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采购人S单位委托L代理机构开展某设备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参照相关文件规定,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并下浮20%,向中标人收取。但在实际收费时,L代理机构未按此标准执行。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定L代理机构实际收取的费用与招标文件载明的收费标准不一致。鉴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构成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代理机构擅自变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政部门责令L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
招标文件载明的收费条款是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已公示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这是维护采购活动严肃性与公信力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直接体现。代理服务费的规范收取关系到企业的投标成本和市场预期。乱收费行为不仅增加企业负担、破坏公平竞争,也损害代理行业的专业形象。各代理机构应强化内部合规管理,做到收费公开、行为规范;采购人在委托时也应关注费用约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