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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绿杨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与利津县盐窝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22民初1819号

  原告:山东绿杨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煤化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44657962P。

  法定代表人:杨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祥,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胜魁,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盐窝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利津县新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22B47703539Q。

  法定代表人:王磊,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亭,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3543122M。

  法定代表人:王雪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慧,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绿杨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杨公司”)、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利津县盐窝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建村委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胜魁、被告新建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国、被告正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贾文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新建村委会、正方公司退还其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新建村委会、正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正方公司受新建村委会的委托,就其村西北污染场地清理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绿杨公司获悉后,按照规定参加报名并领取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规定:同一投标人同时投报两个分包时,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80万元整;投标人(供应商)必须在2019年2月14日16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以电汇的方式一次性汇入正方东营分公司指定账户;未中标(成交)投标人(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绿杨公司依照招标文件向正方公司、正方东营分公司递交了投标材料,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于2019年2月14日通过电汇方式支付80万元整,转入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正方东营分公司指定账户。绿杨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进行投标后,因绿杨公司未中标,按照招标文件向正方东营分公司递交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经多次催要,被告仅退还了60万元投标保证金,剩余20万元保证金一直不予退还。绿杨公司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新建村委会辩称,一、绿杨公司起诉其退还保证金,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绿杨公司对其的起诉。新建村委会作为招标人,于2019年1月3日与正方公司签订了《委托采购业务代理协议》,委托正方公司进行采购的招标代理工作。绿杨公司作为意向投标人,向正方公司缴纳了保证金,并未向新建村委会交纳,与新建村委会无任何关系,故绿杨公司起诉新建村委会主体不适格。二、新建村委会没有收取绿杨公司保证金,也没有退还义务。根据绿杨公司提交的证据,其是向正方公司交纳的保证金,根据招标公告,退还义务的主体是正方公司,而且正方公司也已经退还了60万元,故新建村委会没有退还保证金的义务,依法应驳回绿杨公司对新建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正方公司辩称,一、案外人崔树才私刻其公章伪造招投标文件骗取保证金的行为完全是诈骗行为。其对此毫不知情,绿杨公司所诉与其无关,并且其也是崔树才诈骗行为的受害方,要求其承担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也是极不公平的。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案外人崔树才的行为明显是经济犯罪行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9日,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与崔树才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有:崔树才与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共同在公司营业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合作期限为2016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3日止,为了双方业务开展的便利,双方各自在不同银行开具分公司账户,确保自己承接项目的资金调配及安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开始合作经营,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张贞华安排工作人员设立银行账户供崔树才使用,开户行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清风湖分理处,账号为9050105202442050002712。合作协议到期后,崔树才使用伪造的正方公司公章继续进行招标代理。

  2019年5月4日,王雪薇向利津县公安局举报崔树才伪造公司印章,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请求立案侦查,利津县公安局予以受理,现该案仍在侦办中。

  2019年1月3日,崔树才使用伪造的“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与新建村委会签订“委托采购业务代理协议”,约定新建村委会关于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清理项目完成采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正方公司受新建村委会的委托,对本次项目进行采购代理。

  《东营市利津县采购招标公告》载明:采购人为新建村委会,采购代理机构为正方公司,采购项目名称为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清理项目,项目编号为DYZFGK2019-001#。《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清理项目》招标文件载明:本项目A包投标保证金数额为420000元,B包投标保证金数额为430000元,同一投标人同时投报两个分包时,应交纳保证金800000元。投标人必须在2019年2月14日16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以电汇的方式一次性汇入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账户,开户名称为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开户行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清风湖分理处,账号9050105202442050002712。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为按照提交时的路径、银行账号、收款收据以电汇方式退还。未中标投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办理退还手续。

  2019年2月14日,绿杨公司通过其银行账户将8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上述招标文件载明的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账户。2019年2月22日,正方公司发布《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清理项目中标公告》,该公告载明: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1号、2号、3号、4号坑清理项目中标人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因原告没有中标,要求正方公司退还保证金,正方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4月22日、4月24日、4月26日、4月27日,退还保证金20万元、15万元、10万元、7万元、8万元,以上共计60万元。剩余20万元未予退还,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绿杨公司依据加盖了伪造的“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的招标文件,将投标保证金存入了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在绿杨公司没有中标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损失应当予以返还,由谁返还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第一,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提供银行账户给崔树才使用,绿杨公司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将投标保证金存入崔树才使用的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账户,崔树才的一系列行为,足以让绿杨公司相信其与正方公司之间建立招投标合同关系,崔树才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清理项目招标文件》对正方公司具有约束力,其合同义务应由正方公司承担。

  第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旨在维护其开展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上述规定可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均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主体,究竟由谁退还应根据具体案情而定。本案中,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汇入代理机构账户;招标文件附件8为《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该申请表规定未中标人需向采购代理机构申请退还保证金,即应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退还投标保证金。绿杨公司作为投标人进行投标,将投标保证金800000元交纳至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账户,其系以自己的行为认可该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基于投标保证金而形成相应的合同关系。因此在绿杨公司认可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只约束正方公司和绿杨公司,案涉保证金的退还主体应为正方公司。新建村委会未收取保证金,故绿杨公司要求新建村委会返还保证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在与崔树才的合作协议到期后,没有收回其提供给崔树才使用的银行账户,造成崔树才收取保证金而拒不退还的后果,由此产生的投标保证金退还责任应由正方公司承担。

  第三,关于利息损失,本院认为,招投标文件中规定,未中标投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案涉工程于2019年2月22日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2019年2月28日前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故绿杨公司主张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该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山东绿杨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山东绿杨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建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钟静

  书记员李东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