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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审查规则》)已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招标投标领域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活动,从源头上减少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对于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出台《审查规则》的重要意义
《审查规则》是近几年来招标投标领域国家部委层面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对于规范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招标投标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的阶段提出的战略部署,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举措。招标投标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不断发展,但市场分割、地方保护现象仍然存在,“绿色壁垒”“玻璃门”“旋转门”问题时常发生,阻碍了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八部委适时出台《审查规则》,针对一些招标投标政策措施中仍隐含地方保护或所有制歧视的内容,影响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招标投标的情形,提出完善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机制要求,力求从制度建设层面减少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于促进招标投标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了招标投标管理机制的改革步伐
招标投标领域市场分割、地方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从法律规范、管理体制、社会监督、评标办法、信用管理、平台运行、专家管理、智慧监督等方面都有改革完善的工作可做。然而,完善法律规范是重中之重,是改革的龙头,是先立后破中“立”的举措。完善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活动,对遏制相关现象的发生将会起到重要作用,对促进各地区、各行业招标投标管理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拓宽了招标投标社会监督的渠道
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长期局限于行政化管理范围内,对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重视不够。《审查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提出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合理条件的,有权依法进行反映,提出异议和投诉。这是从制度建设层面上首次明确公民对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具有监督权力,开启招标投标社会监督的新形式,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改革的新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
为规范招标投标政策制定行为提供了依据
《审查规则》为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定了七个方面四十余项标准,明确了政策制定机关要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这对减少和遏制各地区、各行业政策制定机关利用行政垄断制定地方性保护政策,规范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活动提供了规制依据,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作出了有益探索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是改革开放几十年基本经验之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活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基本经济规律办事,就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排除地方保护、行政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审查规则》第五条、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定标等共计十六项自主权;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进一步从落实市场准入条件、制定标准文本(示范文本)、开展信用评价、制定涉及保证金等政策制定上规定,政策制定机关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排除限制竞争、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等共计二十三项负面清单;第十条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上,不得不当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等共计五项负面清单。这一切都在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厘清政府与市场主体各自的工作边界,还原政府与市场主体各自的权利(力)和责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落实《审查规则》的主要措施
《审查规则》的出台实施,对于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大市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都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贯彻落实上,除了加强领导、组织部署、宣传普及外,还需要具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和完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机制
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根据《审查规则》对各地区、各行业部门现行的政策规范全面清理;各地区、各行业部门要出台相应的政策规范,建立可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形成快捷的纠错机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违反公平竞争政策问题的反映、异议、投诉,畅通救济渠道。为此,加强完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机制十分重要。
制定、完善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标准体系
《审查规则》对开展信用评价、平台服务、制定标准文本(示范文本)等都作出了相应规定。然而,目前平台服务标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评价结果共享方面尚处于“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状态。各省、各地区、各行业都不统一,与构建全国大市场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尽快制定完善国家和地区层面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标准体系势在必行。
制定、完善招标投标救济体系
《审查规则》实施后,会不断加强违反公平竞争的社会监督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妨碍公平竞争政策反映或者对市场壁垒线索征集后的反馈机制,要尽快进一步完善、细化。
制定、完善评标标准体系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是引导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基础,也是引领经营主体改革创新、健康发展的指导方向。政策制定机关应当结合项目行业、专业实际,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设置、权重的划分上,提出合理科学的指导意见,为招标人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评标办法提供指引,避免不科学不合理,限制、排斥竞争情况的出现。为此,制定完善的评标标准体系,是落实《审查规则》的重要措施。
执行《审查规则》要把握好几个关系
《审查规则》对净化招标投标市场,推动招标投标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执行《审查规则》,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
把握好择优择强与公平竞争的关系
招标投标的目的是在一定的资源限制条件下,以节约投资为根本目标,选择最优、最强的建设商、供应商和服务商。在招标择优择强过程中,除了定性(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外,定量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设置应当与项目质量和合同履行相关,且应当有利于招标项目的质量和合同履行。不可能所有投标人都能达到或满足这些择优择强指标,只要没有限制、排斥竞争,没有特定指向性,就不能认为其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把握好招标文本标准化与公平竞争的关系
招标文本标准化是提高招标投标质效、推行电子化招标、加强智能监管的基础条件,推行招标文本标准化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并行不悖的。要清理标准文本(示范文本)中的地方保护、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坚持招标文本标准化的方向。
把握好鼓励探索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招标投标择优性、竞争性、科学性的要求越来越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索创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评标办法、定标办法、信用评价办法、专家管理办法、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等都任重而道远。探索创新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鼓励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提高招标质效,实现市场配置资源功能,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要把贯彻执行《审查规则》与招标投标的探索创新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招标投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