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824民初2743号
原告:平凉市方正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望台巷1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亭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市东华镇西关社区陈家沟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平凉市方正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方正公司)与被告华亭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正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代理费14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西大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一二期工程提供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作,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酬金14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如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代理报酬,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求偿。
被告东正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为支持诉请,原告提交证据并证明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项目招标代理,代理费14万元;2.华亭县西大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二期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资料:原告招标代理的具体事项;3.平凉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成交)通知书、平凉市建设工程监理中标(成交)通知书、平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平凉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相关监管部门发出中标通知书,原告代理工作结束。
被告东正公司未到庭,未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代理合同关系,故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正公司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质。2013年8月8日,委托人东正公司与受托人方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载明“委托人委托方正公司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作。合同价款壹拾肆万元整元”,双方均签名盖章。
2013年11月23日,项目业主单位东正公司、认证部门等盖章,中标编号分别为2013063、20131064的“平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平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显示,建设单位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甘肃亚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华亭县西大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一期工程。
2014年8月15日,项目业主单位东正公司、行业监管部门等盖章,中标编号分别为2014969、2014970的“平凉市建设工程监理中标(成交)通知书”、“平凉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成交)通知书”显示,建设单位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甘肃亚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华亭县西大街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保障安置3#、4#、5#楼工程。
本院认为,被告东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能阻却本案依法裁判。
原告方正公司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因投资规模、投资额巨大且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涉案项目工程建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2013年8月8日,受托人、原告方正公司与委托人、被告东正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全面及时忠实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涉案证据显示,2013年8月8日双方产生前述合同后,原告依约为被告该华亭县西大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二期工程提供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作,2013年11月23日、2014年8月10日-15日,涉案工程招标代理事项经项目业主单位东正公司、行业监管部门(认证部门)等盖章,分别产生中标编号20131063、20131064、2014969、2014970号《平凉市建设工程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确定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中标内容等,完成涉案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作,合同已履行完毕;但是,被告东正公司长期以来经原告催告,拒不支付合同设定的代理报酬14万元,显属违约。因而,在被告无相反证据否定前述事实情况下,原告相应诉请,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亭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原告平凉市方正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报酬14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平凉市方正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万 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