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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阶段异议如何处理

2020年05月08日 作者:郑杨 孙宏伟 打印 收藏

  ☆案情介绍☆

  某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采取资格预审方式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共有11家潜在投标人(为行文方便,下文均称为投标人)报名,招标机构按要求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一共7家,合格的7家投标人全部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A、B、C分别为第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B向招标机构提出异议,指出投标人A的某项资格要求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要求重新进行资格审查。招标项目经理认为本项目采取资格预审方式招标,资格审查结果不属于评标结果公示的内容,以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时效已过为由对投标人的异议不予受理,投标人B不服,遂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经审查认定资格审查结果确有错误,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

  ☆案情分析☆

  就此案例,本文将分步解析如何应对资格预审阶段的异议,首先投标人是否可以对资格审查结果提出异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根据该条规定,很显然,如果该项目的资格审查结果确实存在问题,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影响评标结果的,投标人可以对资格审查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不受理相关异议的,投标人还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本案例招标机构不受理投标人异议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既然投标人可以对资格审查结果提出异议,那么投标人应在何时提出异议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均有明确的时效性要求,然而并没有关于对资格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时效性规定。下面笔者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先来分析投标人对自身审查结果异议的时限要求,中招协发布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第6.7条通知资格审查结果中规定:

  6.7.1 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招标机构应编写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经招标人确认后,书面告知所有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通过或未通过资格审查。

  6.7.3 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招标机构仍应及时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

  6.7.4 应申请人书面要求并经招标人同意后,招标机构应对资格预审结果作出解释。

  根据上述规定,资格审查结果通知后,潜在投标人只知道自己是否通过资格审查,在此阶段,投标人可以对自己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提出异议,要求招标人作出解释,这里的时限要求应为投标人收到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直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在此期间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就投标人的异议做出答复,否则将影响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二种情况,分析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的异议的时限要求。根据《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第6.7条知道资格审查结果在预审阶段是不公示的,因此投标人在预审阶段不可能知道其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自然也就无法在预审阶段就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提出异议。那么究竟应在何时提出异议呢?这里参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而异议又是投诉的前置环节,因此可以得出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的异议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小于等于10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是哪天呢?《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根据该条款,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自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应当知道。因此可以得出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的异议的时限为自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小于等于10日内。

  关于第二种情况的时效性,也有人认为资格审查结果应视为评标结果的一部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得出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的异议的合理时限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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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启示☆

  对于资格后审的项目,资格审查属于评标结果的一部分,投标人可以直接对评标结果中资格审查部分提出异议,便于加强当事人之间相互监督,及早友好地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从而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而资格预审项目是将资格审查部分提前完成,出于开标前的保密原则资格审查结果在预审阶段又不能公示,只能在评标结果公示阶段公示资格审查的具体内容,因此会造成投标人之间对资格审查结果监督作用滞后,从而导致影响后续的评标结果。基于此,在采取资格预审方式招标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要科学、合理设置资格审查因素、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应当清晰、明确、无异议,同时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要求资格审查委员会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发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及时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避免因资格审查结果不准确而影响项目。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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