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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专家评委均为业 主单位人员妥否?

2020年04月09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问题: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 代理了一个公开招标项目,原定2020年2月5日开标,推迟到现在(2020年3月2日)还未开标,业主着急,想这周开标,投标文件邮寄,非政府采购项目,属于依法必招项目。在目前新冠疫情防控时期的特殊情况下,评标的专家评委均为业主单位人员妥否?

  张松伟:我的观点是,如果 业主单位、代理机构都尽了最大 努力,仍然找不到本项目合适的 评标专家,该项目的专家评委均 为业主单位的人员是可以的,但 在具体操作的时候要做好法律风 险的防范。

  现在是疫情防控的特殊时 期。根据提问的情况来看,这个 项目可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积极 应对疫情 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 电[2020]170号)来操作。

  170号文规定,对于不属于 “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 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但 又是疫情期间必须开展的项目, 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可以 走绿色通道,其中关于评标专家 选定的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 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 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 人自行确定专家。”

  对于招标人如何自行选定专 家,170号文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评标专家的选定,《招 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规 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 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 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 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 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 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 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 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 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四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评标专家的管理又做了进一 步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 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又在这方面做了具体细化规定。 这些规定,再次强调了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中的一般招标项目都必 须遵守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人数 以及成员当中招标人代表与专家 人数比例的限制,此外,都把依 法必须招标项目中的一般招标项 目的“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 变成了强制性规定。而对于特殊 招标项目,仍然是可以由招标人 直接确定专家名单。

  同样,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部 委12号令里,对于特殊项目招标 人如何直接确定专家名单,没有 作出规定。

  那么,平时的特殊招标项目 是如何直接确定专家名单呢?通常 情况下,都是招标人按照《招标投 标法》规定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 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比 例,从专家库之外选定专家。

  现在是疫情防控期间,有诸 多不便,再严格按照比例去做, 肯定是有困难的,极端的情况下 就会出现本案例中“业主找不到本单位以外的专家”。

  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我认 为,就应当根据法理来正确使用 法规和国家政策留给招标人的自 由裁量空间。招投标活动是公权 力约束下的民事活动,本质上属 于民事活动范畴。凡是招投标法 规和国家政策当中公权力留下的 空间,招标人在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无违 公序良俗”的原则下,都可以依 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自 由选择如何去做。

  因此,本案例,如果业主单 位、代理机构都尽了最大努力,仍 然找不到本项目合适的评标专家, 该项目的专家评委均为业主单位的 人员是可以的,但在具体操作的时 候要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具体来 讲要做好三点:(一)业主单位集 体决策;(二)做好“业主单位、 代理机构都尽了最大努力,受疫情 所限,仍然不能在业主单位之外找 到本项目合适的评标专家”的书面 论证,并存档;(三)专家名单在 确定中标结果之后随中标结果一起 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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