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现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10日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对其实施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设计,是指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要求,对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评定分离的,应当履行有关程序,并将结果连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送至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六条 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并允许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或者按照技术要求,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实行分段或者分项招标。招标人不得通过肢解、拆分合同等方式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原则上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八条 招标人可根据设计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
设计方案招标,主要是指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主要是指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含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数量、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工期;投标人资格能力的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依法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勘察、设计难度合理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按照合规性、公正性与透明性的要求,保障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采用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轨道交通工程,综合管廊工程,过江隧道工程,城市重要地段或者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景观绿化工程,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工程,可采用资格预审。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得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一)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效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三)有效投标保证金;
(四)项目负责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有效注册执业证书和社保证明,并通过“江西住建云”信息登记;
(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类似工程业绩;
(六)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投标截止日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zxgk.court.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联合体协议;
(八)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承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质、人员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提供最多一个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60个月内完成的;
(二)结合招标工程具体情况,选择1-2项类似工程业绩指标;
(三)业绩指标不超过招标项目各项相应指标的三分之二(四舍五入取整)。
第十六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勘察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勘察)外,还需提供勘察合同、地勘报告、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1-2项。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需提供设计合同和主要成果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施工图设计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外,还需提供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主要成果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1-2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要求提供奖项的,有效期为60个月。奖项证明材料应当为获奖文件或者获奖证书。
国家级工程奖包括:中国建筑学会颁发的中国建筑学会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省级工程奖包括: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省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颁发的勘察设计奖或者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评定。
第十八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规则。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不得无故回避、无实质性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未中标设计方案补偿,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对象、标准、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书面同意并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采用智能设计、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的,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费用。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勘察、设计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参与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江西住建云”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拟派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当是本单位在职人员。
其他主要勘察人员是指勘察现场测量、钻探和试验等各专业勘察人员,其他主要设计人员是指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拟派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其中:拟派的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还应当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投标人拟派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投标人拟派的市政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对应的注册执业资格。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程序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约定执行,一般由招标人主持,也可委托招标代理主持。
第二十八条 采用不见面开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交易系统)上公开进行,并自动生成开标记录。投标人在线参加开标,按时解密。解密时间截止后,应当当场公布投标人基本信息。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按照程序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招标人委派招标人代表的,应当选派本单位在职人员,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一)招标项目仅为勘察的,评标委员会组长原则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者具有勘察从业经历的评标专家担任;
(二)招标项目仅为设计的,分为建筑工程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
(1)建筑工程设计:评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或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从业经历的评标专家担任;
(2)市政工程设计:评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具有招标项目类型相应主要专业注册资格的专家或者具有相应主导专业从业经历的评标专家担任;
(三)招标项目含勘察和设计的,评标委员会组长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强或者要求特别高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或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时,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也可以由招标人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者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标,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五)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建筑风貌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资质,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设计构思、人员构成及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属于重大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凡不属于重大偏差的,应当认定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投标。
因招标文件中表述不明确、不准确、存在理解歧义、前后矛盾等,导致执行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推荐不少于3个不排序的中标备选人。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人一览表、入围投标人一览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五条 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内容的监督与指导,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现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其作为涉嫌围标串标的线索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三)不同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信息相同;
(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文件制作机器码(MAC 地址、CPU 序列号、硬盘序列号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等信息异常一致;
(五)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核查分析,发现实质性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存在两处及以上错误内容一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利用数字化手段涉嫌串通投标情形。
第三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配套使用我省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招〔2017〕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综合评估法
2.招标文件编制注意事项指南
3.“评定分离”规则指引
附件1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和投标报价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量化计分,并将得分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者中标候(备)选人。
一、开标
(一)宣布开标会开始,宣读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及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三)投标人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交易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招标人当场公布投标人基本信息、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公布该投标人名称,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四)招标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交易系统)中获取(同步)评标委员会信息,导入招标文件和确认评标办法,并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二、评标
(一)资格标评审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予以否决,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二)技术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和技术方案评审标准要求,对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标进行评审,计算出技术标合格投标人得分。对经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三)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标准要求,对投标人提交的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进行评审,计算出投标人得分,对经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四)投标报价计分
按照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规则要求,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交易系统)自动分别对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报价进行评分。
(五)计算总得分并确定排序
按照技术标、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和投标报价得分占比权重,由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交易系统)自动计算总得分T(T=J1×D+J2×E+J3×F),并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三、得分计算方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权重分别计算投标人的得分。
(一)勘察项目评审权重。评审内容由技术标、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投标报价组成,分值分别为70分、20分、10分,总分100分。
(二)设计项目评审权重。评审方式分为设计方案评审和设计团队评审。设计方案评审权重:评审内容由技术标、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投标报价组成,分值分别为70分、20分、10分,总分100分;设计团队评审权重:评审内容由技术标、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投标报价组成,分值分别为40分、50分、10分,总分100分。
(三)勘察和设计项目合并招标评审权重。勘察评审权重占比为10%至20%,设计评审权重占比为80%至90%,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占比,总分100分。
四、中标候选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之一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按照评标总得分从高至低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二)采用“评定分离”的,按照评标总得分从高至低推荐3个不排序的中标备选人,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中标备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勘察评审标准
(一)技术标评审(70分)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得分 |
| 内容完整与编制水平 | 10分 | 1.策划文件完整,深度达到规范要求,满足功能性、经济性、先进性要求,内容精简并突出重点,技术标文件原则上不超过300面A3纸张。优秀得4.5-5分,良好3-4分,一般得1-2分 | |
| 2.勘察工作的重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等内容参考性、针对性强。优秀得4.5-5分,良好3-4分,一般得1-2分 | |||
| 质量保障措施 | 15分 | 1.钻探、原位测试、取样、密封保存、运输等环节全部实施全流程标准化操作,勘察质量保障措施具体可行。优秀得9-10分,良好得6-8分,一般得2-5分 | |
| 2.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流程和质量检验标准具体可行。优秀得4.5-5分,良好3-4分,一般得1-2分 | |||
| 进度保障措施 | 15分 | 1.提供详细且合理的进度计划,明确各阶段勘察工作的开始时间、完成时间和关键节点,与项目整体进度相匹配。优秀得9-10分,良好得6-8分,一般得2-5分 | |
| 2.提供切实可行的进度保障措施,包括人员安排、设备调配、应急处理机制等,以确保进度计划能够顺利执行。优秀得4.5-5分,良好3-4分,一般得1-2分 | |||
| 安全保障措施 | 15分 | 1.全面准确识别项目的环境因素、危险源,及需控制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风险源。优秀得9-10分,良好得6-8分,一般得2-5分 | |
| 2.勘察安全、环境保障措施具体可行,应急专项预案完整且应急设施齐全。优秀得4.5-5分,良好3-4分,一般得1-2分 | |||
| 后期服务保障 | 15分 | 1.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补充勘察等服务措施完整,提供清晰、全面且良好的后续服务承诺。优秀得9-10分,良好得7-8分,一般得2-5分 | |
| 2.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及时处理现场有关勘察方面的问题得5分,部分响应可酌情扣分 | |||
| 小计 | |||
(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20分)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评审依据 | 得分 | |
| 投标人 | 资质等级 | 3分 | 勘察甲级及以上得3分 | 提供企业资质证书 | |
| 勘察乙级得2分 | |||||
| 类似工程业绩(最多提供2个) | 4分 | 60个月内完成业绩指标大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的,每个得2分 | 参考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60个月内完成业绩指标大于等于投标资格条件设置指标,但小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的,每个得1分 | |||||
| 奖项(最多提供2个) | 4分 | 60个月内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每个得2分 | 提供获奖证书或者文件 | ||
| 60个月内获得省级二等奖项,每个得1.8分 | |||||
| 60个月内获得省级三等奖项,每个得1.5分 | |||||
| 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3分 | 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工程类正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3分 | 提供注册证书和职称证书 | |
| 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 | |||||
| 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工程类中级工程师职称,得1分 | |||||
| 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最多提供2个) | 3分 | 60个月内完成业绩指标大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的,每个得1.5分 | 参考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60个月内完成业绩指标大于等于投标资格条件设置指标,但小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的,每个得1分 | |||||
| 专业负责人 | 3分 | 招标文件要求的测绘、物探、测试实验等专业负责人取得工程类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3分;有任意一个专业负责人未取得工程类中级工程师职称的,每个扣0.5分 | 提供职称证书 | ||
| 小计 | |||||
(三)投标报价评审(10分)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得分 |
| 投标报价 | 10分 |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规则 |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规则详见“六、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规则”
二、设计方案评审标准
(一)建筑工程评分标准
(1)技术标评审(70分)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得分 |
| 内容完整与编制水平 | 9分 | 1.设计文件完整,深度达到规范要求,内容精简并突出重点,技术标文件原则上不超过300面A3纸张。优秀得2.5-3分,良好得1.5-2分,一般得0.5-1分 | |
| 2.深入全面、正确解读项目,充分考虑地域文化因素。优秀得2.5-3分,良好得1.5-2分,一般得0.5-1分 | |||
| 3.规划设计指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招标文件要求。优秀得2.5-3分,良好得1.5-2分,一般得0.5-1分 | |||
| 总平面布局 | 15分 | 1.总平面布局合理、功能划分明确。优秀得6-7分,良好得4-5分,一般得2-3分 | |
| 2.场面积利用合理,与周边环境协调。优秀得2.5-3分,良好得1.5-2分,一般得0.5-1分 | |||
| 3.交通流线清晰,交通组织合理。优秀得2.5-3分,良好得1.5-2分,一般得0.5-1分 | |||
| 4.消防通道、登高面设置、消防间距满足消防规范且设置合理得2分,指标设置不合理可酌情扣分 | |||
| 单体布局 | 20分 | 1.功能布局合理、配置完善,功能分区明确。优秀得11-12分,良好得9-10分,一般得6-8分 | |
| 2.建筑空间丰富和具有特点。优秀得3.5-4分,良好得2.5-3分,一般得1-2分 | |||
| 3.人流组织及竖向交通合理。优秀得3.5-4分,良好得2.5-3分,一般得1-2分 | |||
| 建筑造型 | 12分 | 1.建筑风貌与周边环境协调。优秀得3.5-4分,良好得2.5-3分,一般得1-2分 | |
| 2.建筑立面与建筑功能性质吻合。优秀得3.5-4分,良好得2.5-3分,一般得1-2分 | |||
| 3.建筑创意、空间处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优秀得3.5-4分,良好得2.5-3分,一般得1-2分 | |||
| 结构平面布置 | 6分 | 1.结构平面布置科学合理,满足功能要求。优秀得2.5-3分,良好得1.5-2分,一般得0.5-1分 | |
| 2.结构设计经济安全,抗震措施考虑周全。优秀得2.5-3分,良好得1.5-2分,一般得0.5-1分 | |||
| 创新性评审因素 | 4分 | 1.采用先进设计理念应用新技术符合招标项目要求得2分,其他情况可酌情扣分 | |
| 2.合理考虑环保、节能及合理采用成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得2分,其他情况可酌情扣分 | |||
| 投资估算 | 4分 | 投资估算编制全面,技术经济指标合理。优秀得3.5-4分,良好得2.5-3分,一般得1-2分 | |
| 小计 | |||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20分)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评审依据 | 得分 | |
| 投标人 | 类似业绩(最多提供2个) | 4分 | 60个月内完成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大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的,每个得2分 | 参考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60个月内完成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大于等于投标资格条件设置指标,但小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的,每个得1分 | |||||
| 获奖(最多提供2个) | 6分 | 60个月内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每个得3分 | 提供获奖证书或者文件 | ||
| 60个月内获得省级二等奖项,每个得2.8分 | |||||
| 60个月内获得省级三等奖项,每个得2.5分 | |||||
| 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4分 | 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建筑类正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4分 | 提供注册证书和职称证书 | |
| 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建筑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3分 | |||||
| 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建筑类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 | |||||
| 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最多提供2个) | 3分 | 60个月内完成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大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的,每个得1.5分 | 参考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60个月内完成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大于等于投标资格条件设置指标,但小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的,每个得1分 | |||||
| 专业负责人 | 3分 | 结构专业负责人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工程类高级工程师,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负责人取得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和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3分;任意一个专业负责人未取得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每个扣0.5分;结构专业负责人未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得0分;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任意一个专业负责人未取得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的得0分 | 提供注册证书和职称证书 | ||
| 小计 | |||||
(3)投标报价评审(10分)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得分 |
| 投标报价 | 10分 |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规则 |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规则详见“六、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规则”
(二)市政工程评分标准
(1)技术标评审(70分)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得分 |
| 内容完整与编制水平 | 10分 | 1.设计文件完整,深度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内容精简并突出重点,技术标文件原则上不超过300面A3纸张。优秀得4.5-5分,良好3.5-4分,一般得2-3分 | |
| 2.对项目理解正确、全面。优秀得4.5-5分,良好3.5-4分,一般得2-3分 | |||
| 总体设计 | 20分 | 1.规划设计指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专业专项规划和招标文件要求。优秀得3.5-4分,良好得2.5-3分,一般得1.5-2分 | |
| 2.设计思路清晰、合理可行,突出重点,能合理利用土地。优秀得7-8分,良好得5-6分,一般得3-4分 | |||
| 3.与周边路网、管网(给水、排水、热力、燃气、强电、弱电等)合理衔接。优秀得7-8分,良好得5-6分,一般得3-4分 | |||
| 技术方案 | 32分 | 1.项目设计特点描述准确,设计内容有创新性,关键技术问题解决方案完整,解决措施可行。优秀得7-8分,良好得5-6分,一般得3-4分 | |
| 2.主要专业方案设计需通过方案比选,且论述论证具有一定深度。优秀得7-8分,良好得5-6分,一般得3-4分 | |||
| 3.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工程地形、地质、水文等条件,与沿线周边环境协调性。优秀得7-8分,良好得5-6分,一般得3-4分 | |||
| 4.设计方案绿色节能,融入海绵城市因素,建设、运营成本节约。优秀得7-8分,良好得5-6分,一般得3-4分 | |||
| 创新性评审因素 | 2分 | 合理考虑环保、节能要求及采用成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得2分,考虑不周全的酌情扣分 | |
| 投资估算 | 6分 | 投资估算编制全面,技术经济指标合理,优秀得5.5-6分,良好得4.5-5分,一般得3-4分 | |
| 小计 | |||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20分)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评审依据 | 得分 | |
| 投标人 | 类似业绩(最多提供2个) | 4分 | 60个月内完成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大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的,每个得2分 | 参考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60个月内完成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大于等于投标资格条件设置指标,但小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的,每个得1分 | |||||
| 获奖(最多提供2个) | 6分 | 60个月内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每个得3分 | 提供获奖证书或者文件 | ||
| 60个月内获得省级二等奖项,每个得2.8分 | |||||
| 60个月内获得省级三等奖项,每个得2.5分 | |||||
| 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4分 | 取得与招标项目类型相对应的注册执业资格和工程类正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4分 | 提供注册证书和职称证书 | |
| 取得与招标项目类型相对应的注册执业资格和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3分 | |||||
| 取得与招标项目类型相对应的注册执业资格和工程类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 | |||||
| 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最多提供2个) | 3分 | 60个月内完成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大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的,每个得1.5分 | 参考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60个月内完成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大于等于投标资格条件设置指标,但小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的,每个得1分 | |||||
| 专业负责人 | 3分 | 与招标项目类型相对应的各专业负责人取得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和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3分;任意一个专业负责人未取得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每个扣0.5分;任意一个专业负责人未取得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的得0分 | 提供注册证书和职称证书 | ||
| 小计 | |||||
(3)投标报价评审(10分)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得分 |
| 投标报价 | 10分 |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规则 |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规则详见“六、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规则”
三、设计团队评审标准
(一)技术标评审(40分)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得分 |
| 内容完整与编制水平 | 20分 | 对项目定位、设计原则、规划理念阐述全面、清晰、合理,内容精简并突出重点,技术标文件原则上不超过300面A3纸张。优秀得9-10分,良好得7-8分,一般得5-6分 | |
| 对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气象条件、场地现状等现有条件理解与分析全面、清晰、合理。优秀得9-10分,良好得7-8分,一般得5-6分 | |||
| 设计构思 | 20分 | 对项目主要构成、总体布局构思,项目主要功能落实具体、全面。优秀得9-10分,良好得7-8分,一般得5-6分 | |
| 对项目的主要交通组织、结构选型、景观绿化、配套设施、环境保护措施、绿色低碳等说明具体、全面。优秀得9-10分,良好得7-8分,一般得5-6分 | |||
| 小计 | |||
(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50分)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评审依据 | 得分 | |
| 投标人 | 投标人类似业绩(最多提供2个) | 10分 | 60个月内完成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大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的,每个得5分 | 参考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奖项(最多提供2个) | 10分 | 60个月内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奖项,每个得5分 | 提供获奖证书或者文件 | ||
| 60个月内获得省级二等奖的奖项,每个得4分 | |||||
| 60个月内获得省级三等奖的奖项,每个得3分 | |||||
| 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从业经历及业绩 | 10分 | 60个月内项目负责人从业经历、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等方面,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0分,从业经历、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任意一个不满足要求的得0分 | 提供从业经历、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等材料 | |
| 专业负责人 | 20分 | 招标文件要求的各专业负责人员配备齐全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得10分,未配齐的得0分 | 提供注册证书和职称证书 | ||
| 招标文件要求的各专业负责人具有工程类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和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得10分,任意一个专业负责人职称为工程类高级的每个扣1分、职称为工程类中级的每个扣2分;任意一个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等级为二级的每个扣1分,没有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得0分 | |||||
| 小计 | |||||
(三)投标报价评审(10分)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得分 |
| 投标报价 | 10分 |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规则 |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规则详见“六、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规则”
四、勘察、设计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规则
一、投标人针对每项评审因素提供业绩、奖项数量分别不超过2个,超过2个的,该项不得分。
二、投标人提供的工程业绩与项目负责人提供的工程业绩相同时,可分别计取对应分值。
三、投标人提供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证明上载明的工作单位信息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得分,不一致不得分。
四、提交同一专业联合体业绩的,牵头单位按计分规则计取,其他成员单位按计分规则分值的二分之一计取。
五、勘察、设计技术标评审计分规则
一、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要求的,为重大偏差,不进入下一步评审,评标委员会须列出理由。
二、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标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且无严重技术性错误的,每位评标专家的打分不得低于总分的75%。打分低于总分的75%时,未给出扣分理由的,该评审计分作废。
三、评标委员会计算投标人技术标得分时,应当去掉总分中的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算术平均。
六、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规则
一、报价合理性评审
投标人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投标无效;投标人报价低于合理基准价的90%,报价为无效报价,投标无效。
二、合理基准价计算
1.当N<5家时,合理基准价=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当5≤N≤10家时,合理基准价=全部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和1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3.当N>10家时,合理基准价=全部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0%高价和20%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去掉的投标人数按照四舍五入取整数)。
其中,N为通过资格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
三、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投标报价小于合理基准价时:投标报价得分=10-10*Q*(合理基准价-投标报价)/合理基准价
投标报价大于合理基准价时:投标报价得分=10-10*2Q*(投标报价-合理基准价)/合理基准价
其中:Q为投标报价偏差扣分系数,取值范围为[0.2,2],以0.2为间隔,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者在开标时随机抽取。
附件2
招标文件编制注意事项指南
| 序号 | 类别 | 禁止性内容 |
| 1 | 整体文本内容 | 编制的招标文件不采用或者不符合国家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标准文件 |
| 招标文件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 ||
| 2 | 投标人资格条件—资质 | 未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投标人资质设置,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
| 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未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承包工程范围设置资质等级 | ||
| 以取消的资质和证书作为资格条件 | ||
|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
| 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
| 将法定代表人到场等作为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 | ||
| 设置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资质要求 | ||
| 3 | 投标人资格条件—业绩 | 类似业绩不是招标要求的专业资质承担范围的业绩 |
| 设置特定行业的业绩 | ||
| 类似业绩指标数量和上限的设定未执行有关规定要求 | ||
| 4 | 投标人资格设定—人员 | 对项目负责人提出除招标项目相应专业注册执业资格等级、专业、职称以外的要求 |
| 对专业负责人提出有效注册执业证书、职称以外的要求 | ||
| 5 | 投标人资格设定—社保 | 对组织结构人员提供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的期限超过6个月 |
| 提出与工程建设无关的其他要求 | ||
| 6 | 文件发售(下载)时间 | 资格审查或者招标文件发售(下载)期限少于5日 |
| 7 | 发布公告媒介 | 招标公告未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
| 8 | 分包 | 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指定分包人的,或者要求对关键或者主体内容要求进行分包的 |
| 9 | 投标有效期 | 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
| 10 | 资格审查办法 |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限定要求 |
| 11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资格审查的流程、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合格投标人的确定不符合现行规范性文件要求 |
|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现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包括招标人代表的委派不符合要求) | ||
| 12 | 定标方式 | 载明确定中标人的方式不符合现行规范性文件要求 |
| 13 | 投标保证金 | 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不符合现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 14 | 履约保证金 | 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不符合现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 15 |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招标文件载明的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 16 | 评标办法 |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 17 | 评标因素的权重取值 | 评标因素权重取值超过评标办法给定的范围 |
| 18 | 否决性条款 | 设置的否决性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
| 未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或者含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 ||
| 19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
| 20 | 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禁止内容 |
附件3
“评定分离”工作指引
一、“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独立评审并推荐中标备选人;定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可按照“三重一大”或者由定标小组确定中标人,定标方式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招标人采用定标小组方式的,应当组建定标小组,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小组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名单可以按照“三重一大”方式确定。
四、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及其相关内容,定标要素可综合考虑企业实力、投标报价、履约、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信誉、是否组建联合体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五、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备选人确定后7日内完成定标,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将定标结果进行公示。
招标人应当将定标报告作为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内容之一,报送至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定标报告(示例)
招标编号:
招标人: (盖章)
定标小组组长: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定标报告
| 项目名称 | |
| 定标方式 | |
| 定 标要 素 | |
| 中标备选人名单 | |
| 中标人 | |
| 定标过程中需要说明的事宜 | |
| 定标小组成员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