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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固本强基拓新 开创招标投标行业发展新局面——论《招标投标法》修订的积极意义

李亚亚

摘要】本次《招标投标法》修订包含五大核心内容: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细化公平竞争实操规则,夯实公平有序市场竞争基础;二是优化评标规则,严控恶意低价竞标,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评估,推动评标从比价向择优转变;三是实行全流程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建立长效约束机制;四是明晰招标投标落实国家政策的法律依据;五是深化数智技术赋能应用,提升交易与监管综合效能。此次修法直击行业痛点与治理难题,固本、强基、拓新,筑牢法治保障,开创招标投标行业发展新局面。

关键词】公开公平竞争;全生命周期择优评标;政策效能;数智技术深度赋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作为招标投标领域基础性法律,在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流程、约束各方主体行为、遏制围标串标与违规发包、保障工程建设质量、防范廉政风险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伴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电子招标投标普及、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部分环节监管薄弱、违法惩戒力度偏弱等短板逐步显现,滋生出隐性壁垒、恶性竞争、围标串标等行业痛点。此次《招标投标法》修订聚焦痛点治理难题,从夯实公开公平竞争、推行全生命周期择优评标、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发挥政策效能、推进数智技术深度赋能等方面加强法律规范,构建全链条常态化监管制度体系,纵深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对推动招标投标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全方位、深层次、长远性的积极意义。

夯实公开公平竞争,持续破除各类市场隐性壁垒

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地方保护、资质捆绑、隐形门槛等隐性壁垒尚未根除,部分招标人通过设置排他性条款、定制化招标条件等方式变相限制外地企业、中小企业参与竞争。针对该问题,此次修法从提高透明度和强化公平竞争两个方面加强规范。

提高透明度方面,加强对招标公告公示的规范,扩展公告内容,增加评标方法的类型、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公告内容。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要求发布招标计划、定标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中标合同信息、合同重大变更信息、履约信息等内容。

强化公平竞争方面,主要有以下3点举措:一是明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二是进一步细化不得排斥的对象和形式,将不得排斥对象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增加了自然人,为个人参与科研项目等的投标提供法律支持;在排斥形式上,明确了不得违法限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操作性更强。三是明确公平性审查要求。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动态清理各类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结果的公平性审查。

此次修法进一步提高了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夯实了保障公平竞争的实操措施,对破除各类隐性壁垒、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推行全生命周期择优评标,纠治恶意低价竞标

在激烈的行业同质化竞争、某些企业“先中标、后盈利”的投机心理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招标投标领域出现恶意低价竞标的情况,延伸出瑕疵履约、变相追加费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破坏了市场秩序。

针对此类问题,此次修法明确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定义、适用范围、异常低价的处理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包括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评标中,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同时,推行全生命周期成本评估。鼓励招标人在确定评标标准时考虑招标项目的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各环节成本,提高招标项目整体效益。

此次修法铲除了恶意低价竞标的生存土壤,通过重构评标规则、强化异常低价审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纠治“唯低价是取”的错误模式,推动评标从“价格竞争”转向“价值竞争”。

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现行《招标投标法》处罚力度偏弱,违法成本偏低,对违法行为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围标串标、虚假投标、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等行为屡禁不止。针对该问题,此次修法提出3个方面的举措。

一是加强全流程监管。前端延伸到标前准备环节,加强对招标项目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明确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加强对评标定标环节的监管,招标人有权对书面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定标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妥善保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保存期限为自招标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二是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要求评标专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胜任评标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建立专家遴选、业务培训、履职承诺、考核评价、动态调整、清退出库等日常管理机制。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终身负责。

三是大幅提高处罚标准。涉及项目合同金额的罚款标准从5‰~10‰提高到2%~10%,对单位领导的处罚范围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扩展到“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涉及人员的罚款标准从单位罚款数额的5%~10%提高到5%~25%或从5万元~25万元提高到10万元~50万元,涉及禁业年限的从1~2年延长到1~3年,对代理机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禁止从业的上限延长到终身禁止(处罚标准调整情况详见表1)。此次修法在强化全流程监管的基础上,显著提升惩戒力度,以严监管、重处罚形成长效约束,全面提高违法成本,从源头上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发挥招标投标政策效能,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招标投标是工程、货物和服务进入市场的重要方式,是国家政策落实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更加关注落实国家政策要求,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等。《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首次提出的“招标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要求”,明确了招标投标发挥政策效能的导向。

此次修法规定,招标投标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支持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低碳、安全生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要求和条件,为招标投标发挥政策效能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推进数智技术深度赋能,全面提升招标投标交易效率与监管效能

近年来,各地陆续推进招标投标全链条数智技术推广应用,通过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能)智能编审、智能清标、远程异地评标、电子保函、区块链存证、大数据风险预警等技术手段,重构交易服务模式与监管治理范式。

此次修法对数智技术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作出规定:一是国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广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二是加强招标投标领域大数据监管监督,制定实施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这些规定为现代技术手段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和规范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推进数智技术深度赋能、全面提升招标投标交易效率与监管效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政策研究处〕

责编:辛美玉 ; 编辑:张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