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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答复质疑被要求整改

2020年02月18日 作者:冯君 打印 收藏

       日前,财政部发布多则政府 采购信息公告。记者统计发现,从 2020年1月6日到1月8日,财政部共 发布10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 因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的无效投 诉占比较大,驳回所有投诉的公告 就达5条之多,另外还有部分信息 公告中虽有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但 被驳回的诉求仍然占据较大体量。

  第九百八十号信息公告显示投 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人员证书不是 本公司员工,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 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对于该投 诉事件,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质 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 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 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 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 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 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 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 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 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 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 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 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决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 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九百八十三号信息公告显 示,有投诉人投诉代理机构未在法 定期限内对投诉人所提质疑进行答 复,财政部处理认为该投诉事项不 属于投诉事项,但责令代理机构就 未按规定作出质疑答复的问题进行 整改。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 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 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 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 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 立……”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六 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 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 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 出合理说明……”

  第九百八十五号信息公告中, 投诉人诉称投标人润达瑞泰所投全 自动生化分析仪不能满足招标文件 关于波长范围的要求,应扣3分。 财政部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鉴于 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 据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决定采购活动 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 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 担赔偿责任。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 一款第(四)项规定:“投诉人对 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 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 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 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 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 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 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 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 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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