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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程招标角度解读现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文件

2019年12月18日 作者:高会娟 打印 收藏

              【摘要】本文旨在从工程类招标中投标人资质条件设定角度解读现行建筑企业资质文件规定,帮助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梳理和解读该       类资质文件制定的原则和要点,纠正常见的误读误用现象,对各类资质可承包的业务范围做一定的分析解读,为广大招标从业人员在设定工程     类招标投标人资质条件时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文件;资格条件设定;业务范围


一、相关管理文件介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由《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个文件组成。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住建部令[2015]第22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以住建部建市[2014]159号文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新标准》中明确说明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另行制定。《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以建市施函[2017]32号文形式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但至今仍未正式发布施行,因此特级资质标准仍以建市[2007]72号文发布、2007年03月13日起施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为准。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已由2007年3月1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修订。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同时废止。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住建部建市[2015]20号文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8日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同时废止。
新版文件修改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引导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科学、持续发展。
二、新旧版资质标准对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

     旧版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 12 个类别,一般分为 4 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 60个类别,一般分为 3 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分为13个类别,3 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新版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 12 个类别,一般分为 4 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 36 个类别,一般分为 3 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最具有普遍性的变化:新版所有资质名称均删去了旧版中使用的“企业”二字。
(一)总承包序列变化
     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新旧版设置的类别及数量均无变化,但其中4个类别的名称有所变化: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变为“冶金工程总承包资质”;
(3)“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变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4)“机电安装工程施工

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变为“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新版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名称命名原则为“**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变化
    专业承包序列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较少、经营业务相近的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合并,具体变动及合并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表2.jpg

      取消专业承包序列中部分资质的原则: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业自律进行调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要求的承包资质予以取消。
     取消的旧版19项专业承包资质有: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新版专业承包序列资质名称命名原则为“**工程专业承包*级资质”。
三、新版标准的设计思路
(一)总承包序列
      总承包序列包括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市政公用及通信工程10个行业总承包,另外有建筑工程、机电工程(指未列入前述10个行业以外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等其他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共12项。
      以上10个行业总承包的业务范围《新标准》规定虽然明确,但需要特殊说明的总承包行业如下。
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及分配有关的工程。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发电、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核反应堆、放射性化工、核燃料元件、核同位素分离、铀冶金、核废料处理、核电站检修和维修以及铀矿山工程的施工。
      即核能发电工程施工需采用电力工程总承包资质,核电站检修和维修采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特种工程是指未单独设立的特殊专业工程,如: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
     第2—11项行业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接对应行业的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接第2—11项行业及其他行业建筑工程部分,但第12项机电工程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不包括第2—11项行业的工艺安装工程部分。
(二)专业承包序列
     工程专业承包序列36个专业设置有以下几种情形。
    1.总承包序列中通用行业包括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施工工艺(工序):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预拌混凝土、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钢结构、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机电安装、建筑幕墙工程。
     2.总承包序列中个别行业包括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
     桥梁、隧道工程(公路、铁路、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等包含);
     港口与海岸、航道、通航建筑物、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总承包资质中包含);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河湖整治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资质中包含);输变电工程 (电力工程总承包资质中包含);
    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中包含);
    铁路电务、铁路铺轨架梁、铁路电气化工程(铁路工程总承包资质中包含)。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中包含);
   3.总承包序列中不包括的行业(专业)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古建筑、机场场道、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机场目视助航、核工程、海洋石油、环保工程。
    4.特种工程:是指本标准中未单独设立的特殊专业工程(可扩展),如: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
四、招标中的习惯性错误用法
(一)混用各类机电安装资质
      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招各行业的工艺设备安装工程标的。
      在这里必须明确: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的机电工程是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等其他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即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不适用于《新标准》中已有的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工艺安装工程标的。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可承担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 35千伏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简而言之,该专业承包资质所从事的安装对象(设备、线路、管道、变配电站等)都是为对应的建筑工程的功能服务的,安装对象并不是为生产服务的工艺设备。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不适用于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的生产工艺设备安装工程标的。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只能承担各类水电站、泵站主机(各类水轮发电机组、水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和水电(泵)站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仅限于公路行业的设备安装,具体内容不再赘述。

(二)扩大建筑工程使用范围
      标准中注明:建筑工程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这里关于土建施工的理解一般没有问题。建筑工程中所谓的设备安装范围仅限于为建筑物、构筑物本身服务的通信、管网管线、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而涉及到非建构筑物配套的生产工艺设备安装工程则超出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业务范围。
五、招标中资质的选用原则
     工程主体是指该行业工程的生产工艺主体部分对应的建筑安装工程(如火电厂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三大主机对应的主厂房部分、烟塔部分等)。
      1.工程主体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的标段,只能选择该行业对应级别的总承包序列资质。
      2.工程主体建筑工程的标段,可选用该行业对应级别的总承包序列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3.工程主体工艺设备安装的标段,则可选择该行业对应级别的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中有单独设立的专业承包资质(如起重设备安装、建筑机电安装、港航设备安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等);而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等其他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则可选用对应级别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4.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单项工程建筑安装,可选用该行业对应级别的总承包序列资质,也可视单项工程的性质,选择其他行业对应级别的总承包序列资质或专业承包序列资质。如火电厂的干煤棚,可选用对应级别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选用对应级别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火电厂的脱硫、脱硝系统则可选用对应级别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选用对应级别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5.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单项工程建筑工程选用原则同第2条。
     6.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单项工程安装工程选用原则同第3条,也可视单项工程的性质,选择其他行业对应级别的总承包序列资质或专业承包序列资质。如各行业厂区内的变电站设备安装,除选用前述资质外,则还可选用对应级别的电力工程总承包资质、对应级别的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新标准》对各类资质的总体业务范围说明和解读如下:
   (1)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即施工总承包工程可依法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
   (2)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即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不应由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专业工程后应全部自行组织施工,除劳务作业外不能再进行专业分包(视为转包);
  (3)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新标准不分专业、不分级别);
  (4)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六、特级资质承包范围解读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规定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如下: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需要强调的是可承担的设计业务:因为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取得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且明确规定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类别对应工程设计资质所需设计类型对照表)。
      2.取得房屋建筑(现建筑工程)、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现建筑工程)、矿山、冶炼(现冶金工程)、化工石油(现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通信工程和机电工程总承包不设特级资质。把其余的10项总承包资质按照行业相关度分为两大类(建筑工程两类可共用),取得其中一类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该类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该条可解读为保护一级及以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企业的利益,防止特级资质企业“大小通吃”。
     标准中对承包范围资质等级的认定标准中规定得非常明确,不易产生歧义,在此只特别强调建筑工程行业特级和一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特级资质可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而其余行业设立特级资质标准的与总承包资质一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则相同。
     还需要注意的是:单项合同额 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参考文献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住建部建市[2014]159号.
       [5]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6]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建市施函[2017]32号.
       [7]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建市[2007]72号.
       [8]《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9]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住建部建市[2015]20号.
       [10]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市[2007]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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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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