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一名评标专家,最近参加一个工程项目评标,招标文件里没有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无效”的规定,某供应商因为操作失误,投标保证金没有提交到指定账户,应当否决其投标吗?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遇到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了7种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投标的情形,里面并不包括“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因此,如果招标文件里没有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无效”的规定,我的观点是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关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规定,对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并没有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把“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是否有效”的决定权交给了招标人,这种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是否有效关键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33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规定里,则明确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里,无论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了“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其投标无效”,只要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均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33条的规定,否决投标人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