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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变化及特点

2019年12月18日 作者:耿鸿武 打印 收藏

     2018年,药品集中采购整体表现为各地积极开展试点,降价成为主题,方式呈现百花齐放。分析各省市和地区的集中采购方案,可以用如下关键词概括其变化和特点,即:分类采购、招采合一、双信封制、带量采购、直接挂网、定点生产、平台互联互通、国家谈判、价格联动、动态调整、两票制、联盟招标、阳光挂网、与医保支付结合、GPO采购、采购准入、医联体(医院)议价、一致性评价优先等。这十八个关键词成为2018年药品集中采购的“常态”。
     2018年,随着医改不断深入,降价、控费、合规等要求越来越高,在国家鼓励探索创新、允许医改试点城市自行采购、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等政策的共同作用下,各省市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医疗需求及集中采购情况进行了不断尝试,分析现行各地的集中采购方式,可以主要概括为十种模式(见上页表1),但绝不仅限于以下十种。

表表1.jpg      2018年,最值得关注当属年末进行的“4+7城市带量采购”,涉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和沈阳、大连、广州、深圳、厦门、成都、西安等 11个城市,联盟所在省份的药品采购量约占全国药品用量的38%,规模空前。本次集中采购的目标“降药价、促改革”,采用“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方式,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经办,对现阶段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共计31个进行联合采购。入围的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为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
     此次集中采购试点的显著特点是不进行质量分层;按通用名单一货源中选,不分规格和剂型;以中选价格作为该产品通用名医保支付标准(统一支付标准),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60—70%的临床使用量作为基数;保证用量等。
      从机制上看,试点与之前的集中采购相比并没有大的突破,但是行业影响巨大,一段时间内,赞扬和质疑声此起彼伏,相信这个阶段的有益探索一定会促进药品集中采购的深化改革。2019年4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进一步推进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完善集中采购制度,加强中标药品质量监管和供应保障,实现降价惠民,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全面推开。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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