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擅自设置指向特定品牌案
【基本案情】
财政部门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采购人D单位在某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台式计算机的“CPU性能高于‘AMD R7-5800H’处理器,或同档次”;同时,在笔记本电脑的配置要求中明确列明“处理器:≥‘Intel酷睿i7-1260P’处理器”。上述条款直接引用了特定品牌的具体产品型号作为核心部件的性能基准。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定,招标文件将“AMD R7-5800H”和“Intel酷睿i7-1260P”两款特定品牌处理器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所规定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D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典型意义】
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设置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直接引用特定品牌、型号作为技术要求,容易对其他品牌构成不合理的限制,影响供应商的平等参与。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应立足项目实际需要,以产品的性能、功能指标作为标准,确保技术要求的描述具有开放性和非排他性。这有助于吸引更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从而保障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