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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企业间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成为困扰各级法院的一大问题。人民法院在开展诉源治理工作中,把企业合规作为一个切入点是非常必要且有战略意义的。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其目的是使企业通过合规自律的模式,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与商业道德规范,企业由强监管模式下的被动守法、守信,变为合规模式下的主动守法、守信。如果企业能够普遍建立有效运行的合规管理体系,会大幅降低市场交易的诚信成本,将违约事件导入可控的处置流程,有利于民商事争议的预防、调处与裁判。那么,人民法院应如何立足本职,发挥企业合规制度在诉源治理中的作用?
企业合规在诉源治理中的意义
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法院系统每年审结涉企民商事案件1000余万件,其中涉国央企300余万件,涉民企700余万件。许多法院因“案多人少”而不堪重负,法官疲劳“作战”,积案增加,也影响到审判质量。涉企民商事案件增长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经济纠纷增加。虽然引发涉企经济纠纷的原因复杂,但企业违规经营、管理混乱、商业诚信缺失是主要因素。在企业经济活动中,违规、缺失诚信的一方或者双方,很难有认真履行协议的诚意,极易发生纠纷。如果遇到经济下行或者突发事件,纠纷就会大面积爆发,案件数量也随之增长,会导致本已缺失的商业诚信倍受“摧残”。二者叠加,致使败诉一方质疑法院司法公正性,又使上诉、申诉案件量飙升,缠诉增加,有许多案件甚至所有司法程序执行完毕后,仍不能息诉,致使司法资源、社会资源严重浪费。
为此,基于减少诉累的诉源治理提上了人民法院系统的工作日程。传统的诉源治理主要是注重诉前调解程序,以及发动社会力量化解纠纷,矛盾“不上交”等。当然,近年来,部分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案件压力起到了缓解作用。但由于引发纠纷的违规、管理和诚信缺失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仍不能从源头上化解诉源问题,不能满足治理的需求。
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使企业通过合规自律模式,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与商业道德规范,通过合规预警机制使企业不断自我调整,规范经营,不逾越法律和信誉的红线,企业由强监管模式下的被动守法、守信,变为合规模式下的主动守法、守信。由此可以预测,在企业合规的情况下,合规企业之间、合规企业与机构之间以及合规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就会大幅减少。即使仍有未合规企业、机构、个人与合规企业之间发生诉讼纠纷,也由于合规企业通过合规管理中的留痕制度,在证据上、法理上占据优势而更有利于调解和息诉。由此可见,积极推进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可对诉源治理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涉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将因为企业的普遍合规而大幅减少,法院的审判负担就会相应减轻,诉源治理的效果就会因此凸显。
司法机关推动企业合规的比较
人民检察机关从履行检察职权的角度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由于检察职权的履行只能覆盖到刑事犯罪领域,合规整改仅适用于单位犯罪,因此进行合规整改的企业数量有限。
对于大量发生的企业行政违法案件,由于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检察机关因为职权的限制而不能介入推动其合规整改。对此,许多学者曾提出由行政执法机关推动行政违法企业合规整改的设想。但鉴于我国行政执法权较为分散,每个行政主管机关都有管理、监督和处罚的职权。同一个企业,可能面临许多行政主管机构的监管,且各行政机构的监管力度、处罚规则不尽相同。因此,由行政主管机关推进合规整改时,各机构所推动的合规整改内容和标准将会不尽相同,企业很难适应“多头”、多标准的合规整改。所以,由行政主管机关推进企业合规整改的设想并不现实。
在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来自合规企业管理中留痕的证据,显然优于未合规企业的证据(如果合规企业能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证据真实性会更加确定,证明效力也随之加强)。由于合规企业具有的证据优势而使其在审判中得到认可的情况,间接推动了一些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人民法院对于企业合规整改的推动,虽然与检察机关所采取的直接的、减轻责任的倒逼形式不同,但仍可以通过对合规留痕证据的优先认定,鼓励企业积极建设合规管理制度,从而达到推动企业合规的效果。
仅从企业合规整改推进力度上看,法院系统虽然不及检察机关力度大、效果明显,但法院民商事审判的范围比检察机关更为宽广,数量更为庞大。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23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案件7815件,对6102名责任人依法不起诉。而仅在2023年1月—9月,全国法院系统审结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就达1234余万件,终审1400余万件。由此可见,从法院审判的角度推进企业合规,具有更宽的覆盖面和更多的数量优势。
人民法院审判职权对于企业合规的激励
人民法院推进企业合规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一些审判职权加以激励,既不需要立法授权,也不需要扩大解释。
对合规留痕证据的采信
人民法院在对企业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中,重点对争议双方所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事项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之上,根据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企业在合规管理制度建设中,对于企业合规流程中的各个节点,特别是为应对未来可能引起诉讼争议和法律责任的节点,要进行留痕存证。这些留痕证据出自企业合规的管理流程,具有真实、合理、完整和可验证等特征。其中,与诉讼争议相关的合规存证(文字或者音像记录)往往可以反映企业与争议对象的互动情况,加之有的合规企业依法定程序存证,或者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进一步增加了其证据被法官采信的权重。类似证据不仅在诉讼中具有优势地位,在诉前调解中也有可能成为“压制”对方的证据,利于其取得息诉或和解的结果。
对合规企业的诚信评价
一般情况下,合规企业的社会评价和商业地位要高于未合规企业,包括银行信用、政府信任、产品信誉以及民众支持率等。当合规企业和未合规企业争讼时,诚信的天平自然会向合规企业倾斜。加之合规企业所提供的证据是经过合规存证的,更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验证性等特点,二者叠加,法官对于合规企业的诚信评价会高于未合规企业。合规企业不但在证据采信中能够因提供优质证据而占据优势,而且在自由裁量情况下,也会因为诚信度高而获得法官的认同。
有利于合规企业审判结果的鼓励效益
由于证据和诚信方面的双重优势,在民商事诉讼中,合规企业一般会取得有利的判决结果,这种结果会对企业合规产生鼓励效益,不仅可以鼓励合规企业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合规制度,填补一些在诉讼中暴露的缺失,也可以鼓励涉诉的未合规企业积极进行合规制度建设,补上短板。此外,还可以使社会上更多的未合规企业看到合规的利好,积极投身到合规建设中来。
在刑事审判中依法支持合规整改的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后,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合规评估结论,依法做出不予支持、不起诉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行审查,依法判决。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给予合规整改的从轻、减轻量刑建议,其意义不仅在于支持检察机关的工作,还在于通过检、法两机构司法权的双重影响,有力地发挥对企业合规的倒逼作用,从而也有助于人民法院开展诉源治理工作。
提出合规整改的司法建议
根据2023年11月1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1号)和民商事审判中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认为有通过合规整改促进诉源治理的情况,可以提出合规整改的司法建议。司法建议包括全面整改、部分整改或者重点领域的整改。司法建议的对象可以根据情况,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提出。人民法院的诉源治理机构应予以配合和跟踪落实。
理顺企业合规与诉源治理的关系
合规企业的高诚信度在民商事诉讼中对法官的优势性影响,并非人民法院为实现诉源治理的目标而作出的审判政策倾斜,而是根据企业合规有效性本身的特点和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叠加所决定的。企业合规立足于企业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并与企业合规文化互为表里,在企业内部员工中打造出利益与命运共同体,将企业的行为共同规范于法律和商业道德的红线内。企业合规所建立的高度信誉和社会责任,是企业在经营管理和社会活动中良性发展的动力,也是企业在诉讼活动中正能量的源头。全国法院系统开展诉源治理时,把企业合规作为诉源治理的专项工作是非常必要且有战略性意义的。一方面,诉源治理为推广企业合规提供了新动力,即合规企业得知在诉讼中有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新证明体系后,能有效激发企业合规建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企业合规建设也为诉源治理提供了新机遇,即企业合规建设良好推进成果必然会使涉企的民商事诉讼相应减少,也能凸显法院在此方面的诉源治理取得了良好成效。企业合规建设普及的数量应该和涉企民商事诉讼的数量成反比例关系,企业合规的数量越多,质量越好,涉企的民商事诉讼案件的数量就会越下降。故可以理解为,企业合规本身就是诉源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基于此维度可得出一结论:诉源治理支持了企业合规,企业合规成就了诉源治理,双方都各得其所,达到共赢,即法院方面由于企业合规而减少了诉累,为高质量的审判工作奠定了基础;企业也因法院积极推进合规整改而优质、快速发展,从而形成依法治企的闭环、实现了法治营商环境的优化,所达到的是“一加一大于二”的良好结果。
以推进企业合规为中心,开展诉源治理工作
鉴于企业合规对于诉源治理的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应把推进企业合规纳入其诉源治理的轨道中来,作为诉源治理的一个专项和重点任务,有计划、有步骤扎实开展和稳步推进。
其一,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自己的审判职权,依法促进企业合规。
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职权期间,可以考虑给予合规证据和合规诚信的程序性支持。
一是对于合规留痕证据的有效性开通特别审查、质询渠道。包括审查合规企业提供的证明合规留痕证据形成过程、合规的真实有效性、合规存证的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等。
二是对于合规企业诚信的全面审查。包括银行信用评级、涉诉状况、产品信誉以及社会责任履行等。
三是将提出合规整改的司法建议作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的必要程序,每案必提,并由人民法院的诉源治理机构跟进、落实。上述行为虽然未超越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但并非诉讼中的必要审判程序。然而从诉源治理的角度看,这样做又很有必要,因为既可以简化后续审判中的质证程序,又有可能促成审判中的和解,进而促使涉诉企业积极推进合规整改。
其二,建立诉源治理机构,开通法企联系渠道,为企业合规加注正能量。
人民法院应根据诉源治理工作的需求,建立针对企业合规的专项诉源治理机构,开通旨在促进企业合规的制度和文化建设的法院和企业间的联系渠道,以专项诉源治理为切入点,积极参与企业合规建设的相关工作。
首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普法教育和社会服务,建立多种“法企联动”渠道,积极开展企业合规的宣贯活动,传播企业合规知识、文化,开展企业合规咨询服务,宣传合规证据和合规诚信的审判优势等。
其次,开通数字渠道,建立和开放区块链存证系统,帮助企业审查和保存重要合规节点留痕证据,特别是有关法律责任和可能引发经济纠纷的相关节点证据的审查和存证。
最后,建立企业合规法律征信数据库,真实记录合规企业的法律征信状况,并与金融、工商、税务、安监、环境、人社等行政管理部门联网,便于对合规企业的网上尽职调查。
其三,积极开拓合作渠道,配合政府的合规部署,联合行政司法部门和社会力量支持合规。
人民法院以诉源治理介入企业合规建设之中,通过自己的审判职权对企业合规产生积极影响,既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职权,又有望获得诉源治理的良好成果。但人民法院不是企业合规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对企业合规负有领导责任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管理责任的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场与行政监管部门等。实践证明,企业合规对于领导者、管理者和参与者有不同程度的利好,助力人民法院的诉源治理也是其中的利好之一。故人民法院在企业合规建设中,应积极配合企业合规的领导者、管理者的工作,同时与相关行业和机构开展互动与协调。
第一,与政府、行政监管部门的配合。企业合规是政府和行政部门监管的必要补充,现有的政府监管制度加上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构成依法治企的闭环。企业合规也是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的必要补充。人民法院除了履行相应的司法职权,还应积极支持政府和职能部门主导的企业合规各项工作,发挥自己的专长。包括提出合规法律建议、协助策划合规方案、协助建设合规政务平台、提供合规法律咨询等。人民法院对政府部门的上述支持,也是自己诉源治理工作的一部分。
第二,与人民检察院的配合。人民检察院从2020年全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以来,取得了不俗成效,建立了一套卓有成效的第三方评价体系和机制。这些工作也为人民法院系统推进以诉源治理为目标的企业合规工作奠定了基础,积累了宝贵经验。人民检察院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与人民法院基于诉源治理的企业合规推进工作,有机结合,形成了点面结合的企业合规推进体系,有望进一步取得良好成效。
第三,与司法行政部门的配合。国家确定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依法治国的办公机构。企业合规作为国家依法治企的闭环之举,也是其工作职责之一。法院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推动企业合规,并支持律师参与合规工作。律师工作是与企业合规最有关联性的社会职业,鉴于其在企业合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应积极支持对律师的合规知识培训,鼓励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同时,法院也可以利用与企业的联系渠道,帮助有合规知识、技能的律师参与到企业的合规制度与企业的合规文化建设中。
第四,与企业行会、社团互动。企业行会、社团是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自律性组织和联系纽带,也是国家对于企业横向联系与管理的渠道。行会与社团的有效工作可以弥补政府管理的一些短板,在企业合规中发挥积极作用。目前,一些行会、社团在积极推进企业合规的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合规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工作。人民法院系统可予以积极支持,并加强联系,建立旨在促进企业合规的合作机制。
第五,与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互动。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把企业合规师确认为一项新的社会职业,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企业合规师作为一个社会新职业,具有其他社会职业不可替代的特征。由于尚未形成合规师队伍,当前企业的合规管理工作主要由企业法务、律师和企业管理人员承担,但这仅为权宜之计。目前,合规管理从业人员由于缺乏系统的合规管理知识培训,对企业管理合规的认识尚不统一,故企业合规师的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势在必行。由于国家还没有介入合规管理的教育、培训工作,目前国内合规管理培训主要由民间培训机构进行。部分培训机构滥发合规师证书,甚至变相售卖合规师证书。这种现象必然会影响企业合规建设质量,也不利于人民法院的诉源治理工作。为此,人民法院的诉源治理机构可以考虑介入合规师培训业务,或者支持有知识、负责任的合规人才培训机构,以此提升合规管理人才的职业素质,进而促进企业合规的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原副所长,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