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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信用评价到廉洁社会:递进逻辑与实践路径

王丛虎 牛梦堯 汪林轩

摘要】202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为我国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全国统一化建设提供了顶层设计,也为信用治理与廉洁建设融合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文章系统梳理了我国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化的四阶段演进历程,厘清了企业信用评价常态化、信用社会建设与廉洁社会构建三者层层递进的内在逻辑,揭示了信用评价从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跃升的核心特征,阐明了以信用治理推进廉洁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路径。研究成果可为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建设、廉洁社会治理创新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亦为招标采购等重点领域的廉洁风险防控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企业信用评价;社会信用体系;廉洁社会;信用监管


202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6〕8号,简称8号文)。这是国家层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文件,也是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从分散走向统一、从单一走向综合的标志性文件。毫无疑问,这将对提升企业治理效能、防范企业信用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企业信用评价常态化机制的建立,也必将促进信用社会建设的普及化、常态化与规范化。进一步而言,信用社会建设蔚然成风、市场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将极大助力廉洁组织、廉洁社会与廉洁国家建设。

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化的形成之路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是决定市场经济成熟度的重要因素。企业作为市场最核心的主体,其信用是企业参与市场运行的通行证。为此,企业信用评价作为识别企业信用风险、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对维护企业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秩序有效运行至关重要。企业信用制度化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环节,更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自20世纪初以来,我国学者在企业信用风险测评及预警方面的研究取得了长足进展,从传统的测评方法到现代高级信用风险模型,研究持续向精准化、数理化的技术模型方向深化。而从企业信用评价的实践看,我国企业信用评价从分散自发的行业实践,到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历经探索起步、试点推进、全面规范、系统集成的渐进式发展过程,逐步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法治保障的制度化发展格局。

我国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化建设,起步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改革开放后,随着个体私营经济兴起、对外贸易规模扩大,赊销、信贷、担保等信用交易日趋频繁,信用风险问题逐步凸显。早期企业信用评价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由商业银行内部开展信贷评级,用于防控贷款风险,但各银行评价标准各行其是,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则。20世纪90年代,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始出现,在债券发行、企业融资等场景提供信用评级服务,但行业整体呈现机构规模偏小、评价标准杂乱、公信力不足、监管缺失等特点。这一阶段,信用评价尚未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更多是市场主体的自发行为,为后续制度化建设积累了实践基础。

进入21世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被纳入国家治理范畴,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化步入试点推进期。国家层面,中央陆续出台政策文件,明确信用体系建设方向;地方层面,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区域性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尤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等场景推行信用核查。而随着金融领域信用评价制度的逐步规范,监管部门对债券评级、信贷评级等提出了统一监管要求,推动信用评价机构向规范化发展。与此同时,行业协会商会结合领域特点,相继建立行业内部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但应该看到,此时仍存在评价标准不统一、信息孤岛问题突出、结果互认困难、重复评价等问题,制度化建设呈现出“地方先行”“部门分割”“全国协同不足”等特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化建设迈入全面规范阶段。国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等顶层设计文件,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等工作落地,为信用评价筑牢了坚实基础。各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相继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与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将评价结果与监管措施挂钩,逐步构建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监管机制。在地方层面,各地逐步规范信用评价行为,统一了评价指标、流程和应用场景,加快推动区域信用评价一体化。这一时期,信用评价从单一融资场景拓展至监管、服务、市场合作等全领域,信用评价的制度化框架基本成型。

2026年,8号文出台,标志着我国企业信用评价正式迈入全国统一、系统集成的制度化新阶段。8号文明确构建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评价协同发力的运行原则,统一数据目录、规范评价程序、强化结果应用、健全监督管理,从国家层面破解标准不一、重复评价、应用不畅等行业痛点。至此,可以认为,我国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化实现从分散建设向统筹推进、从行业单打独斗向跨部门协同、从地方试点向全国统一规范的重大转变,形成“制度统一、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全程监管”的成熟体系。

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的形成,是多重因素共同驱动的必然结果。具体而言,一是市场经济深化发展,要求以信用制度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政府治理转型,需要通过信用评价实现精准监管、高效服务;三是金融市场的高质量发展,依赖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引导资本合理流动;四是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稳定可预期的信用制度以降低合规成本、积累信用资产。同时,法治建设的持续完善为信用信息归集、评价行为规范、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数字技术的普及应用,则进一步推动信用数据高效整合、评价模型科学优化、评价结果智能应用,成为信用评价制度化落地的基础性技术支撑。

当前,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化仍需持续完善。具体而言,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明确评价主体权责边界,强化企业信用权益保护与异议修复机制;统一全国评价标准,推动公共信用与市场化评价有机衔接,实现结果跨地区、跨领域互认;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秩序,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提升评价公信力;拓展评价应用场景,在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环节全面应用,让守信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与市场便利。

总体而言,我国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化发展之路,是从自发到自觉、从地方到全国、从分散到统一、从实践探索到制度定型的渐进过程。未来,随着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全面落地,信用评价制度将更加成熟定型,更好发挥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治理效能的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信用根基。

从信用评价常态化走向信用社会建设之路

信用评价常态化是指对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主体的信用状况开展标准化、周期性、全覆盖的综合评定,形成动态记录、持续更新、规范应用的长效机制。可喜的是,经过多年建设,我国已建成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了超1.8亿经营主体的807亿条信用信息,纳税、招标投标、金融等领域评价逐步规范成熟,为我国的信用社会建设筑牢了根基。

信用社会的核心不仅在于让信用成为全民自觉,更在于信用价值深度融入市场准则、治理实践与文化共识,贯穿经济社会运行全链条。相较于信用评价发展初期,信用社会语境下的信用评价呈现出四大明显特征:一是信用评价实现了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跨越。信用评价初期以监管惩戒为核心,侧重“约束失信”;而信用社会则以激励守信为导向,兼顾“约束”与“赋能”。例如,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依托“信用中国”统一平台实现失信信息便捷修复,让失信主体有机会重塑信用,彰显制度温度。二是信用评价实现了从政府主导到社会共建的跨越。信用评价初期,常态化评价多由政府推动;而信用社会则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格局,如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化发展,行业协会商会自主开展信用评价,公众主动维护信用记录、监督失信行为等,真正在全社会凝聚共建共治合力。三是信用评价实现了从局部应用到全域渗透的跨越。信用评价初期,应用场景多集中于政务、金融领域等;而信用社会则实现全领域、全场景、全生命周期的深度覆盖,如“信用+”工程深入医疗、托育、旅游、出行等民生领域,信用成为市场交易、公共服务、社会交往的“硬通货”。四是信用评价实现了从制度约束到文化自觉的跨越。信用评价初期,常态化评价主要依靠制度刚性约束信用行为;而信用社会则让诚信成为文化内核,通过诚信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评选诚信标兵、普及信用知识,让“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理念深入人心,实现全社会从“要我守信”向“我要守信”的观念转变。

概言之,信用评价常态化是信用社会建设的起点与支撑,信用社会则是常态化评价的升华与归宿;信用评价常态化是信用社会建设的基础工程,信用社会则是信用体系发展的高级形态与最终目标。当前,我国正处于信用评价从分散探索走向统一规范、从工具化应用迈向制度化扎根的关键阶段,唯有以常态化评价为支点,以制度、数据、应用、文化协同发力,才能稳步迈向诚信守法、履约践诺、共建共享的信用社会新形态;才能让信用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治理的“抓手”、全民共享的“财富”,稳步建成制度完善、应用广泛、文化浓厚的中国特色信用社会。

从信用社会走向廉洁社会的建设之路

信用社会与廉洁社会一脉相承、层层递进,前者是社会运行的基础秩序,后者是政治生态与公共治理的更高追求。信用社会以规则为纲、以诚信为要,塑造了全社会履约尽责的普遍习惯;而廉洁社会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公权不私、用权清廉、风清气正的治理生态。从信用社会迈向廉洁社会,本质上是将信用约束延伸至权力运行领域,把市场诚信转化为政德操守,以制度化、法治化、常态化机制,走出一条互促共进、螺旋上升的建设之路。

信用社会的成熟完善,为廉洁社会建设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其一,信用社会确立了规则至上、权责对等的社会共识。当守信受益、失信受限成为普遍认知,社会成员对制度、程序便会充满敬畏,为公权力规范运行奠定心理基础和社会基础。其二,信用体系构建了全量记录、全程可溯的数据基础。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各领域信息,实现对个人、企业、公职人员行为的动态留痕,让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枉法更难隐匿,为监督执纪提供技术支撑。其三,信用社会形成了激励与惩戒并举的运行机制。守信者便利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这一机制可直接延伸至公职人员管理体系,推动廉洁从道德倡导转变为刚性约束。概言之,没有成熟稳定的信用社会,廉洁社会就缺乏行为规范、数据支撑和制度土壤,容易停留在口号式倡导,难以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廉洁社会并非信用社会的简单延伸,而是在信用基础上针对公权力运行的专项深化与价值升级。第一,从社会普遍诚信向公职人员政德诚信跃升。信用社会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廉洁社会更聚焦掌握公权力的组织与个人,把职业信用、政务诚信上升为政德底线,将廉洁要求嵌入履职全周期。第二,从市场交易信用向公权力运行信用跃升。信用社会更多服务于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廉洁社会则以规范权力、防范腐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让公权力在信用框架下透明运行。第三,从行为约束向价值自觉跃升。信用社会依靠制度约束人不敢失信,廉洁社会在此基础上塑造“不想腐”的内在自觉,让清正廉洁成为政治文化和社会风尚。第四,从分散治理向系统治理跃升。信用社会侧重信息归集与联合奖惩,廉洁社会则统筹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治理格局。

以信用社会为基,建设廉洁社会的实践路径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以公信引领廉洁。政务诚信建设旨在将政务履约、依法行政、政策兑现、政府守信等事项全面纳入信用评价,对政府失信、新官不理旧账、违规决策等行为“记录在案”、督促限期整改。以政务诚信考核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公职人员依法用权、阳光用权,以政府清廉带动社会清朗。二是构建公职人员职业信用体系,推动廉洁评价可量化、可考核。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公职人员廉洁信用档案,将廉政考核、巡视巡察反馈、违纪违法记录、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家风建设等纳入评价范围。推行信用分级管理,对信用优良者在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激励保障中优先考虑;对存在廉政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限制晋升、取消相关激励待遇,并与惩戒机制联动,让廉洁成为履职硬指标。三是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强化权力全程监督。打通信用信息平台与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组织人事等系统的数据壁垒,实现信息互通、线索移交、成果共享。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交易、资源开发等重点领域实行信用全链条监管,利用大数据筛查异常交易、利益关联、围标串标等行为,实现腐败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以技术信用管住权力任性。四是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压缩腐败空间。将行贿、围猎干部、违规送礼、利益输送等行为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市场禁入、资质限制、融资约束、公开曝光等联合惩戒,让“围猎者”寸步难行。同时,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对主动纠错、悔过自新的主体依规修复信用,实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五是弘扬廉洁文化,厚植崇廉守信的社会诚信根基。将廉洁教育融入诚信社会建设,推动廉洁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在全社会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政商关系、干干净净的社会关系,让廉洁从公职要求扩展为全民价值追求,形成崇廉、尚廉、守廉的社会氛围,实现从制度约束到文化自觉的跨越。

信用社会是廉洁社会的制度基石,廉洁社会是信用社会的政治升华。建设廉洁社会,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在信用社会建设成熟基础上的精准发力、重点突破。以政务诚信为引领,以公职人员信用为抓手,以信息监督为支撑,以文化培育为滋养,推动信用约束向廉洁治理延伸,就能逐步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会清朗,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从信用社会走向廉洁社会的稳健之路。

结语

笔者以8号文出台为时代背景,系统梳理了我国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化的演进历程,完整阐释了“企业信用评价常态化—信用社会成熟完善—廉洁社会系统构建”的递进逻辑。企业信用评价是廉洁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底层支撑,其核心价值在于推动从市场规则约束向公权力廉洁治理的延伸升级。未来需持续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推动信用治理与廉洁建设深度融合,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信用根基与廉洁保障。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招标》期刊有限公司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课题“招标采购领域廉洁组织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推广应用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责编:辛美玉 ; 编辑:李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