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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家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缘何被列入政采“黑名单”

  2022年,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755条,较2021年的613条增加了142条,共计有696家供应商和代理机构被列入政采“黑名单”。失信行为可大致分为六类,包括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串标围标、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违法转包和代理机构违规行为等。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串标围标行为两类占比共达82.3%。

  2022年这些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如何分布,具体都有哪些表现?

第一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022年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有307条,占比约40.7%。

  2021年7月4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以下简称“酉阳县财政局”)收到举报称:重庆博锐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锐公司”)在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2日参与“酉阳县2018年度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生活类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次)”“酉阳县酉州小学校食堂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和“酉阳县龙潭镇第二小学校食堂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嫌以虚假社保资料谋取项目中标,涉案项目采购金额共计4081838元。酉阳县财政局于2021年7月30日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8月19日向博锐公司社保缴纳所在地巴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去函,就相关事项请求协助调查,巴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1年8月24日回函并附调查结果证明文件。经查证,博锐公司中标的三个项目中,所提供的售后人员“徐斌斌”的社保缴纳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和询价文件的要求。“酉阳县2018年度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生活类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次)”公开招标项目中,特定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供售后服务人员在渝参保最近至少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酉阳县酉州小学校食堂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和“酉阳县龙潭镇第二小学校食堂设备采购项目”两个询价采购项目中,特殊资质条件均要求提供2019年1月至6月的社保证明。博锐公司在这三个项目中,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料“售后服务人员在渝连续6个月的参保证明”显示,“徐斌斌”参保时间从2016年10月至打印日期2019年6月20日止,参保状态“正常”。而巴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徐斌斌”的企业养老、职工医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均在2018年9月以后脱保,在2019年5月以后重新参保。上述事实说明“徐斌斌”在2019年1月至4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的要求,博锐公司在上述三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以虚假的社保证明文件谋取项目中标的事实被认定成立。酉阳县财政局认为,博锐公司以虚假材料中标的事实较为恶劣,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酉阳县财政局于2021年12月15日对博锐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即人民币40818.38元,并禁止其在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在“江门市文化馆LED显示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M2020-A044)”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于2020年9月8日投标涉案项目并成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966800元,在涉案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多画面拼接处理器(品牌型号:耕创/Ks9000)的CCC证书(证书编号:2018011609071286)复印件,该证书复印件载明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通过该证书复印件载明的查询渠道(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核查和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查确定,编号为2018011609071286的CCC证书于2020年8月20日被撤销,其有效期应为2020年10月29日,与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证书复印件所记载信息不一致。2021年5月31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江门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9668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4834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哈尔滨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排查中,收到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递交的线索,发现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奥特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于2022年5月立案调查。经查,东方奥特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参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_原市委办公区维修工程(7#楼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编号HC〔2020〕0294,预算金额518.28万元)采购活动时,递交了《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其中包含《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声明为小型企业,在评审中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并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东方奥特公司向市政府采购中心递交了《弃标函》,表示公司确非小微企业,放弃该项目的成交资格。相关证据包括:《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成交公告、弃标函等。哈尔滨市财政局认为,东方奥特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2年6月13日哈尔滨市财政局依法向东方奥特公司当面送达《哈尔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财罚告〔2022〕15号),书面告知东方奥特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2022年6月20日东方奥特公司提交申辩书及佐证,经复核,申辩理由不成立,2022年7月5日,哈尔滨市财政局依法继续对东方奥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41462.6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武汉市黄陂区财政局于2022年5月23日对武汉市黄陂区滠口生活垃圾压缩设备及转运车辆系统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涉嫌违法行政处罚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参与黄陂区滠口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压缩设备及转运车辆系统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未如实说明其于2021年3月因犯单位行贿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出具书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的内容不实,获得中标。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22年8月5日,黄陂区财政局对其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罚款人民币17700元(大写金额:壹万柒仟柒佰元整)。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广东欧梵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梵家具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电子开料锯、数控加工中心、宽带砂光机、全自动UV喷涂生产线等设备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份,上述发票的购买方均显示是欧梵家具公司。经向税务主管部门核实,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复函称电子开料锯、数控加工中心、宽带砂光机等发票信息与其电子底账系统信息不一致,全自动UV喷涂生产线的发票则无信息。经依法对欧梵家具公司进行询问调查,欧梵家具公司承认涉案发票为虚假材料。欧梵家具公司在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投标文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综上,深圳市财政局认为欧梵家具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以上认定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欧梵家具公司投标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佛山税务局复函、相关询问笔录、欧梵家具公司说明材料、项目公告信息等为证。2022年8月31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欧梵公司作出处罚:1.罚款人民币11,399.9元(1,139,990元×10‰=11,399.9元);2.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第二类:串标围标

  2022年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中,串标围标情形共314条,占比约41.6%。

  贺兰县财政局根据贺兰县公安局移交的《移送案件通知书》〔贺公(经)移字[2021]10019号〕,对宁夏楠溪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溪公司”)在“贺兰县第一中学体育器材及职工工装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涉嫌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贺兰县第一中学体育器材及职工工装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宁夏巽羽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巽羽公司”),该项目存在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在调查中,楠溪公司法人金某某在接受贺兰县公安局询问时承认: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巽羽公司法人石某与其联系,并告知欲承揽该项目让其帮忙。随后,楠溪公司参与了“贺兰县第一中学体育器材及职工工装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2021年10月13日,经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楠溪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字体、字号、格式与巽羽公司法人石某手机备忘录内容一致。楠溪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022年2月18日,贺兰县财政局决定给予楠溪公司罚款3610.22元(叁任陆佰壹拾元贰角贰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自贡市大安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大安区广电旅游局”)在四川国际文化旅游生活周暨第二届自贡旅游商品博览会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3042019000175)中,将本应由其本单位进行的该项目设计、询价、编制采购方案、需求论证的工作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自贡分公司”)进行,明知邮政自贡分公司提供了该项目整体设计方案,不能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活动,放任邮政自贡分公司参与投标并成为成交人。同时与融汇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公司”)和邮政自贡分公司恶意串通,放任邮政自贡分公司联系融汇公司修改该项目采购方案、需求论证。邮政自贡市分公司提供了该项目整体设计方案后,又与大安区广电旅游局、融汇公司、自贡创想新视听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想公司”)和自贡市高新区佳合文化传媒工作室(以下简称“佳合工作室”)恶意串通投标并成为成交人,成交金额为401500元,补充合同金额为13368元。在成交后,邮政自贡分公司将该项目转包给四川墨策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在“全区税源摸底专题调查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1132018000168)”中,四川五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岳公司”)与亚太鹏盛四川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鹏盛公司”)存在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四川中瑞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诚公司”)存在与该项目其他参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行为,四川祥瑞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瑞泰公司”)存在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行贿、与该项目其他参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行为,该项目代理公司为四川德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鑫招标公司”)。德鑫招标公司在代理该项目与“《综合治税信息平台(二期)建设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1132018000113)”政府采购活动中,均存在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行为。2022年3月4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对四川德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五岳公司、祥瑞泰公司、亚太鹏盛公司、中瑞诚公司等四家公司分别作出罚款10,790.47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在MC[2019]0779牡丹江市环卫清扫保洁公司_服装采购活动中,牡丹江宛艺服装有限公司被确定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46.92万元。经检查发现,牡丹江宛艺服装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新刚劳保五金日杂商店、牡丹江市爱民区兴发劳保五金日杂商店投标保证金均从1213511631898565建行牡丹江分行营业部转出。上述三公司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月10日,牡丹江市财政局对上述三家公司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处罚金额为人民币0.4692万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在2019年12月17日参与绥化市供排水有限公司_城区污泥处理处置污泥干化设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HC[2019]1047)过程中,深圳市新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资格评审所上传的响应附件,打开电子文档后内容为“广东吉康环境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政府采购投标文件”。2022年6月13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上述两家公司均被绥化市财政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处罚,处罚金额人民币255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21年11月19日、2022年1月28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以下简称“酉阳财政局”)收到举报称:重庆鸿展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展公司”)在2021年8月16日、2021年8月23日参与“酉阳县机关幼儿园城区办园点生活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号:21A00091)、“酉阳县丁市镇第二小学校等4所学校2021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和能力提升学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号:21A00080)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涉案项目采购金额共计1,924,700.00元。酉阳财政局于2022年4月21日正式立案调查。经查证,在“酉阳县机关幼儿园城区办园点生活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号:21A00091)中:1.鸿展公司与该项目参与人重庆双龙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重庆唐人恒强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恒强公司”)的电子档最后一次保存者均为WPS_1615365220,唐人恒强公司电子档创建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17:14分,双龙公司与鸿展公司电子档创建时间均为2021年8月4日19:58分。2.在纸质响应文件中,鸿展公司与双龙公司在关于“供应商总体情况”最后一段的文字描述中,全段共计188字、17个标点符号完全相同。在“酉阳县丁市镇第二小学校等4所学校2021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和能力提升学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号:21A00080)中:1.鸿展公司与该项目参与人双龙公司、唐人恒强公司、重庆明扬和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扬和公司”)的电子档最后一次保存者均为WPS_1615365220,唐人恒强公司电子档创建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17:14分,双龙公司与鸿展公司电子档创建时间均为2021年7月19日16:14分,明扬和公司电子档创建时间为2021年8月7日13:55分。2.在纸质响应文件中,鸿展公司与双龙公司在关于“供应商总体情况”最后一段的文字描述中,全段共计188字、17个标点符号完全相同。上述证据材料证明,在上述2个政府采购项目中,鸿展公司、双龙公司、唐人恒强公司与明扬和公司围标串标的事实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酉阳财政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上述四家公司予以处罚。鉴于鸿展公司、双龙公司围标串标的行为较为恶劣,该两家公司所受行政处罚均为: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19,247.00元;2.二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唐人恒强公司所受行政处罚为: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15,396.70元;2.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明扬和公司所受行政处罚为: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5,870.75元;2.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类: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021年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情形有125条,占比约16.6%。

  安歌(重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参加重庆市云阳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包号3(项目计划编号21A00118)询价采购,以1510800元成为成交供应商,并于2022年1月6日书面向采购人云阳县人民医院出具《中标放弃函》,2022年2月14日向云阳县财政局出具《情况说明》,放弃成交资格,理由为“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实行技术封锁,其代理的美国箭牌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泵厂家以疫情原因无法复工生产为由,拒绝出售设备,导致无法交付设备”。经审查,该理由不属于放弃成交的正当理由,该公司放弃成交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2022年3月15日,云阳县财政局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7595.5元(1519100元*5‰),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川数赛农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数赛公司”)在参加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长宁县分中心(代理机构)开展的长宁县农业农村局(采购人)的长宁县2021年耕地轮作休耕试点肥料和杀虫灯采购项目(第一包)(项目编号CNZFCG2021-072号)政府采购活动中,于2021年11月20日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于2021年11月23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2021年12月8日,数赛公司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放弃中标申请,放弃理由为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国尿素厂家天然气无法供给,已停止生产,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无法购买原材料,导致不能按时供货。采购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数赛公司发出《关于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回复》,回复中明确告知数赛公司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直至2022年1月17日,数赛公司仍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同期,宜宾市瑞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虎公司”)在参加长宁县2021年耕地轮作休耕试点肥料和杀虫灯采购项目(第二包)(项目编号CNZFCG2021-072号)政府采购活动中,于2021年11月20日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于2021年11月23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日,瑞虎公司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放弃中标申请,放弃理由为受新冠疫情影响,生产厂家停止生产,导致其中标后不能供货。采购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瑞虎公司发出《关于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回复》,回复中明确告知瑞虎公司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直至2022年1月17日,瑞虎公司仍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相关事实有《竞争性谈判文件》《放弃中标申请书》《长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回复》《调查(问询)笔录》《立案审批表》和四川政府采购网成交公告截图等为证。按照《长宁县2021年耕地轮作休耕试点肥料和杀虫灯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九章第九条第六款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结合《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18〕20号),长宁县财政局对数赛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9,312.5元,列入不良行为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对瑞虎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列入不良行为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经灵山县财政局查实,广西华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参加了由北京诚佳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2020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灵山县天通一号卫星通讯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ZZC2021-J1-50014-CJXG)”政府采购活动,经评审小组评审后华辉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北京诚佳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华辉公司送达成交通知书。2021年12月7日,华辉公司向灵山县应急管理局送达《中标放弃说明函》。华辉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2022年2月15日,灵山县财政局依法向华辉公司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因灵山县财政局采用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于2022年3月2日依法在广西政府采购网、灵山县人民政府网向华辉公司公告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华辉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灵山县财政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但直到60日期满华辉公司未到灵山县财政局领取。2022年6月6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灵山县财政局对华辉公司处以下处罚:不予退还竞标保证金8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哈尔滨泗溢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参与哈尔滨学院_信息工程学院专业实验室及办公设备更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2020〕0203,预算金额81.5万元)采购活动中,经谈判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6月18日该公司递交情况说明,承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品牌型号已下线;6月23日,该公司以原投标型号即将下线,货物存在时间差的问题,无法按照招标文件型号供货为由递交弃标函。此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2022年7月6日,哈尔滨市财政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4890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哈尔滨随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参与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HC〔﹝2021﹞〕0664,预算金额49.83万元)采购活动中,经谈判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2021年7月5日,该公司以班子成员不能按投标文件要求人员一致签订合同及施工为由,放弃该项目的成交资格。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2022年6月22日,哈尔滨市财政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2989.8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江西高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参与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腹腔镜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C〔2021〕0674)中并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54.6万元。后该公司以“由于疫情原因,国外工厂暂停部分货物生产,不能满足‘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交货’的要求”为由,向采购人递交了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的情况说明。经查,该公司的弃标理由不成立,该弃标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2022年7月29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对其处罚款1.546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天津国大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记录如下:(一)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当事人向天津市财政局提交的关于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安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HGP-2021-B421)的投诉书中,所附证据材料中包含参与该项目的另一家供应商投标文件相关材料。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就上述材料的合法来源作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违法情形。(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先后参加天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1-D-0869)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2-D-0198)的政府采购活动,并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中标后,当事人以受疫情影响、拟派驻的保安员暂时不能取得保安员证为由,申请退出上述项目。其行为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财政局对该公司处以56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22年10月13日,岑溪县财政局发布了对哈尔滨中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公司”)的处罚公告。据了解,岑溪县财政局抽查中发现,某项目还没有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经了解后,岑溪县财政局于2022年9月14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并要求被检查对象派人到现场接受询问笔录和作出说明,相关当事人均只提交了书面说明或申辩函。经查,广西联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云公司”)2022年6月6日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显示中京公司为成交供应商,但联云公司没有向中京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没有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原因是中京公司不按采购文件约定缴纳中标服务费。2022年6月24日联云公司向中京公司发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通知函,中京公司复函要求先发成交通知书并给甲方联系方式。2022年7月28日岑溪市中等专业学校经办人李某通过微信向中京公司联系人张某发送了政府采购合同书。2022年8月4日联云公司在没有收到中标服务费情况下向中京公司发出了成交通知书,2022年8月8日岑溪市中等专业学校经办人李某通过微信向中京公司联系人张某发送了政府采购合同书。2022年8月26日联云公司向中京公司发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通知函。截至处罚公告发出之日,中京公司既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缴纳中标服务费,也没有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岑溪县财政局向中京公司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后,中京公司只提交了申辩函(没有附相关佐证材料),没有到现场接受询问笔录和作出说明,提交的申辩函中也不能作出正当的理由解释。以上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岑溪县财政局对其处以采购金额(¥7490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7490元整,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移交绍兴普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单位无故放弃中标资格案件线索的函》,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对绍兴普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在“2022年度钱清街道各村居易腐垃圾收运服务项目(编号:绍柯采〔2022〕2413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于2022年10月12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8月16日,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办事处委托浙江金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2022年度钱清街道各村居易腐垃圾收运服务项目(编号:绍柯采〔2022〕2413号)”进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35万元,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本项目共有十一家供应商参加了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普天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价47.88万元。2022年8月19日,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电话通知普天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2022年8月23日,普天公司向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办事处递交《中标资格放弃声明函》,自愿放弃中标资格。2022年8月29日,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办事处向区公管办递交《关于对绍兴普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相关处罚的申请报告》,认为普天公司存在恶意竞争,故意压低报价扰乱市场,同时无故放弃中标导致项目拖延,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开工。经区公管办核查,普天公司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违规情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全周期监管的若干意见》(区委办〔2020〕75号)要求,区公管办将案件线索移交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并建议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收到区公管办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对普天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问询、了解。经问询得知,普天公司本身并不具备提供垃圾收运服务的能力,实际情况为主营废料回收的第三方挂靠普天公司的名义参与本次项目招投标,但投标后第三方经过自行评估认为项目内容及自身报价无法满足盈利要求,因此作出放弃中标资格决定。综上,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认为,普天公司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对绍兴普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胡明庆的询问笔录1份;2.中标通知书;3.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办事处、浙江金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对绍兴普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相关处罚的申请报告》;4.绍兴普天广告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放弃声明函》;5.采购文件。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于2022年11月30日向普天公司送达了《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绍柯财执法告〔2022〕3号),告知了有关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普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2022年12月9日,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对普天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135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6750元;2.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类: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022年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中,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有4条。

  四川致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21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34292021000224)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过后擅自终止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022年3月9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布拖县财政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罚款9974元。

  开封市财政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开封大学宿舍家具搬迁、安装及采购项目【汴财竞谈-2022-17】涉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立案调查。经调查,河南樽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樽峰公司”)2022年8月5日与开封大学签订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樽峰公司未按时间供货,经开封大学多次催促,樽峰公司以配件进货问题于2022年8月10日递交了放弃声明。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证据1.开封大学情况说明;2.樽峰公司关于本项目自愿放弃的情况说明;3.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等;4.听证笔录;5.部分录音等。2022年9月15日,根据樽峰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樽峰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开封市财政局拟对樽峰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列入不良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福州市财政局收到采购人来函反映并经查实,福建新仓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建省福州第三中学晋安、滨海校区触控一体机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FZJYZX[GK]2021049)中存在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福州市财政局决定对福建新仓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6890.75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378150元*5‰=6890.75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天津恩派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参与了天津市西青区民政局2022年西青区社工站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ZK2022-3-160)第八包的政府采购活动并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采购人天津市西青区民政局提交关于解除承接西营门街社工站项目合同的书面材料。天津恩派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的上述行为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2022年10月18日,天津市西青区财政局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9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类:违法转包

  2022年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中,违法转包的情形有2条。

  成都壹加众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四川省攀枝花市商务局第三届西部国际博览会进出口商品展攀枝花馆设计制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4012019000336)过程中,成交后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给成都博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省攀枝花市财政局认定其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规定之情形。2021年12月7日,攀枝花市财政局对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4180元,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参与天津市北辰区教育城域网自有光纤维护项目(项目编号:HGGP-2019-C-0184)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将合同转包,构成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违法情形。2022年12月7日,天津市北辰区财政局对该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2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六类: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失信行为

  2022年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中,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失信行为有3条。

  据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信息,“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湖南湘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招公司)的有关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的情形。“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湖南合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晟公司”)的有关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2021年11月4日,湘招公司被长沙市财政局罚款2万元,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合晟公司被长沙市财政局罚款2万元。据悉,上述两公司的处罚公告曾于2021年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经查,2021年7月22日,长沙市财政局收到长沙市审计局移送的《长沙市审计局关于招标代理公司违规索取中标服务费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长审移〔2021〕18号),反映湘招公司、合晟公司两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违规索取中标服务费。经查明,上述两公司确存在“在采购过程中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此外,合晟公司还存在将政府采购名录资格出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2021年11月4日,湘招公司被长沙市财政局罚款2万元,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合晟公司被长沙市财政局罚款2万元。

  哈尔滨大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组织开展的中共哈尔滨市委组织部_采购公务员考核手册、证书、奖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2021〕1574)活动中,未按照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开展评审。该公司未依据项目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规定的违法行为。2022年7月13日,哈尔滨市财政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警告;2.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注:因处罚时间到期等原因,部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现已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移出。)

(责编:彭淑荣)

责编:彭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