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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4.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5.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不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