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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策资金申报评审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6〕2号

省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策资金申报评审经费管理工作,现将《黑龙江省省级政策资金申报评审经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6年2月8日

黑龙江省省级政策资金申报评审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资金申报评审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资金申报评审经费(以下简称“申报评审经费”)是指省直部门落实或兑现中央、省级政策需要支付的与申报评审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三条 申报评审经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预算管理和过紧日子有关要求,坚持零基预算原则,打破基数概念和固化支出,突出重点和优先顺序,从严从紧控制经费规模。

(二)便捷高效。应优先采取免申即享等低成本、高效率的政策兑现方式,减少中间评审环节,降低政策资金申报成本,提高政策兑现时效性和便利度。

(三)绩效导向。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将工作效率和评审质量与评审经费使用效益挂钩,对于低效的评审工作,压减下一年度评审经费规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中央政策主要是指国家有明确文件规定,需要由省直部门履行推荐申报、资金分配以及评审复核等程序的涉企政策;省级政策主要是指以省委、省政府或省直部门名义制定印发的涉企政策。其他政策申报评审经费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政策资金申报评审的,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省直部门聘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经费预算管理办法》(黑财监〔2025〕37号)执行,充分论证,从严把握。确需委托专业机构评审的,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应符合以下情形:

(一)依靠本单位工作力量和资源无法独立完成的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评审事项;

(二)对评审结果客观性要求较高,应由专业机构独立出具报告、形成结论的评审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需要专业机构承担的评审事项;

(四)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交办需要聘用专业机构开展的评审事项;

(五)其他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聘用专业机构开展的评审事项。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得委托:

(一)对于本单位具备相关业务工作力量和资源,可以独立完成政策兑现审核的事项;

(二)对于政策申报材料收集等日常性、非专业技术性的基础工作事项;

(三)对于本单位直接履职或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七条 以专家评审方式开展政策兑现的,应符合评审内容相对简单、评审时间相对紧张或有文件明确要求的情形。由省直部门按照广泛征集、随机抽取原则组织实施,选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事务所、企业等单位中有较强专业知识和技能,丰富实践经验和熟悉相关领域政策的专业人员开展评审工作。对于与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不得纳入专家评审组。

第三章 经费支出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省直部门开展政策落实、兑现发生的申报评审经费主要包括:委托专业机构从事专业性辅助服务以及组织专家评审发生的专家劳务费、差旅费、场地租赁费、装订印刷费、伙食费等与评审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专家劳务费

1.支出范围。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支付的劳务费用。

2.支出标准。根据评审工作难度、专业化程度、评审时长、专家资质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专家劳务费。其中:项目审核类、奖项审核类原则上聘请省内专家,省内专家无法满足评审需要的,可聘请省外专家。省外专家最高标准为2400元/天,省内专家最高标准为2000元/天;资质审核类、财务审核类专家劳务费最高标准为1500元/天。以上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场地租赁费

1.支出范围。组织集中开展评审工作发生的临时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租赁费用。

2.支出标准。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先使用本单位部门会议室或所属单位场地,确需租赁外部场地的,优先租用会议定点场所的会议室,租赁费按照不超过同类场地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三)印刷装订费

1.支出范围。组织评审工作时,制作评审资料、文件汇编、报告文本等产生的印刷、装订等相关费用。

2.支出标准。优先采取无纸化方式进行评审和归档,按照当地同类印刷费用标准确定。

(四)伙食费

1.支出范围。评审工作人员在集中评审期间发生的伙食费用。

2.支出标准。参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每人每天100元(早、中、晚分别按20元、40元、40元掌握)。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住宿费

1.支出范围。评审工作人员开展省内异地评审、跨区域现场核查的,在经常居住地之外区域住宿发生的费用。

2.支出标准。参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优先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哈尔滨市旺季住宿费标准不超过420元、淡季住宿费标准不超过350元;省内其他地区旺季住宿费标准不超过360元、淡季住宿费标准不超过300元。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六)城市间交通费

1.支出范围。评审工作人员开展省内异地评审、跨区域现场核查等评审工作中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2.支出标准。参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高级职称工作人员,火车可以乘坐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其他人员,火车应乘坐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费用据实结算(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专家团组可采取包车等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据实结算。紧急特殊情况下,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出行,据实结算。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七)其他评审费用

1.支出范围。评审工作中确需发生且无法归入以上费用项目的必要支出(不含日常性办公费用)。

2.支出标准。结合预算安排及市场情况据实确定价格,最高不超过评审费用总额的4%。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加强事前审核把关。省直部门要对申报预算的评审事项开展事前评估,重点论证评审工作的必要性、合规性和可行性,对可通过内部力量完成或非必要的评审事项,不得纳入申报评审经费预算。

第十条 实施零基预算管理。省直部门应从严从紧编制申报评审经费预算,严控评审事项、评审范围和经费规模。申报评审经费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解决,确需新增的,应按规定履行评估、调整等程序,通过统筹相关经费从严从紧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坚持先预算后支出。省直部门要打破申报评审经费预算基数和支出固化格局,结合年度政策评审工作实际需求,细化评审项目内容,逐项明确评审事项名称、工作内容、实施方法和经费测算。测算应严格遵循有关经费标准,提高编制精准度。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按照“谁兑现、谁监督、谁负责”原则,省直部门切实履行申报评审经费全流程管理的主体责任,实施财会监督,健全内部评审管理流程,完善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严格做好申报评审经费使用的评估论证、使用和监管,对经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

第十三条 省直部门应采取便于申报主体评审方式,确定的申报材料内容应与政策紧密相关,要加强对申报主体指导,引导其依法依规自主申报,对于需要补充和完善的材料,应一次性全部准确告知,避免给申报主体增加负担。

第十四条 省直部门要压实评审责任,严明评审纪律,加强对专业机构、专家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和规范管理,对评审结果负责,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客观有效。专业机构和专家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好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不得按申报项目获得补贴额度收取提成,不得索取、收受委托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坚决遏制“掮客”和因利益关联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对于违规收取的行为将严肃查处,确保评审过程客观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申报评审经费预算审核,做好财会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省直部门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预算执行监督机制,将经费使用执行情况与下年度预算相挂钩,强化激励约束。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直部门负责组织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直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省直部门提供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和绩效结果适时开展重点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七条 省直部门要强化评审质量管控,严格资质审核把关,提升评审工作质效。要根据评审事项,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考核的绩效目标,包括不限于评审工作完成质量、资金使用合规性、执行效果等内容。要对经费绩效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执行进度偏慢、绩效偏离目标等问题。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于评审启动较晚、审核过程迟缓以及评审结果质量较低的,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经费预算规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政策兑现的,本办法未尽事宜以《黑龙江省省直部门聘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经费预算管理办法》(黑财监〔2025〕37号)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经费支出标准为最高限额控制标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安排相关支出。省直部门应严格落实过紧日子和厉行节约要求,从严从紧控制申报评审经费,未明确限额标准以外的支出事项,应结合预算状况、市场情况等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间根据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专家劳务费用支出限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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