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易主体:
为规范评标服务工作,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保障评标专家合理作息,避免评标时间过长引起的健康风险,提高评标质效,结合工作实际,我中心制定了《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隔夜评标工作规程(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6年1月 14 日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隔夜评标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隔夜评标服务,保障评标专家合理作息,避免评标时间过长引起的健康风险,提高评标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省交易中心评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 隔夜评标是指项目在交易当日24时前不能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至次日继续开展评标工作的评标模式。
第四条 招标人(采购人)、交易代理机构负责隔夜评标活动的组织实施;项目现场监督人员负责全程监督;省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相关服务保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招标人(采购人)、交易代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单位数量等情况,预估当日24时前无法完成评标工作的,应在专家抽取前申请隔夜评标,填写《隔夜评标申请表》(附件1),经项目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实施。
未在专家抽取前申请隔夜评标的,且评标委员会在当日24时前尚未出具评标报告的,招标人(采购人)、交易代理机构应及时填写《隔夜评标申请表》,经项目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实施。
第六条 收到隔夜评标申请后,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于23时前做好封标准备工作。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于当日24时前暂停评标工作。封标时,评标委员会应检查并确认评标资料完整性,关闭评标室大门。
第八条 封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安排指定休息室休息,并填写《评标专家身体健康状况表》(附件2)。
第九条 隔夜休息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爱护评标区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特殊事项处理:
(一)隔夜休息期间,如需对外联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写《评标期间对外联系申请单》,由交易中心评标区工作人员代为联系。
(二)因身体不适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参与评标的,应填写《评委请假申请表》。招标人(采购人)、交易代理机构应于次日上午8时补抽评标专家。
(三)夜间休息时间不计入评标时长,劳务报酬按实际评标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 交易代理机构应配合省交易中心做好突发事件应对:
(一)发生火灾、地震等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撤离。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因身体不适需就医的,应在项目现场监督人员陪护下前往医院。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于封标次日上午8时到达评标室开始评标。项目现场监督人员应通过视频开展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已申请隔夜评标的项目,若评标委员会在当日24时前已出具评标报告,自动取消隔夜评标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收取《隔夜评标申请表》《评标专家身体健康状况表》,并与项目评审资料一并归档。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隔夜评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评标纪律及评标现场管理制度;
(二)不得将评标资料带离评标室;
(三)不得离开指定休息区域、相互串门或私下接触;
(四)评标结束前,手机、智能手环、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设备,统一由省交易中心保管;评标期间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隔夜评标申请表
2.评标专家身体健康状况表
附件 1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隔夜评标申请表
| 项目名称 | |
| 招标人(采购人) | |
| 交易代理机构 | |
| 监督单位 | |
| 开标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申请原因 | |
| 招标采购人签字 | |
| 代理机构签字 | |
| 监督人签字 | |
| 备注 |
附件2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评标专家身体健康状况表
| 姓名 | 年龄 | ||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 手机号码 | 应急联系人手机号码 | ||
| 身体状况 | |||
|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评标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