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5民初37092号
原告:成都智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创智南一路38号2栋写字楼4层8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秋霞,上海辉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甸路185号101室A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智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智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4日,被告就家乐福卖场人员外包(华西区)项目开始公开招标,《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家乐福人员外包(华西区)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ZBC5344210520440)中载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投标活动结束,经苏宁审查在招投标过程中无任何违规违法之处的,将在中标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2021年6月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21年家乐福人员外包(华西区)项目投标保证金”3万元。2021年6月21日10:00,家乐福卖场人员外包(华西区)项目投标开始。2021年7月22日,被告在“苏宁招标与采购平台”公示原告的中标信息。2022年5月19日,被告就家乐福卖场人员外包(华西区)项目开始公开招标,《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家乐福人员外包(华西区)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ZBC5344220520274)中载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投标活动结束,经苏宁审查在招投标过程中无任何违规违法之处的,将在中标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2022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22年家乐福人员外包(华西区)项目投标保证金”5万元。2022年6月7日16:00,家乐福卖场人员外包(华西区)项目投标开始。2022年7月19日,被告在“苏宁招标与采购平台”公示原告的中标信息。2022年7月7日,原告与家乐福各商业公司(包括所有已成立或将成立的家乐福商业公司,已成立的家乐福商业公司清单见后附签字页,甲方有权不时更新该清单)签署了《服务协议》,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2022年8月1日起生效,至2023年7月31日终止。原告多次催要保证金,被告仍怠于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银行回单、退款申请、服务协议、《家乐福人员外包(华西区)项目招标文件》、苏宁招标与采购平台页面截图等证据证明原告参与被告招投标,并已实际支付投标保证金80,000元,中标后原告申请退还,但被告未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
被告未应诉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提供相关证据原件或进行登录、演示,其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内容能够反映原告所主张的相关事实,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采信其证明力,并以之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依据以上举证、认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招标投标合同的当事人之权利、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应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告依照被告招标要求向被告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原告中标。两次中标后原告均向被告提出了退还保证金申请,但被告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承诺期限无息退还。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80,000元保证金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智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源超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钱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