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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和衡器有限公司与国电诚信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4民初12612号

  原告:上海大和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庆达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长尾武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培淳,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诚信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北二街道国电新能源技术研究院101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韩方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燕,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大和衡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和衡器公司)与被告国电诚信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诚信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和衡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培淳,被告国电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华、胡景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和衡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70000元以及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4日,我公司参加“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350MW)‘上大压小’扩建工程给煤机设备招标”,招标编号:GDCX-FJZB15-224-(01-01),国电诚信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后我公司按照招标标书规定于2015年8月21日向该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70000元。但本次投标结束后,国电诚信公司并未按照招标标书规定将投标保证金返还给我公司,我公司多次与其协商均无果。为了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国电诚信公司辩称,1.我公司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大和衡器公司的起诉。我公司作为国电兰州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电厂)的招标代理机构,与该公司签订了《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上大压小”(2×350MW)超临界机组改建工程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合同号:GDCX-2010-023),为兰州电厂该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2017年3月19日,兰州电厂向我公司发送关于扣除2×350MW“上大压小”异地扩建工程称重式给煤机非诚信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函,载明大和衡器公司违背投标时的承诺,给兰州电厂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我公司将大和衡器公司的投标保证金7万元扣除,并将保证金砖汇给兰州电厂。收到上述函件后,我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将大和衡器公司的投标保证金7万元转汇给兰州电厂。我公司受兰州电厂的委托代理招标相关工作,代为收取投标保证金。兰州电厂作出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决定后,我公司遵从其指示已将该保证金汇至兰州电厂账户。大和衡器公司主张我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属主体错误,应当驳回起诉。2.大和衡器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依照招标文件约定,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将其投标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给投标人,但最迟不晚于投标保证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期120日历日。涉案招标项目开标日期为2015年8月24日,2015年12月22日,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届满。按照法律规定,大和衡器公司起诉时,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350MW)“上大压小”扩建工程给煤机设备公开招标。招标人为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国电诚信公司,该设备招标文件包括两卷,其中第一卷“商务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商务附录、技术规范、图纸六章内容。第二卷为“技术规范”。

  第一卷中,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条载明:“合格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如下:”1.2.12财务及业绩必须满足下表的要求(若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业绩要求不一致,以本条为准)。

  序号

  分包名称

  投标人财务、资质及业绩要求

  1

  称重式给煤机

  1.投标人的注册资金须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投标人必须至少已有用户签署的两个300MW及以上等级机组工程使用相同或相似标的物并成功商业运行三年及以上的业绩证明

  第十条载明:“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4日14:00整(北京时间),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第十二条载明:“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为2015年8月24日14:00,地点为国电招投标网。”第十三条载明:“投标人投标时必须向国电诚信公司提供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得以个人名义电汇投标保证金。平台上填写的保证金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等相关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保证金移交、退还以此为准。”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五条为“投标文件”部分,主要载明:2.5.2.7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必须不少于从投标截止日期之日起的120天。2.5.2.8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投标人必须以投标人自己的名义,按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2.5.2.8.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文件有效期相同。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电汇的形式,拒绝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从基本账号中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专用账户。2.5.2.8.4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投标有效期内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投标人不接受招标文件中有关价格计算错误的修正;投标人在投标中违反纪律与保密之规定,或存在腐败和欺诈行为;投标人接到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即不按中标时的技术方案、供货范围和价格等签订合同);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招标服务费。2.5.2.8.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将其投标保证金一次性地退还给投标人,但最迟不晚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2.6.2.8.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5日内,在扣除招标服务费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将投标保证金余额一次性退还中标人。

  第三章“合同条款”提供了中标后签订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包括合同标的、供货范围、合同价格、交货和运输、付款等内容。第四章“商务附录”对履约保函、投标函、差异表等投标文件格式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技术规范”另卷规定。

  招标文件第二卷“技术部分”:设备需求一览表:给煤机10台,交货时间2017年3月;给煤机低电压穿越装置10台,交货时间2017年3月。第一章“总的要求”第十二条载明:“投标方所提供的给煤机变频器配套的低电压穿越装置必须具备成熟技术、经过实践检验,必须至少已有用户签署的两个300MW级及以上机组工程使用相同或类似标的物并成功商业运行三年及以上的运行业绩。业绩证明中需具有第三方电科院出具的最终验收报告。”第三章“主要技术规范”第二条“技术要求”载明:给煤机变频器加装低电压穿越装置采用一拖一方式:即一套低电压穿越装置对应一台给煤机变频器。每台炉5套,全厂共10套。低电压穿越装置需采用南京国臣、北京四方、国电南瑞产品。包括项目背景、项目需求主要内容(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技术要求)、服务规模:1.每年新增并需要发放硬证书的纳税人约20万;2.每年服务对象约为100万(按照2014年底数)、本项目的服务年限:本项目的服务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2015年8月21日,大和衡器公司向国电诚信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70000元。2015年8月,大和衡器公司提交《投标文件》,其中包括:商务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其他附件、商务差异表、交货期响应表、投标人需要提供的资质文件。针对招标文件第二卷“技术部分”第十二条“投标方所提供的给煤机变频器配套的低电压穿越装置必须具备成熟技术、经过实践检验,必须至少已有用户签署的两个300MW级及以上机组工程使用相同或类似标的物并成功商业运行三年及以上的运行业绩。业绩证明中需具有第三方电科院出具的最终验收报告。”大和衡器公司响应:“上海大和深刻理解和响应上述条款。大家对于‘低电压穿越装置’这个最近反复强调的话题已经不陌生了,为此上海大和在2013年1月配合浙能浙江兰溪电厂在浙江省电力试验研究生进行测试,在‘低电压穿越装置’不采用南京国臣、北京四方和国电南瑞产品的情况下,通过安川A1000高端变频器完全能实现低电压穿越功能。该配置不仅从2013年1月在浙能浙江兰溪电厂4×600MW超临界机组使用至今未发生任何断电现象,保证了机组不间断运行,而且浙能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热电厂2×350MW超临界机组和西北电力设计院PC总承包古交三期2×660MW低热值煤热电项目都采用安川A1000高端变频器来替代低电压穿越装置,具有低投入和高性价比等显著特点。详细解释请参考序2.3.1”

  2015年8月25日,经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向大和衡器公司签发澄清文件,要求大和衡器公司提供第三方电科院出具的低电压穿越最终验收报告,并提供机组所在电网公司出具的低电压穿越审查验收报告。同日,大和衡器公司针对该问题进行回复:“承诺可以提供上述报告。具体请评标专家及招标人查阅以下论述及后附的《上海大和衡器给煤机在浙江省电力试验研究所测试给煤机低电压穿越能力的论述报告(最终用户为浙能兰溪电厂)》。”

  2015年9月29日,国电甘肃电力有限公司向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上大压小”异地扩建工程称重式给煤机定标的意见》:“你公司“上大压小”异地扩建工程称重式给煤机设备已完成开评标工作,根据评委会评标意见,经2015年国电甘肃公司第七次招标管理委员会和第九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定标意见如下:首选中标人为上海大和衡器有限公司,备选中标人为赛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标价格209.17万元。”

  2015年10月17日,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大和衡器公司在西北电力设计院就签订给煤机技术协议召开会议。会议纪要中对会议内容进行了记载“大和衡器公司意见:坚持采用投标澄清文件中所述的低电压穿越方案,并认为此方案完全满足给煤机招标文件中关于低电压穿越装置所提到的要求。设计院及招标方意见:大和衡器公司无法提供其低电压穿越装置第三方电科院的验收报告,并且设计院与我公司对其提出的技术方案及参数不认可,且一致认为其低电压穿越方案无法满足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要求。双方对以上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因此无法签订给煤机技术协议。”

  2015年11月2日,大和衡器公司向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给煤机中低电压穿越装置的说明》,载明:“我司在澄清文件回复中再次明确表示不响应招标书的该要求,强调采用上海大和的低电压穿越装置方案,并详细列出各项性能参数。……但是,在西北院签署技术协议过程中,我司希望按照投标书和澄清文件提出的方案签署技术协议,而贵司坚持要采用第三方厂家的产品签署技术协议,导致技术协议未能按计划签订。由于我司投标总价中不含有第三方厂家产品的价格,如果追加第三方厂家产品,我司在没有任何利润的情况下还需增加35万元(3.5万元/台),我司也考虑与贵司之前良好的合作关系,希望贵司能帮忙分担其中23万元。就算这样我司还尽亏损15%以上。我司恳切的希望贵司能体谅我司的苦衷,共同分忧,并期望在今后能进一步合作,为贵司发展做出绵薄之力。”

  2016年8月5日,国电诚信公司受托向赛摩发布了《关于称重式给煤机的中标通知书》,载明:“经招标人同意,贵方在上述项目中中标,中标金额为2155000元整。”

  2017年3月19日,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向国电诚信公司发布《关于扣除2×350MW“上大压小”异地扩建工程称重式给煤机非诚信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函》载明:“根据国电甘肃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上大压小”异地扩建工程称重式给煤机定标的意见》,我公司和首选中标人大和衡器公司开展了合同谈判工作。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大和衡器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方所提供的给煤机变频器配套的低电压穿越装置必须具备成熟技术、经过实践检验,必须至少已有用户签署的两个300MW级及以上机组工程使用相同或类似标的物并成功商业运行三年及以上的运行业绩。业绩证明中需具有第三方电科院出具的最终验收报告’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且大和衡器公司在投标时未对此条款提出差异。我公司在技术协议谈判过程中多次要求其提交由第三方电科院出具的给煤机低电压穿越装置验收报告,大和衡器公司始终无法按投标承诺提供验收报告。经反复洽商,大和衡器公司要求在投标报价基础上再增加23万元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其行为已构成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导致合同无法签订。……鉴于首选中标人违背投标时的承诺,致使我公司与备选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价格高出原受标价6.33万元(首选和备选中标人,投标价分别为209.17万元和215.5万元),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并对工程设计及现场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为此,我公司已将大和衡器公司的不良行为上报国电甘肃电力有限公司及集团公司备案,请贵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将称重式给煤机招标项目投标人大和衡器公司的投标保证金7万元扣除,并将保证金转汇至我公司。”

  2017年12月27日,国电诚信公司向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转账70000元。

  2019年4月17日,大和衡器公司向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子邮件送达《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申请即日起7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350MW)“上大压小”扩建工程给煤机设备公开招标文件》2.5.2.8.5载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将其投标保证金一次性地退还给投标人,但最迟不晚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已于2015年12月22日届满,2015年12月23日起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大和衡器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最早于2019年4月17日主张该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对国电诚信公司辩称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予以采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本案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方所提供的给煤机变频器配套的低电压穿越装置必须具备成熟技术、经过实践检验,必须至少已有用户签署的两个300MW级及以上机组工程使用相同或类似标的物并成功商业运行三年及以上的运行业绩。业绩证明中需具有第三方电科院出具的最终验收报告。”大和衡器公司在往来函件中承诺能够出具上述验收报告,但后续谈判过程中以及庭审过程中均未予以提交上述报告,且大和衡器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投标有效期内,在原有投标价格209万元基础上追加23万元,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该保证金不应予以退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海大和衡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上海大和衡器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蔡文效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