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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若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1民初8258号

  原告:江苏若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1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94160792L(1/1)。

  法定代表人:兰子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绪峰,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良田保税路30号(空港白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3YJ4D。

  法定代表人:刘文涛。

  原告江苏若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若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5月,被告就宝能(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项目弱电智能化工程发布招标文件。我方于指定时间将投标材料发送至被告,并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投标保证金,但被告一直未通知我方是否中标,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给我方。我方曾多次电话联系且在2021年12月29日书面催告被告退回保证金,但被告一直未退还。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我方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我方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8日为541.1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对宝能(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项目弱电智能化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并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一点投标须知前附表载明:投标人需交纳投标保证金20000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9日11:00;招标人内部开标,不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起90日历天;中标信息、未中标信息在定标后由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中标信息发出后30日内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合同范本及招标答疑补充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作为投标人参加涉案项目的投标,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告交纳了投标保证金20000元,并向被告递交投标文件。之后被告一直没有告知原告中标结果。2021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退还涉案项目的投标保证金20000元,该邮件以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为由退回。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银行电子回单、投标文件、催告函、EMS邮寄和签收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原告参加涉案项目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向被告交纳了保证金20000元,之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公布中标结果及退还投标保证金。现被告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举证证实涉案项目有否投标人中标及书面合同的签订时间,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涉案项目的截标时间为2021年5月29日,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起日历90天,故被告应在2021年8月27日向原告退回投标保证金。现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及该款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均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若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元,由被告广州宝时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给原告江苏若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江苏若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罗晓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