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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09月07日 打印 收藏

辽财采〔2007〕910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和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工作程序,制定了《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在确保资金支付规范、准确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省政府有关文件及省财政厅调整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采购单位使用财政部门下达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含财政预算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下同)和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其采购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采购单位自筹资金或使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的预算内资金、纳入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不再归集到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自行支付给供应商。

  第三条 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单位的支付申请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通过国库或非税收入专户代理银行,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应当遵循统一管理、规范程序、防范风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直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行审核。

  第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除外),采购单位的预算级次和会计管理职责保持不变。

第二章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第七条 采购单位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送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来源和预算指标下达年度,分别采取以下支付方式:

  (一)采购单位使用预算内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由省财政通过国库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二)采购单位使用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由省财政通过非税收入专户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三)2007年末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的余额部分,仍然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通过原专户支付给供应商。待余额资金支付完毕后,撤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八条 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向财政部门申请付款时,应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分别填制“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附件1),经供应商签证后,连同有关采购文件一并提交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前款所称有关采购文件包括:政府采购合同、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省直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附件2)、采购发货票(副本、加盖采购单位财务专用章,下同)以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因采购单位未能及时履行约定付款义务和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关采购文件等影响付款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

  第九条 采购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其采购项目资金由采购单位按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支付给供应商。

  采购单位使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的预算内资金、纳入专户管理非税收入资金等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其采购项目资金按照授权支付的程序,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给供应商。

  第十条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部门下达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和自筹资金、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的预算内资金、纳入专户管理非税收入资金等一并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先支付自筹、后支付预算”的原则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单位应当首先自行支付其自筹资金和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的预算内资金、纳入专户管理非税收入资金部分。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需要支付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资金部分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加盖采购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其自行支付资金的银行支付凭证(副本)及采购发货票(副本)。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结合对采购项目实施监管有关情况和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对采购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采购发货票(副本)等文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分别将资金支付相关信息录入“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系统”,并分别填制“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拨款审批表”(附件3),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和采购发货票(副本)以及有关电子信息,一并报送(传送)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交的“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拨款审批表”,与相应的预算指标文件、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采购发货票(副本)以及传送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系统”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通过国库或非税收入专户代理银行,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三章 职责分工和流程控制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支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按照预算指标规定的用途使用和及时、准确、安全支付。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批准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省直主管部门实施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

  (三)通过“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填制“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拨款审批表”,并向国库管理机构提交与采购单位申请付款有关的采购文件;

  (四)配合国库管理机构定期向主管厅领导报告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情况;

  (五)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账,并定期与国库管理机构核对;

  (六)其他交办事项。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监管人员与负责资金审核、内部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政府采购资金核算及管理;

  (二)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交的“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拨款审批表”及所附采购相关文件和电子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国库或非税收入专户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三)会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定期向主管厅领导报告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情况;

  (四)定期与采购单位核对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

  (五)定期与代理银行核对政府采购资金账户余额;

  (六)定期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核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情况;

  (七)其他交办事项。

  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出纳、会计、审核等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十六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或接受采购单位委托代理部门集中采购活动;

  (二)负责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确定的采购内容、标准和数量进行采购;

  (三)制定或审查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关采购文件;

  (四)负责向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通报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五)对采购单位填制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意见;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办理的事项。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十七条 省直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负责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活动;

  (三)负责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确定的采购内容、标准和数量进行采购;

  (四)签署或审查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关采购文件;

  (五)负责向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通报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六)对采购单位填制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意见;

  (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办理的事项。

  省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会计人员、负责采购合同审核以及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省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活动;

  (二)按照规定签署相关采购文件;

  (三)按照规定的用途和采购项目内容使用政府采购资金;

  (四)根据政府采购资金来源自行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或向财政部门提出对供应商的拨款申请;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办理的事项。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会计人员、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业务处核定政府采购预算和下达预算指标文件,要严格执行细化项目预算的要求,进一步明晰预算指标内容和资金来源,确保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能够落实到具体的采购事项、精确到规定的采购品目,为国库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建立政府采购资金台账,实施分指标文件、分部门、分项目的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并为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直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预算确定的采购内容、标准、数量实施采购活动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合规性和采购程序有效性的监管职责,认真审核要求的采购文件是否完备,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制和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相关的各项采购文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手续完整性的审查职责和采购资金会计核算准确性的管理职责,认真审核采购单位申请支付金额是否超出预算指标,是否超出采购单位对应采购项目的账户资金余额,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要认真履行确保采购活动真实性和采购程序规范性的规定职责,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确定的项目内容、标准、数量实施采购,按照规定审查和签署相关采购文件。

  第二十三条 省直主管部门要督促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认真履行确保采购活动真实性和采购程序规范性的规定职责,依法依规组织或协助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确定的项目内容、标准、数量实施采购,按照规定审查和签署相关采购文件。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依规参与采购活动,并根据采购活动实际情况签署相关采购文件,提出支付采购资金申请必须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情况真实、手续齐备。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有关内设机构、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直主管部门、采购单位要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强化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核定、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采购资金使用的管理。对工作中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将取消该银行代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宜。同时,由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该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省直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实施细则》(辽财采〔2006〕5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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