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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条政府采购失信记录背后揭示了哪些法理

2020年05月08日 作者:冯君 打印 收藏

  2020年第一季度已经尘埃落定,又到了阶段性进行统计的时候。《中国招标》杂志记者梳理发现,2020年第一季度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共有70条。其中具体涉及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几种情况。

  传IP地址相同、投标文件混装等,19家供应商因串通投标被严惩

  2020年第一季度,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共计19条。这些串通行为重要表现为几种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保证金账号一致;投标产品排版、格式、内容高度相似等等。

  如泉州迅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问题,被福州市财政局处以2125元人民币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海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在参加“深圳市盐田区全民终身学习平台采购项目(2)”时,与合肥飞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秦训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家投标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上传时间具有连续性,且3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上海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制作并上传。基于以上事实,上海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其行为被记入供应商不良诚信档案,并被罚款人民币44250元,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江西宇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赣州技师学院柔性自动化实训设备品目一以及品目二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与江西众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产品技术说明的排版、内容高度相似;《生产商授权书》格式、内容高度一致;与江西众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账号一致情况。被认定为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299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哪些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串通投标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占供应商违法记录比例高达60%

  2020年第一季度,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共计42条,占比高达60%。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提供的产品彩页与投标产品不一致;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等等。

  江西瑞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7日参加了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基因测序仪等设备(进口产品)项目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资信证明》;

  重庆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14日参加“重庆市血液中心物业服务项目”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

  江西启和科技有限公司在参加崇义县消防大队消防宣传用品询价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供应商关于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函”,且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公章、法人签名与该公司参加崇义县过埠镇垃圾棚垃圾车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的公章明显不一致。

  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9日参加了“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员会老干部局《老同志生活》印刷采购项目”采购时,在投标书中提供的“书面声明”及“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记录”属于虚假材料。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呢?《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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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合同

  2020年第一季度,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共计5条。

  政府采购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经过法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所产生的中标、成交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将面临法律惩罚。

  如南平市国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被处以参与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3500元(人民币700000元的千分之五);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该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深圳市泰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被处以18600元人民币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一年以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被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

  2020年第一季度,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共计4条。如广州维伯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被处以本次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8000元(人民币1600000元的千分之五),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该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也将面临一定的法律后果。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

  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一供应商被禁止两年内参加政府采购

  记者梳理发现,2020年第一季度,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中,有7家供应商同时存在既有串通投标行为,又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如江西瑞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17日参加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基因测序仪等设备(进口产品)项目采购活动时,既提供虚假《资信证明》,又与南昌圳贤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基本存款结算账号及格式一致的串通投标行为。

  重庆康挚迪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2019年参与丰都县人民医院低温等离子灭菌器等57台医疗设备采购时,提供所投产品连云港佑源YHM.环氧乙烷灭菌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检测报告》首页复印件,与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重庆深竹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乐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首页复印件系同一份文件材料所复印。同时还存在利用相关办公软件对部分印刷体文字内容进行编辑篡改的情形。同时,重庆康挚迪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连云港佑源YDQ型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检测报告》首页复印件,与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重庆深竹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乐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首页复印件,系同一份文件材料所复印。且重庆康挚迪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经济、技术及商务文件》,与江西乐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经济、技术及商务文件》内各页下边沿编码数字是同一人书写形成。重庆康挚迪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据此被认为既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又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最终,监管部门对重庆康挚迪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8000元;对重庆康挚迪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禁止两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惠州格致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火炬开发区经信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采购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社保证明复印件及与中山市捷点市场调研有限公司恶意串通的行为。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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