,神福发电公司主张责令丰运物流公司提供财务资料已无必要,其提出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由于神华福能(福建雁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已于2021年6月7日变更为神福发电公司,故神华福能(福建雁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诉争公路货物运输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依法应由神福发电公司承继。刘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能神福(龙岩)发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丰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费4791104.34元;

  二、驳回漳州丰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722.9元,由漳州丰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554元,国能神福(龙岩)发电有限公司负担40168.9元。价格评估费22237元,由漳州丰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庆  林

人民陪审员 谢  琼  华

人民陪审员 吴  晶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珺滢(代)

书 记 员 罗婷 ( 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44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