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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121)既是监狱企业又是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是否重复享受?

2022年06月21日 打印 收藏

  问题: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如果一家企业既是监狱企业又是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时,是仅按照小微企业扣除还是按照双扣除?有疑问的原因是《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未提出“不重复扣减”,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出了不重复享受扣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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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如果一家企业既是监狱企业又是小型或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时,依照小微企业享受政策优惠,不能重复享受政策优惠。如果是采购人所在省份有专门的政策规定,比如,山东省财政厅就依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对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做出了更加具体的预留份额、价格扣除比例规定(有制服、消防设备和特种车辆采购的预算单位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预留出本部门制服采购预算总额的40%,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或在项目评审时,对其产品给予8%的价格扣除),采购人按照所在省份财政厅的政策规定执行即可,但仍然是不能重复享受政策优惠。

  在供应商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政策优惠方面,截至目前,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共发布了两个通知:《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库〔2017〕141号文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尽管财库〔2014〕68号文没有明文规定“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但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的规定,也完全可以根据法律的“类推”解释原则,推理出“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的政策适用结论。

  此外,财库〔2014〕68号文明确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从这段话的基本语义(文义)上分析,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在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这一点上,无论监狱企业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一律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进行对待,此时,监狱企业的语义(文义)已经吸收了小微企业的语义(文义),因此,也完全可以得出“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的政策适用结论。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中,对法条进行解释和适用时,通常认为,语义(文义)解释的顺序居于第一顺位,最具说服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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