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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神源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26988号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邹胜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枝,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神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号院2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吴昊。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公司)与被告北京神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神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神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电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以及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逾期退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0日,原告参加被告江西万载400t/d垃圾处理项目土建工程的投标,并在2018年3月20日通过银行电汇向被告交纳了金额为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上述项目于2018年4月20日开标,开标后无任何一家单位中标,且本项目投标有效期至2018年6月20日,被告本应当将上述80万元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原告。2018年12月17日原告通过企业邮箱向对方邮箱sypc@shenyuanhuanbao.com.cn催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多次电话催告以及现场催告,被告至今仍未归还80万元投标保证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北京神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日,北京神源公司就江西万载400t/d垃圾处理项目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2018年3月20日,中国电建公司按照北京神源公司招标文件要求,向北京神源公司交纳80万元投标保证金。经协商,投标截止日期及开标时间更改为2018年4月20日。开标后中国电建公司未中标,北京神源公司至今未向中国电建公司退还上述投标保证金。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函、开标延期函、投标确认函、开标通知函、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中,中国电建公司并未中标,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有效期至2018年6月19日,故中国电建公司要求北京神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神源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80万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北京神源环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方冲

书 记 员 王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