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财政局发布《关于代理太原市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下达后,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核实具体明确的采购需求。依规需要组织需求论证并在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征求意见的可延长15日。采购人提出具体明确的采购需求后,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与其对接编制完成招标文件(或其他文件),尽快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发布招标公告(或其他公告)时间视为政府采购程序启动时间,公告发布后采购人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表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通知》明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时效为2个月(60天),计划备案下达2个月后,仍未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并报送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表的,该项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作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该项目的委托或初次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太原市财政局将冻结该预算单位采购管理系统。预算单位如需实施,须书面向太原市财政局说明原因,经审核确定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启动政府采购程序的,方可重新报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其余未按时启动政府采购程序的采购预算指标由财政局予以收回。
附件:
《太原市财政局关于代理太原市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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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cgp-shanxi.gov.cn/view.php?nid=626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