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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公司串通投标某医科大学实验设备采购项目案

2026-06-24
中国政府采购网
四家公司串通投标某医科大学实验设备采购项目案

【基本案情】

在某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供应商A、B、C、D四家公司同时参与投标。财政部门调查发现,四家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高度异常关联行为:首先,四家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及编制投标文件时所使用的设备网络IP地址存在重复,经核实,相关网络均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办理的宽带;其次,根据采购要求,供应商需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电子版备份投标文件,B、C、D三家公司发送的邮件附件,均显示为从A公司的网络存储账号分享生成。上述证据表明,四家公司的投标活动在物理位置和文件制作上具有高度同一性。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定,A、B、C、D四家公司在参与采购活动时,共同使用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宽带网络;B、C、D三家公司的电子版备份投标文件均由A公司账号分享,可以证明A、B、C、D四家公司在参与采购活动时,具有行动上的一致性,投标行为受控于一家供应商,此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所规定的“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财政部门依法对A、B、C、D四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保持投标行为的独立性与竞争性。使用同一网络IP地址、由一方统一制作或操控投标文件等行为,极易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此类行为从根本上扼杀了竞争,使采购程序形同虚设,严重破坏市场诚信。财政部门通过核查IP地址、电子文件痕迹等技术手段,能够有效识别此类隐蔽的串通行为。这警示所有供应商,任何试图通过组织“陪标”、“围标”来操纵结果的行为,在日益完善的监管手段面前都将无所遁形,并会依法受到严厉制裁。各供应商应规范内部管理,独立参与竞争,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采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