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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对评标报告有异议怎样做才合法?

2020年02月19日 作者:吴华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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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案例☆

  最近,有代理机构提出一个问题:评标报告交采购人确认时,采购人查看拟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发现和招标文件要求有较大出入(部分出入属于采购需求不完整,未描述清楚自己想要的产品而产生),尚未发布中标结果。这种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能约拟中标供应商面谈,听听拟中标供应商的说明吗?

一、对采购人确认中标结果 的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 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 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 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 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 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 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 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 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 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 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 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 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 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 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 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 的方式确定。采购人自行组织招 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 作日内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 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 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 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 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 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 标人。”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 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 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 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 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 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 人。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 中标结果公告。

二、在确认中标结果时,采 购人有异议怎么办

  实践中,采购人在确认评 标结果的过程中,会查阅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内容等, 认为评标过程或者投标人可能存 在问题(如涉嫌提交虚假材料、 串通投标)等,此种情况下,采 购人怎么做才是合法的?正如案 例中所示,采购人想与中标人面 谈,是否可以?

  根据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的 法律制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 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 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 诉,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 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 法律并未规定采购人对采购文 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有异议,可以提起质疑、投诉。那么,此种情况下,采购人如何 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不同违法情形的不同规定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 现违法行为的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 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 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 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 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 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二条规 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 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 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三条规 定“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 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 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 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 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 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 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 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 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 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 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财政部 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现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可以进 行行政处罚。并且,当违法行为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 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还可以根 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决定终止采 购活动或者撤销合同另行确定中 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已 经履行时只能由责任人对供应商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供应商出现违法行为的 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 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 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 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 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 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 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 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 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 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 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 的,中标、成交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财政部门 对供应商出现该条规定的违法行 为进行行政处罚外,可以认定中 标、成交无效。

  3.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 行评审的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 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 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 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 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 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 活动。

  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评 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 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 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 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 经履行的除外:……(四)有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 定的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 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 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评标 委员会出现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 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况时,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 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 告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应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购人 在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时,根据 审查中发现的不同问题依据相关 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对属于87号 令规定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情形,采购人可以依 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向本 级财政部门报告。对法律未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取 相应措施的,应当依据《政府采 购法》第七十条规定向财政部门 进行控告和检举,由财政部门对 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政府采 购项目作出处理。

  (二)对案例的分析

  由于案例披露的信息不是很充 分,有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形:一是 可能招标文件编制有问题,二是评 标委员会评标时存在问题。

  1.采购人拟与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面谈没有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87号 令第六十八条未规定,采购人认 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 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很大出入时, 可以约中标候选人面谈,因而采 购人的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2.招标文件可能存在问题

  若财政部门经调查后,确认 招标文件存在《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 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当 违法行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 结果的,可以根据项目进展的情 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3.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可能存在问题

  若案例中采购人认为评标委 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 方法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导致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 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成为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可以依据87号令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组建评标 委员会进行评标,同时应当向本 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对 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 处罚。

三、擅自与第一中标候选人 面谈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分析,在目前的法 律规定下,如果采购人不确定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则需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在法律没 有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擅自与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进行面谈,有 可能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 条第四项规定的“在招标采购过程 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违法 行为,将面临财政部门警告、罚款 的行政处罚。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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