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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主观分赋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06-22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主观分赋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办采函〔2026〕10 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防范主观评分异常偏离,保障评审结果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主观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采购人、代理机构文件编制责任

接受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的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及市场调研情况,合理设置评审因素中主观分占比,原则上货物类采购项目评审因素中主观分占比不超过 20 分,服务类采购项目评审因素中主观分占比不超过 40 分。对于通用性强、标准统一的项目,应加大客观分比重;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适当提高主观分权重,一般不得超过 50 分,同时在文件编制

环节作出书面说明并存入项目档案。主观评审因素要细化、量化,将主观评审指标转化为可描述、可比较、可验证的评审内容,清晰明确各评分等级对应的具体情形和分值区间,不得采用 “好、较好、一般”等模糊表述,确保评审标准量化清晰、客观规范。采购人审核采购文件时,应重点对评审因素中主观分设置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从源头防范主观评分异常偏离风险。

二、强化评审专家赋分说明及核实义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要求,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对评审数据进行全面校对、核对,重点核查各评审专家主观分项评分与全体评委对应分项平均分的偏离情况,确保评审数据准确、流程合规。经核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再次校对、核对:

1.主观分总分值在 15 分以下的,评审专家主观分评分偏离全体评委对应主观分平均分 20%以上(含本数);

2.主观分总分值在 15 分(含)至 30 分的,评审专家主观分评分偏离全体评委对应主观分平均分 15%以上(含本数);

3.主观分总分值在 30 分(含) 以上的,评审专家主观分评分偏离全体评委对应主观分平均分 10%以上(含本数)

核对后,评标委员会未确认属于畸高、畸低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要求各评审专家逐项书面说明扣分理由,说明理由应当充分、明确、有据可查,并完整保存至采购档案。评标委员会确认属于畸高、畸低情形,在评标报告签署前发现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修改原因及过程;在评标报告签署后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须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如评审专家未确认属于畸高、畸低情形且未提供充分、合理理由,对该评审专家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三、规范问题线索移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移交以下问题线索:

1.评审专家主观分评分偏离上述情形,经复核后评审专家未认定为畸高、畸低情形的。

2.评审专家在现场复核过程中不予配合、拒绝说明评分理由的。

3.其他涉嫌畸高、畸低情形的。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增强责任意识,确保线索移交工作及时、规范、完整,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问题线索后,应当依法依规启动核查程

序。经核查确认存在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同时,依托我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对同一评审专家一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出现主观分评分偏离的情形作为重点线索核查。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切实维护评审纪律的严肃性,保障评审结果客观、公平、公正。


陕西省财政厅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