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603民初5592号
原告: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639号10栋201室-69。
法定代表人:王增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俏,该公司商务专员。
被告:淮北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146号(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亚,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康,安徽宏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安徽宏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灵鹰公司)与被告淮北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淮北职业学院)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灵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俏,被告淮北职业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灵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淮北职业学院的缔约过失责任并双倍退还上海灵鹰公司的投标保证金8000元;2.判决淮北职业学院依法依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淮北职业学院承担。事实与理由:淮北职业学院于2020年7月23日通过卓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公司)发布关于淮北职业学院物流实训室升级项目的国内询价招标公告,上海灵鹰公司中标了该项目,上海灵鹰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了“智慧物流方案设计与事实平台”软件的演示,但淮北职业学院无故认定上海灵鹰公司的演示不合格并发布了取消上海灵鹰公司中标资格的公告,经上海灵鹰公司申诉,淮北职业学院要求上海灵鹰公司进行第二次现场演示。上海灵鹰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发函给淮北职业学院,函中说明要“邀请淮北职业学院领导、纪检、招标办、代理公司、评标专家等同时在场”进行演示,但第二次演示现场仍没有评标专家。淮北职业学院张华东老师在演示现场要求上海灵鹰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招标文件并未要求的软件和硬件的对接,且拒绝提供硬件的ID,且在对云方案进行演示的过程中,张华东老师仅按照自己的主观思路进行评判。淮北职业学院主观认定上海灵鹰公司现场演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拒绝与上海灵鹰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公告要求第二中标人杭州中诺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诺思公司)进行现场演示,单方面确认其中标资格的行为,属于自说自话,缺乏监督的行为,其合法性不予认可。综上,淮北职业学院对上海灵鹰公司演示情况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缺乏监督,仅凭学校一名老师的主观认定便取消上海灵鹰公司的中标资格应当认定无效。淮北职业学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上海灵鹰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上海灵鹰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淮北职业学院辩称,1.上海灵鹰公司技术不规范,与淮北职业学院平台不兼容,这是无法签订合同的根本原因。2.保证金已返还给上海灵鹰公司,上海灵鹰公司要求淮北职业学院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没有法律依据。3.上海灵鹰公司认定淮北职业学院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不应当妄加猜测。4.淮北职业学院依法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并按照相关要求发布招标文件,招标过程相关费用由投标人缴至代理公司,与淮北职业学院无关。淮北职业学院招标也就上海灵鹰公司技术参数不兼容问题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5.中标项目已经由第二名中标公司履约完成,并已经向其发出了中标邀请,并签订中标合同。上海灵鹰公司要求继续签订合同已无可能。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交换和质证。上海灵鹰公司提交的中标公告截图、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关于取消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人资格的公告截图、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公告截图,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淮北职业学院提交的招标公告第5、27页、关于淮北职业学院物流实训室升级项目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前演示的结果汇报、关于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软件演示的申请、淮北职业学院招标办报告、关于物流实验室升级项目申诉复议的结论、淮北职业学院招标办通知、上海灵鹰公司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淮北职业学院物流实训室升级项目中标单位第二次演示确认表、第二次演示部分现场视频、关于上海灵鹰公司对淮北职业学院物流实训室升级项目前后两次演示结果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领取表、签到表、卓信公司情况说明,能够相互印证,结合上海灵鹰公司的相关陈述,对其上述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定;淮北职业学院提交的淮北职业学院中标通知书(杭州中诺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淮北职业学院物流实训室升级项目中标单位第二名演示确认表、采购合同,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关于案涉项目已由案外公司履行完毕的证明目的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淮北职业学院委托卓信工程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招标项目为淮北职业学院物流实训室升级项目。项目预算约20万元,投标保证金金额4000元,招标代理服务费3000元。供应商中标后,合同签订前需提供产品现场演示,保证与原平台无缝对接,满足招标技术参数指标后方可签订供货合同,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此项为必须满足项等内容。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招标等内容。2020年8月7日,淮北职业学院作出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确定上海灵鹰公司为上述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中标价款、工程地点及中标范围等内容。同日,在淮北职业学院2502物流实训室,上海灵鹰公司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产品演示与硬件对接。演示中,上海灵鹰公司未能实现与原平台无缝对接。2020年8月14日,淮北职业学院发布“关于取消上海灵鹰公司中标人资格的公告”,决定取消上海灵鹰公司中标人资格,未与其签订相关供货合同。2020年8月17日,上海灵鹰公司向淮北职业学院发出关于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软件演示的申请,淮北职业学院通过复议小组(由财经系管卫东、张华东,财务处秦胜德,纪委周明江,招标办卫声繁组成)讨论后于2020年8月24日决定给予上海灵鹰公司二次演示的机会,并于次日将2020年8月28日重新演示的相关信息函告上海灵鹰公司。上海灵鹰公司授权许登山、关威代表公司参加淮北职业学院物流实训室升级项目软件演示相关事宜,全权代表公司处理项目软件演示过程中的一切事宜。淮北职业学院第二次演示确认表演示结果记录为软件演示参数部分不合格,不具备相应功能;软件与原平台硬件没有完全实现无缝对接。淮北职业学院职工秦胜德、张华东、管卫东、周明江、朱莉在现场监督人员处签字,上海灵鹰公司代理人拒绝签字。上海灵鹰公司代理人许登山从招标代理人卓信工程公司处签字领取投保保证金4000元,其中3000元抵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另查明,2020年8月31日,淮北职业学院发布公告,载明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杭州中诺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进行现场演示等内容。案外人中诺思公司演示结果记录为软件演示参数和硬件设备与原平台无缝衔接,符合要求。2020年11月3日,淮北职业学院向案外人中诺思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采购合同》,现已履行完毕。
再查明,上海灵鹰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就本案纠纷向本院起诉。经其同意,案件进入先行调解阶段。
本院认为,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上海灵鹰公司主张淮北职业学院无故认定演示不合格并取消中标资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认为招标文件仅要求现场演示,而并未要求软件与原平台无缝对接。本案中,上海灵鹰公司虽为案涉项目的第一候选中标人,但根据招标文件关于“供应商中标后,合同签订前需提供产品现场演示,保证与原平台无缝对接,满足招标技术参数指标后方可签订供货合同,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此项为必须满足项”的要求,上海灵鹰公司中标后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提供产品现场演示,并保证与原平台无缝对接及满足招标技术参数指标。上海灵鹰公司在二次产品现场演示中,均未能实现与原平台无缝对接、满足招标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合同签订条件。庭审中,上海灵鹰公司对二次产品现场演示中均未能实现与原平台无缝对接的事实予以认可。上海灵鹰公司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淮北职业学院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淮北职业学院未与上海灵鹰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具有合同依据和事实根据,并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对上海灵鹰公司该项主张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对上海灵鹰公司要求追究淮北职业学院缔约过失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海灵鹰公司主张在二次现场演示中无评标专家到场,招标文件对此未有约定,且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演示现场必须有评标专家到场,亦未证明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故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另,本案系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第二中标候选人的中标是否合法与本案并无关联,本案不予处理。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返还问题。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约束自己履行投标义务的一种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其目的是为维护招标投标关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本案中,淮北职业学院未与上海灵鹰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上海灵鹰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予返还。鉴于上海灵鹰公司代理人许登山已从招标代理公司处领取了相关款项,并结合前文论述,上海灵鹰公司要求淮北职业学院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海灵鹰公司要求继续与淮北职业学院签订采购合同的问题。根据前文论述,上海灵鹰公司二次现场演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被取消中标资格,且案涉采购合同已经由淮北职业学院与第二中标候选人中诺思公司签订,并履行完毕。上海灵鹰公司要求与淮北职业学院签订采购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无现实可能。故,对上海灵鹰公司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邦海
人民陪审员 李淑梅
人民陪审员 丁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