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线索,某市财政局于2025年7月对该市应急管理局“防汛物资储备采购项目”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涉及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独立评审、发表引导性意见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G某在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详细评审开始前,主动向其他评审专家表示:“这个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之前了解过H公司的产品,质量比较可靠,大家重点看一下。”随后,在技术评分环节,G某对H公司的评分明显高于对其他同类供应商的评分,且其评分偏离幅度超出合理范围,但未能提供客观、充分的评分依据。
某市财政局认为,评审专家G某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具有倾向性和引导性的言论,且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独立进行评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评审专家G某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者引导性的言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违背客观、公正、审慎原则进行评审。
本案中,评审专家G某未恪守独立评审职责,在评审现场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推荐意见,干扰了其他评审专家的独立判断,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方,其专业性和中立性直接关系到采购结果的公信力。该案例警示评审专家应当严守评审纪律,摒弃个人主观偏好,严格依据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客观评分。任何企图影响其他专家、操纵评审结果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构成违法违规。财政部门将持续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履职监督和违规追责,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筑牢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评审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