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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控股关系可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019年11月29日 作者:冯君 打印 收藏

11月22日,财政部发布第九百六十四号—第九百六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记者统计发现,此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均因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
关联供应商限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
第九百六十五号信息公告中,有投诉人诉称参与该项目的两家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为关联供应商,按照规定不应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该投诉财政部认为缺乏事实依据。
目前,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相关限制条款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该条款是对关联供应商及存在利益冲突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性规定。其是这样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中就政府采购竞争做了原则性解释,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可见,鼓励竞争不是绝对的,并不意味着所有供应商均可参加政府采购竞争。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两个单位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及围标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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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疑》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例如,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直接控股关系。

低于成本价竞标实务操作中认定难
第九百六十六号信息公告中,有投诉人诉称供应商投标产品报价低于成本价,属于恶意竞争。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低于成本价竞争被认为是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一种不正当手段。但是目前,以低于成本价竞争作为质疑、投诉理由的很难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印证,监管部门常常以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这种投诉请求。
何为“低于成本价”,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造成实务中遇此问题争议颇大。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个别成本与行业平均成本存在差异,这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正常现象。政府采购的目的,正是为了通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特别在报价方面的竞争,择优选择中标者或成交人,因此,只要供应商的报价不低于自身的个别成本,即使是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也不能就此认定其“低于成本价”。
《中小企业声明函》真伪实操中难以判定
第九百六十八号信息公告中,有投诉人投诉供应商存在涉嫌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情况。该投诉同样因为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却也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践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再次敲响了警钟。
政府采购要支持中小微企业,属于法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中均有体现。财政部和工信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因有6%—10%的价格扣除的利益导向,导致很多不管是不是真正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基本上均声称自己是中小微企业,这对于评标专家来说,在短时间的评标过程中,很难有效识别。此外,采购文件中并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信息,但是,如何评判该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却需要评标专家了解该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数据。这些情况导致评审专家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伪难以有效判定。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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