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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业务模式 激活市场要素 发展新质生产力——解读示范文本部分内容

袁静

2023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这是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编制规则的一次重要完善和提升,也是工程咨询领域创新业务模式、激活市场要素、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体现。

出台《示范文本》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体现法规政策要求。《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以下简称515号文)政策要求,做到合法、合规。

二是借鉴国际经验。《示范文本》借鉴2017年版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 Conseils)白皮书(《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充分吸收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并结合国内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的经验,使之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提高我国工程咨询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三是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发布,是我国工程建设咨询行业实践经验总结和提升的结晶。自20208月《示范文本》征求意见以来,经过三年半的时间正式发布,其间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广泛吸纳实践中的智慧和经验,使其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工程咨询行业的实际需求。

四是提高合同编制质量。《示范文本》对合同中涉及的各项内容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使合同条款更加清晰明确,减少不确定性因素,有助于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降低风险,减少合同执行中的争议。《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使用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使用《示范文本》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合同,提高合同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五是促进服务模式创新发展。全过程咨询服务是一种新兴服务模式,它将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运维等多个环节整合在一起,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服务。《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可以促进全过程咨询服务模式创新,并推动这种服务模式的广泛应用和发展。

综上所述,《示范文本》的发布是我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于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示范文本》的重点内容及解读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合同协议书组成及重点内容解读

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具体条款包括:项目概况、服务内容、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签约合同价、服务期限、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含义、合同订立和生效,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笔者重点关注合同协议书中的服务内容(包括附件1),并对其进行解读。

根据515号文,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分为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两个阶段。《示范文本》服务内容更侧重于工程建设阶段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受托人除了可以提供工程报批报建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采购咨询、施工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服务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外,还可提供项目融资咨询、信息技术咨询、风险管理咨询、项目后评价咨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工程保险咨询等其他专项咨询。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等服务的,可在合同附件1(服务范围)中另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在附件1(服务范围)中确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咨询服务范围,相关描述应尽量全面准确,并可在有利于理解的前提下明确不包括的服务内容或对服务内容的限制。委托人在附件1(服务范围)详细描述每项咨询服务的工作内容、成果文件、标准和要求以及相关管理和配合服务。

2020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从顶层集成和整合传统的“碎片化”工程咨询业务,链接既有工程咨询相关标准,使其形成有机整体,并兼顾技术咨询和管理咨询服务内容。期待前述文件能够早日正式印发,与《示范文本》共同使用,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对每项咨询服务及相应成果文件所应达到的,可测量、可核验的质量标准、主要技术指标等作出明确要求。

通用合同条款组成及重点内容解读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13条,具体条款包括:一般约定,委托人,受托人,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合同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项工程咨询服务的通常做法。通用合同条款就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提供及其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原则性规定。

在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笔者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1.全过程咨询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相关条款。1.1.3 招标文件:是指委托人选择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托人,由委托人或委托人选定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并向潜在投标人发售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主要条款、评标方法、评标文件相应格式及其他投标须知内容的文件。

解读。《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了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即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综上,如果某个全过程咨询项目是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只要勘察、设计、监理有任何一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全过程咨询项目应当招标。如果项目中不包含勘察、设计、监理或者包含的勘察、设计、监理的合同估算价均未超过100万元,则整个全过程咨询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招标方式采购或者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也可直接发包。

2.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的实施主体

相关条款。3.4.3 受托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服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其他咨询单位实施。3.5.1 受托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解读。515号文规定,探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方式。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据此,受托人可以独立实施全过程咨询服务,也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委托人同意后,将部分咨询服务委托给其他咨询单位实施或者以联合体方式共同实施,但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仍应对该部分咨询服务负总责,就其他咨询单位的行为、疏忽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3.奖励

相关条款。6.1.4 对于受托人在咨询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委托人采纳,以及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节约项目投资额、受托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等使委托人获得效益或规避潜在风险的情形,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奖励机制和奖励费用的计取、支付方式。

解读。515号文规定,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规定,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

《示范文本》第6.1.4项提供的合同途径有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风险和成本,为双方创造更大的价值。具体在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由委托人约定对受托人进行奖励的具体方式,如委托人可以按照投资节约金额、提高经济效益或避免潜在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受托人奖励等。

4.关于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

相关条款。7.2.1 咨询服务完成前,委托人可通过签发服务变更通知发起对咨询服务的变更。委托人也可先要求受托人就即将采取的服务变更拟定建议书。委托人接受服务变更建议书后,应签发服务变更通知以确认该服务变更。

7.3.1 服务变更可能影响其他部分的咨询服务、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期限或增加受托人工作量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对此服务变更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和计算方式,包括对其他部分的咨询服务影响、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完成日期的影响,以及增加的服务工作量达成一致。

7.3.2 服务变更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确定。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的,双方应协商确定新的取费标准。

解读。《示范文本》明确了变更的情形和程序,规范了变更管理机制,赋予了委托人变更权。但无论何种服务变更,均不应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合同性质。服务变更可能影响其他部分的咨询服务、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期限或增加受托人工作量以及引起的服务费用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确定。例如,可以按照咨询人员工日收费标准或者按照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约定的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取费标准确定。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共计13条,具体条款包括:一般约定,委托人,受托人,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及具体情况,在通用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对合同事项进行进一步的约定,以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旨在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可行性,保证合同双方谈判和协商的结果,以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和有效保障。

结语

《示范文本》的发布是工程咨询领域的重要创新,有助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激活市场要素、发展新质生产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因篇幅有限,笔者仅对《示范文本》的部分内容进行解读分析。只有通过使用者不断深入研究和实践,才能更加全面地理解《示范文本》,更好地应用《示范文本》,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水平的发展和提升。

(作者单位: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责编:辛美玉 ; 编辑:张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