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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首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剑指关联企业

2020年02月18日 作者:冯君 打印 收藏

       2020年1月6日,财政部发布第 九百七十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这也成为2020年首则财政部政府采 购信息公告。该公告内容主要针对 的是“中央歌剧院演出乐器采购项 目(第一包)”,投诉人诉称投 标的两家供应商有关联关系,不 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 活动。财政部介入调查后发现, 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 其投诉。这也给广大从业人员敲响 了警钟,在采购过程中,对何为关 联企业要有清晰的认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 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 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 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 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 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该条是对关联供应商及存在利 益冲突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目 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性规定。

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对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做了原 则性规定,即应遵守公平竞争原 则。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 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 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 [2003]38号)中就政府采购竞争 也做了原则性解释,即政府采购的 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 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 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 号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可见,鼓励竞争不是绝对的,并 不意味着所有供应商均可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实施竞争。世界银行 《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 指南》规定,参与世界银行贷款 项目采购的厂商不得存在利益冲 突,否则将失去被授以合同的资 格。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 定》(2012版)规定,采购过程 中要避免利益冲突。

  实践中,关联关系的多个供 应商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 府采购活动的情况经常发生。单 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或者管理关系的两个单位参与同 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容易发 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及围标等 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 不利于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 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 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 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 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 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 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释疑》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 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 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 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 例如,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公司实 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 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条所规定 的直接控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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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过有关服务的供应商不 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 除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 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 动。”这里特指的提供过有关服 务的供应商具体指哪些呢?《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疑》对此有 详细的解释。

  1.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不仅 在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方面具有一 定优势,而且如果允许其参加该项 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则其在进行 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时可能暗含 有利于自身参加竞争的内容。因 此,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与其他供 应商不是处于同等条件下的竞争, 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信息系统 集成项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为采购项目提供了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 商,如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 购活动,并成为该项目的中标或 成交供应商,那么该项目的管 理、监理、检测和项目的提供者 都为同一供应商,使得为保证项 目质量而引入的管理、监理、检 测等项目实施的制约和监督措施 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十八条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的项目作了例外规定。即在采用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况下,为 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的供应商,可以参加该 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主要 原因是按照法律规定,单一来源 采购的适用情形最终都是只能从 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存在与其 他供应商进行竞争的问题。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 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于资格预 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 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可以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中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 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采购 活动。二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限 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限于 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如采购代理 机构不得参与其代理的采购项目的 采购活动,与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 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其代理的采 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三是该条 第二款规定的“参加”,一般是指 有合同关系的商业行为。四是该条 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不包括 为该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 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 服务内容,亦即供应商可以同时 承担为该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 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建立、检 测等服务。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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