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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再谈判的无奈与现实

2020年02月18日 作者:李贵修 打印 收藏

  PPP项目签约以后双方就应该 严格履行,那么,PPP项目签约以 后可以再谈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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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笔者认为,PPP项目再 谈判只能是例外,那种以优惠条件 中标,然后通过再谈判来谋取利益 的行为要严格稽查,坚决杜绝。

  第二,由于PPP项目复杂、 周期长,特别是国家管理政策的 调整,以及资金市场的变化,导 致了PPP项目出现了各种问题,比 如有些项目不符合新的入库政策 需要退库,有些不符合新的融资 政策,项目融资不能落地,还有 政府债务管理需求等导致项目实 施范围调整甚至停建等。这些情 形的出现不得不启动项目的再谈 判。所以,PPP项目的再谈判是一 种例外,它是因为特殊的情势变 更所导致的无奈选择。

  第三,PPP项目的再谈判不应 涉及到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因为PPP 合同涉及公共利益,是通过政府采 购程序确定的公共采购,通过再谈 判做实质性变更是一种违规行为。

  第四,虽然按法律规定PPP合同再谈判不能做实质性变更,但 实务中很少不做实质性变更的。 因为不做实质性变更,解决不了 PPP运行中存在的实质性问题, 没有办法有效解决项目中存在的 问题,甚至会影响公共利益的实 现。这就给广大理论者和实务者 提出了一个很大的命题,如何在 确保合规的状态下通过再谈判来 解决PPP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从实务操作情况看, PPP项目再谈判有点乱。有些项目 的运行模式,回报机制都发生了变 化,但是没有通过法定程序,长官意志比较突出,容易引发问题。有 些项目领导怕担责任,一味扣合同 字眼,项目久拖不决,造成项目的 浪费和公共利益的损害。所以,完 善再谈判启动机制,以及再谈判的 边界确定需要在探索的基础上进行 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否则容易出 现重大问题,甚至出现重大渎职等 问题,即所谓的上了一个项目,倒 下好多干部等严峻问题。

  所以,PPP项目再谈判要做到 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制度顶层设计迫在眉睫。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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