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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招标投标制度长期对标国际采购规则。此次《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立足国内市场经济与法治实践,深度衔接CPTPP、GPA及世界银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国际通行规范。修订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核心原则,兼顾产业发展、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等政策功能,在招投标全流程程序、交易标准方面全面接轨国际规则,同时建立权责清晰的全流程监管追责机制。本次《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招投标制度融入全球采购法治体系,助力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彰显我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立场。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国际规则;高水平对外开放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公共资源配置与工程采购的核心制度,也是全球贸易与投资领域通行的市场化、法治化、透明化治理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简称《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立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法治实践,构建起与国际惯例高度契合、程序规范、权责清晰、监管完备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立法背景:对标国际规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立法之初,我国就本着开放的思维、学习的态度,认真吸收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采购范本和通行做法。现行的招标投标基本制度,特别是在程序和评标办法上,基本采用了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规则。
本次《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中多处修订与最新国际规则衔接。例如,第十二条关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定义借鉴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中关于公开招标的定义。
基本原则:强化“三公一诚信”核心准则
国际招标投标领域普遍将“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作为基本原则,既是各国招标投标立法的共同基石,也是世界银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GPA(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政府采购协定》)等国际组织采购规则的核心要求,还是判断采购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惯例的首要标准。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六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具体来看,《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的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等对如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作出了详细规定,构建起与国际惯例完全一致的原则体系。
政策功能:与国际规则协同统一
招标投标规则发挥政策功能是国际通用做法,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国际多边机构及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普遍允许在招标活动中嵌入政策目标。例如,美国《购买美国货法》、韩国《中小企业优先采购法》等均通过立法赋予招标采购政策工具属性;欧盟要求公共采购“经济最有利标”(Most Economically Advantageous Tender,MEAT)应含环境、社会、创新等非价格因素。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招标投标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支持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低碳、安全生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要求和条件。这些规定与国际规则的价值取向完全契合,发挥了招标采购的政策引导作用。
程序规则:与国际规则框架一致
国际招标投标的程序规则历经百年发展,已形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的标准化流程,被全球各国立法与国际组织普遍采用,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与通用性。《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二章至第四章完整对照国际通行程序,对各环节作出细化规定,程序结构、核心规则、操作要求与国际惯例基本一致。
招标方式:与国际主流采购方式完全对接
国际通行招标方式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核心,辅以特殊情形下的限制性招标。其中,公开招标作为最具竞争性的方式被列为首选。《世界银行采购指南》将国际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选择性招标)仅适用于供应商数量有限、技术复杂等特殊情形;GPA、《欧盟采购指令》均确认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法定地位。《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两种方式的定义、适用范围、操作要求作出界定,与国际惯例中“公开招标优先、邀请招标从严”的规则完全匹配。
招标文件:遵循国际标准化编制要求
国际惯例要求招标文件内容完整、标准明确、无歧视性条款。《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要求招标文件载明技术要求、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全部实质性内容,资格预审仅核查供应商是否具备履约能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禁止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定标方式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该项规定与国际标准化招标文件编制要求保持了高度一致。
开标评标:契合中立、专业、保密规则
开标与评标是招标投标的核心环节,国际惯例要求开标公开透明、评标独立专业、过程严格保密,确保结果公正。《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开标必须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独立评标,名单保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要求评标依据事先公布的标准进行,禁止私下接触投标人。《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作出完全对应的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占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国际评标规则高度契合。
中标规则:采用通用“择优中标”标准
国际采购中标规则以综合最优、合理低价为核心,既保障竞争效益,又防范低价劣质风险。《世界银行采购指南》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要求中标价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最低合理报价,排除低于成本的恶意低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确立“最有利中标”(Most Advantageous Bid)原则,兼顾价格、质量、技术、服务等综合因素。《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明确了两种主要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两种方法吸收了国际规则中“综合择优、合理低价”的核心规则,既避免单纯低价竞标,又保障采购效益,与国际中标标准完全接轨。
监管体系:对标国际合规与追责机制
国际公共采购法律普遍建立全程监管、严格追责、防治腐败的体系,通过明确监管职责、细化违法责任,保障采购制度落地。世界银行、亚洲银行建立专门采购监管机制,对串通、欺诈、腐败等行为实行严厉处罚;欧盟、美国通过行政监管与司法救济相结合,保障投标人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构建起与国际惯例一致的监管追责体系。
在监管层面,《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人等违法行为,与国际“专业化监管、全程监督”模式一致。在责任层面,对规避招标、泄露保密信息、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分包等行为,设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资金拨付、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力度、责任类型与国际通行追责标准匹配。同时,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防范权力寻租,契合国际公共采购“廉洁合规、权责对等”的核心要求。
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立法底色始终不变。实践充分证明,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已全面融入全球公共采购法治体系,为国内外经营主体提供了公平、透明、规范、高效的法治保障,彰显了我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坚定决心。
〔作者单位: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政策研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