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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2民初17792号

  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天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E23室。

  法定代表人:金明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晟嘉,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电气公司)与被告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荣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正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被告正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晟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正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原告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底开展“正荣地产2022-2023年低压元器件及配电箱战略招标”项目的招标,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被告支付10万元作为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被告书面确认投标截止日为2022年1月23日,招标文件载明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起120个日历天,作为招标人被告应在该期限内定标,并在定标后10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即被告应当在2022年6月1日前退还10万元保证金。截止目前,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中标通知,也未收到其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另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应为投标截止日起的120个日历天,并在定标后10日内退还保证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上述权利。

  被告正荣公司辩称,被告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10万元保证金,被告予以认可,但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认可,因为双方的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违约,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的标准过高。

  原告天正电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供应链服务平台网站截图、《正荣地产2022-2023年度低压元器件及配电箱战略采购招标文件》、网银流水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底被告开展“正荣地产2022-2023年度低压元器件及配电箱战略招标”项目招标。2022年1月12日,正荣公司在供应链服务平台发布《正荣地产2022-2023年度低压元器件及配电箱战略采购招标文件》,载明:1.招标人为正荣公司,联系人周水平;2.项目名称为“正荣地产2022-2023年度低压元器件及配电箱战略招标”......12.投标有效期为120个日历天内(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3.投标保证金为投标人应于2022年12月31日17时前提交壹拾万元整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过时未交或不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五章投标文件的递交3.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定标后,未中标人完整退还招标文件后10日内......第七章定标及合同授予1.2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第八章其他须知事项2.5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后七天内,退回所有招标资料,招标人集中统一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

  在此之前的2021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转账支付10万元,用途“正荣地产集采投标保证”。

  本院认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向特定或者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作出承诺或者再经磋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投标保证金,后原告未能中标案涉项目,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3.2条约定,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定标后,未中标人完整退还招标文件后10天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被告作为招标人,理应明确定标时间并及时向未中标人发送相应通知,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现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早已届满,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故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双方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现原告主张的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被告应自2022年6月2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

  二、被告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0.40元,由被告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 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嘉雯

书 记 员  吴嘉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