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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采购人角度看不宜禁止收取投标保证金

2020年05月08日 作者:张敏恒 打印 收藏

  近一年来,不断有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发文规定类似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明确禁止政府采购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目的是为了切实减轻供应商的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但是从法律体系看,禁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治国原则,也忽视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另一方当事人采购人的权利。

  政府采购活动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活动,受合同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到招标文件应当包括规定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等。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是有权利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通过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促使投标人严肃对待自己的投标行为,避免和减少由于投标人的行为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是对采购人的一种保护措施;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其行为不能仅仅靠自律控制,类似于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不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标的行为时有发生,实践证明,采购人的利益通过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获得一定的保障,也遏制了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采购人通过发布采购公告、发出招标文件的方式进行要约邀请;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要约,应受自已作出的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采购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要约邀请中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要约中也履行提交,采购人再发出承诺,这是完全符合合同法程序规定的。投标人需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如违约,采购人可以决定其投标保证金是否给予退还,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既然政府采购合同是民事合同行为,政府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干预,禁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与国家倡导的依法治国原则是背离的。通过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让投标人依法投标,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是依法治国的一种体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采购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才能更好地达到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收取投标保证金不仅能保护采购人还能提高采购效率

  从采购人的角度看,收取投标保证金不仅是对自己权益的一种保护,还能够一定程度上提高采购效率。实际操作中,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招标文件,经过仔细阅读研究后,会决定是否参与投标,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话,准备参与的潜在供应商会按照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到账,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人数判断能否按照开标时间正常开标,如果缴纳人数不足三家,还可以发布延期公告方式继续征集供应商。但如果招标文件禁止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无法判定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是否能如期参与投标,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按照计划接收投标文件并开标,所有的工作都按照能如期开标进行准备,评审专家也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结束,一旦投标截止时间到不满足三家开标要求,项目只能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都处于浪费时间浪费精力浪费资金的状况,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会降低,特别是采购人实施时间比较紧张的项目影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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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采活动既要保护供应商的权利,也要保护采购人的权利

  政府采购项目既要保护供应商的权益,也要保护采购人的权益,在当前法律法规允许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前提下,完全可以按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的“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执行,投标人可以自主根据企业资金状况选择以保函形式缴纳,降低投标成本,政府监管部门可以监督检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限制保证金形式、是否依法退还保证金等,优化营商环境。

  目前国家正在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法,如果法律修改后禁止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贯彻执行,但希望在法律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的权益,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效率,真正落实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以诚信记录立法的形式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供应商进行约束,创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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